2018年8月10日NTKY2018(0031)招标文件第一部分招标公告第四条供应商资格要求更改如下:
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并提供下列材料: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上一年度的财务状况报告(成立不满一年不需提供);
(3)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4)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2.投标人应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叁级或以上资质。
3.参加投标的系统软件应具备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4.本次参加投标的主要产品,包括系统软件、数据网关、电表均需是投标人的自主产品。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特此说明
南通科技职业学院
二○一八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