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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科技职业学院收费管理办法

时间:2018-11-05来源:财务处点击:4591

 

通科校〔20182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的收费管理,保证各项收入的合理、规范,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国家物价局《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如:学费、住宿费、培训费等;各类非事业性收费的暂存暂付款,如:代办费、质保金等。

第三条学校的事业性收费严格执行国家现行的政策法规。

第二章收费日常管理

第四条财务处负责收费的日常管理,所有收费应由财会人员或各部门指定的专门人员收取,除财会人员或指定的专门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参与收费行为,不得代收或私自收取有关费用。

第五条国家有相关文件规定的事业性收费特别是面向学生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由拟收费部门根据国家、省和南通市有关规定,提出书面收费申请,经财务处核查并填写《日常收费情况变更报告表》,上报省市物价部门审核批准后才能收取,申请内容包括:收费的依据、收费项目、收费的标准、收费期限、交费对象等。其他非事业性收费项目须根据合同、协议等规定的内容和金额收取。

第六条各部门要严格执行物价部门下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所允许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自定事业性收费项目,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无任何依据收取事业性费用。严禁不开票就收款的行为。

第七条所有收费的款项,必须全部上交学校入国库,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隐瞒、截留、坐支、转移、挪用或私分。

第八条学校建立、健全收费检查监督和公示制度。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法人代表负责制的收费公示管理体制。财务处、监察与审计处应将收费监督纳入日常工作,定期对各部门收费管理、上交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各部门也应主动接受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具体工作由财务处扎口负责。学校在财务处的外墙设置长期的固定收费公示栏,在学校校园网设置收费公示栏,在学校招生简章上公示收费内容。凡属于我校收取的事业性收费,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投诉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方便阅读查询,接受社会监督。加强收费公示制度的日常动态管理,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有新的变化,财务处要及时按最新收费政策和制度进行公示。

第三章票据管理

第九条财务处指定专人负责全校的发票、收据的管理。负责到政府财政、税务部门领购票据,负责本单位的票据的领用、保管、缴销等工作,其他人员不得管理票据。

第十条部门领用收费票据,应提出领用票据的书面申请,明确收费的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等。领用部门或经办人未按要求收费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学校的各项收费必须按规定开具收费票据,收费部门所需校内结算票据统一到校财务领取、登记,不得自制或自购,票据使用完毕后须及时到财务处核销,结清后再领取新票据。年度结束一周前,无论票据是否用完,都应送财务处核销。

第十二条根据学校内部管理的需要,用于校内结算的自制收费收据统一由财务处监制。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印制或购买收据,收取款项。

第十三条票据必须按规定填写。开票时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套写或机打。收费日期、收费项目名称、收费标准、缴款人、金额大小写、收款人等收费票据所列内容不得漏填,开出的收费票据收据联必须盖上财务专用章或收费专用章。收费票据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票据开出后发现内容有错误的,应当重开或更正,更正处应加盖印章,金额有错误,必须重开。需要重开的票据,必须将原票据的收据联和记账联贴回存根联后,并在每一联上加盖或写上“作废印记。

第十四条收费票据必须严格按申领时注明的用途和范围使用,不得挪作他用,严禁将收费票据转借或转让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严禁替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开收费票据。

第十五条已使用完的票据应及时到同级财政部门或税务部门缴验,对已作废或不需用的收费票据和保管五年以上的收费票据存根,由财务处根据管理需要或财税部门的规定,报经主管财务的校领导同意后,向同级财税部门申请销毁。

第四章学生收费专项管理

第十六条缴纳学费或培训费、住宿费、代办费是学生应尽的义务,学生应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时间缴纳。

第十七条我校全日制学生收费实行银行卡代扣代缴的方式,原则上不受理现金缴费。学生必须在开学一周前将所应缴纳的学费、住宿费等汇入指定的银行卡,以便能够及时代扣代缴,自带现金的同学在报到时直接将现金存入本人缴费的银行卡。银行代扣费不成功的可带银行卡到财务处刷卡交费。

第十八条学生在校期间不得将银行卡销户,因损坏、遗失等原因换卡,应及时将新卡号及有关信息告知财务处。

第十九条对于确有特殊情况的学生,若短期暂欠,应提交缓交申请,说明缓交的原因、还款的时间,经班主任、分管学生工作的二级学院领导、学生工作处分管领导、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批准后,方可注册。学生欠费仅限于暂欠部分学费,教材及其它一些费用一律不得拖欠。应届毕业生中,如有欠费的,教务处暂缓发放毕业证书,学工处不予办理毕业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二级学院及学工处、教务处、财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为学生欠费催收责任部门,应严格按照各自职责协调办理催收学生欠费工作。教务处至少每月一次及时将学生学籍变动情况反馈给财务处以便及时更新学生收费信息,财务处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集中批扣并及时更新学生交费查询系统的数据,学工处和二级学院根据财务处发布的欠费信息及时通知学生缴费。

第二十一条实行收费工作目标考核责任制,学校将交费情况纳入部门目标责任书条款,年终要对催收责任部门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与部门绩效津贴挂钩,学生缴费率与二级经费的下达数相挂钩

第二十二条对不按时缴清学费,而又不办理相关手续者,或者无正当理由拖欠学费者,除学校按日收取万分之一的滞纳金外,学校将取消其每年度市级、校级三好学生及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和各种奖助学金等评优、评奖资格。

第二十三条学生在学年度内一般不得调整住宿,学工处应在每年的6月底前把学生宿舍的调整情况报财务处,以便于收取住宿费。

第二十四条学生退学、休(停)学、转入下一年级以及其他原因等学籍变动情况,学校教务处应及时书面通知财务处,财务处据以办理学杂费变更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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