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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科技职业学院学生申诉管理规定

时间:2018-11-05来源:学工处点击:4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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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规范校内学生申诉处理程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学校有关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校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籍学生。对在本校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留学生的申诉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异议。学生提出申诉应持严肃、认真、诚实的态度;学校处理学生的申诉应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四条学校成立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组成,学校监察部门为受理学生申诉处理事宜的常设机构。

第二章申诉的受理

第五条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条学生提出书面申诉时,应附上学校作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书。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附有关证明材料)及要求;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四)申诉人或其代理人的签名。

第七条申诉处理委员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区别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一)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15日内,将复查结论告知申诉人;

(二)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

(三)申诉材料不全,限期(3个工作日)补齐,逾期不补齐的视为不再申诉。

第三章申诉的处理

第八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决定受理申诉后,负责处理该申诉,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申诉处理委员会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

第九条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等方式处理申诉。必要时,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

第十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应根据复查情况,做出下列决定:

(一)原处理或处分决定正确,维持原处理或处分决定;

(二)需要变更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提出变更建议,提交校长办公会或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将复查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本人或代理人签收;按申请书通讯地址邮寄给本人或其代理人。

第十二条学生对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江苏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三条在未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停止受理工作。

第十四条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江苏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十五条在申诉期间,原处理或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四章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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