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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科技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时间:2018-11-05来源:学工处点击:4823

为规范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勤工助学是我校全日制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取得合法的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二条勤工助学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三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岗位设置部门必须事先履行申请审批手续,以不影响学生学业和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为前提。

第四条勤工助学活动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应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五条勤工助学应坚持岗位公开、个人自愿、竞争上岗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六条学工处全面负责学生勤工助学工作。

第七条未经学校批准,任何部门不得以勤工助学名义在学校从事活动。

第八条学校各部门应该积极关心、支持和配合学校勤工助学工作,努力为勤工助学提供便利条件,努力解决助学岗位设置、经费落实等问题。

第三章岗位设置

第九条各部门应根据学校的管理体制和岗位工作量,本着必要、适当的原则申请设置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条拟设岗部门填写《南通科技职业学院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请表》(此表为学生勤工助学酬金发放报销附件),经审批同意后方可设立岗位。

第十一条各部门设置勤工助学岗位时,应充分考虑学生的特点和工作性质,不得让学生从事危险性的、有害身心健康的、不适合学生参与的工作,不能占用学生上课、考试和实习等正常教学时间安排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二条岗位设置部门须安排专人负责本部门勤工助学学生的管理工作,自行对学生进行面试,最终确定聘用学生,同时负责对上岗学生进行岗前培训,在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工作期间对学生进行敬业精神、劳动安全、工作纪律等教育,做好对在岗学生的管理和劳动考核工作。

第十三条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位是指持续1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1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行政管理助理、信息技术和后勤服务等为主。

第十四条固定岗位需在每一学期开学一周内由设置部门提出申请,临时岗位需提前三天提出申请。

第四章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十五条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计酬基准为南通市崇川区2017年最低工资标准1890/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7/小时,随崇川区最低工资标准的政策性调整而变动,可适当上下浮动。
  第十六条 按小时计酬的,每月累计不得超过50小时(含);若累计时长超过50小时,则按照月酬标准予以折算。

第十七条勤工助学学生劳动报酬由岗位设置部门负责安排经费支出渠道,确无支出渠道的,由学工处在学生困难补助相关经费中予以统筹安排。

第十八条岗位设置部门在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考核的基础上填写《南通科技职业学院勤工助学学生酬金发放表》,根据学校经费管理规定及时发放学生薪酬。

第五章学生权利与义务

第十九条学生的权利:

(一)通过参加学校组织的校内勤工助学活动,获得劳动报酬。

(二)免费获得学校勤工助学工作相关的各种信息和服务。

(三)可以拒绝不适合学生参加的工作。

(四)在发生劳动争议或者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时向学校相关部门反映并得到合理保护。

第二十条学生的义务:

(一)遵守岗位设置部门的规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学要求。

(二)不得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及有损大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德的活动。

(三)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诚实守信,实事求是地填报各类信息,如实介绍自己的情况。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管理办法仅适用于校内各部门设置的勤工助学岗位管理,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和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学工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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