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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科技职业学院服务性收费和代办费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18-11-05来源:财务处点击:4618

通科校〔201826

为加强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学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江苏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苏价费[2007]27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在正常教学之外为在校学生以及校外人员、单位提供自愿选择的非教学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代收费是指学校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相关费用。

二、收费原则

服务性收费必须遵循自愿和非营利的原则,由学校在提供服务时即时收取,禁止将服务性收费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严禁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

代收费必须遵循自愿、必要和按合理成本收费的原则,收费项目仅限于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等规定必须由学校统一代办的项目。学校不得强行统一收取代收费,不得在代办收费中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并应据时结算、多退少补。

三、收费项目和标准

(一)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

1、上机、上网服务费。学校按照教学计划规定,在保证学生完成学习任务必须的计算机上机、上网时间外,课余时间为学生提供计算机操作和互联网服务的,可收取上机、上网服务费。上机上网服务收费标准最高为每小时1元,并在此基础上允许实行包月(季)或学期收费。学校不得以定额方式向所有在校学生统一收费。

2、补办证卡工本费。学校首次为学生办理学生证、校徽、图书证、校园卡、就餐卡、毕业证书等各类证卡,不收取费用。学生丢失上述证、卡的,学校可按不超过证、卡工本费的2倍收取补办费用。

3、档案查证及翻译费。学校应学生或其家长申请,为已毕业学生查阅学习成绩等有关本人档案并提供书面证明的,可适当收取费用,每人次最高不超过10元。需要增加份数的,每增加一份最高不超过2元。证明材料需翻译成外文的,由学校根据翻译工作量和低于市场价的原则收取翻译服务费。学校为在校学生查阅学习成绩并提供书面证明的,不得收费。因特殊原因(如出国)需要提供查阅档案并提供服务的,按上述标准收取费用。

4、资料复印费。学校为学生提供复印等服务的,可按成本收取资料复印费。学校图书馆为学生提供本馆资料检索和查询等,不得收费。

5、学校医务室收费。按物价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卫生防疫部门为学生提供甲、乙肝疫苗等接种服务的,学校应提供方便,费用由卫生防疫部门按规定直接收取或代收。

6、汽车停车收费。本校师生在校园停车一般不收费;在不影响正常教学、办公的前提下,为方便校外人员停车,可适当收取停车费。收费标准需向南通市物价局报批后按有关规定执行。

7、学校其他服务项目,如实验室对外使用、游泳池及体育场馆课外开放、公共浴室等,可以适当收取费用。

以上服务性收费项目,国家和省有规定标准的,按规定标准执行;没有规定标准的,由学校按低于当地市场价、合理成本补偿和不营利的原则自行制定;对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收费项目,应按校务公开的原则,通过在广泛听取教职工和学生意见基础上研究制定收费标准。

(二)代收费项目和标准

1、教材费。学校统一代办的仅限于教学大纲规定课程的教材。学校必须按教材的实际中标价加上支付教材采购过程中的运输费、搬运费和教材损耗来核算学生的教材费。根据需要教材费也可由教材供应商按中标折扣直接收取。学校使用自编教材的,按实际成本收取。

2、新生体检费。学校按规定对入学新生组织体格检查的,可收取体检费。新生体检项目:内科、外科、肝功能(ALT)、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查和胸部X光透视,收费标准每生不超过20元。学校可根据需要增加结核菌素试验检查,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核定。毕业生就业前需体检的,由学生自行体检并交纳体检费,学校不统一组织。

3、军训服装费。为增强学生国防意识,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军训的,可按国家规定统一为学生代购军训服装并收取军训服装费。

4、公寓用品代收费。学校为学生提供公寓用品,必须坚持学生自愿的原则。为方便学生和学校管理,学校可在寄发学生录取通知书时,注明可以为新生代为办理的公寓用品的项目与价格,供学生自行选择,不得强制要求统一配备。

5、有关职能部门统一组织的各类考试需由学校代收的报名及考试费(如英语四、六级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普通话测试等)。

6、学生在校期间的保险费由学生自愿购买,学校不得统一代收。

学校代收费标准,凡省有规定的,按省规定执行;省未规定的,由学校按照代办物品的实际发生的合理成本收取,不得在代收费中加收任何费用。学校代购教材和其他物品必须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集中采购,为学生提供质优价廉的教材和物品。学校代收费可以在学生入学时预收,学年结束时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也可以由供应商按中标价(折扣)直接收取。

代办费的结算由学校财务处统一办理,财务处应以学生个人为单位设置代办费核算台账,将产生的代办费按个人逐一登记,以确保代办费核算的正确性。财务处每学年结束后应及时向学生公布代办费收支情况并进行代办费结算,接受学生监督,保证代办费核算和管理的公开、透明。

各项代办费的支出发生后,相关部门应及时将审批后的代办费支出原始凭证送财务处登记入账,因报账不及时造成学校损失的,将追究经办人员和经办部门的责任。

校内各部门应本着对学校、对学生负责的态度,从全局出发、切实维护学生利益,配合做好学生代办费管理,严格代办费项目的立项、收支和结算管理,严禁擅自增加代办费开支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严禁截留、挪用代办费。否则,一经发现,将追究经办部门主要负责人及经办人员的责任。

四、学校所有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在实施前必须到同级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备案后执行。收费时,代收费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票据,服务性收费应使用税务部门印制的税务票据。收费收入原则上由学校财务处统一收取,不具备条件的,可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收取,但应由学校财务处统一进行管理和核算,严禁由学校财务处之外的其他部门自立账户进行管理和核算,收费收入统筹用于补偿各项成本支出。

五、学校实施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必须进行公示,未经公示不得收费。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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