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科技职业学院评审费、讲座费 发放办法(修订)

发布者:陈文捷发布时间:2019-01-24浏览次数:80

南通科技职业学院评审费、讲座费

发放办法(修订)


通科校〔20202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评审费、讲座费发放,推动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江苏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苏财行〔201751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绩效工资实施的相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二条办法所指的评审费,是指学校各二级学院(部)、部门组织的各类学术性评审(包括教学科研项目评审、教学科研结果评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人才选拔评审、教师资格评审等)、表彰奖励评审、项目招投标及验收评审、学生活动及竞赛评审等各类评审活动支付给专家评委和工作人员的劳务费。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讲座费,是指用于学校及各二级学院、部门组织的社会培训、学术交流、专题报告而支付给校内外讲座专家的劳务费。

第三章 适用对象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评审费、讲座费发放对象主要是指校外人员和在正常工作时间外或本职工作范围外参加评审、讲座的校内人员。

组织评审的本部门工作人员或因履行本人岗位职责而参与评审的管理人员不得发放劳务费、讲座费。

专家评委如系本单位退休人员,相关劳务酬金待遇视同校外专家评委执行。

第四章 发放标准

第五条发放校内专家评委和工作人员的评审费、讲座费指导性标准税前):

专家评委和工作人员劳务费:

学术性评审:半天(4小时)最高不超过300/人,全天最高不超过500/人。

其他事项评审:半天(4小时)最高不超过150/人,全天不超过300/人(正常工作时间外的评审等劳务参照学术性评审标准)。

专家讲座费:中级及以下技术职称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300元;副高级技术职称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4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

第六条发放校外专家评委和工作人员的评审费、讲座费指导性标准(税后):

(一专家评委评审费:中级技术职称及以下专业人员半天(4小时)不超过600/人;副高级技术职称及相应资历专业人员半天(4小时)不超过800/人;正高级技术职称及相应资历专业人员半天(4小时)不超过1000/人。院士、国家行业技术标准制定者、国家级研究机构和双一流高校教授、研究员等担任专家评委的,其劳务报酬经学校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可突破上述标准发放,原则上半天(4小时)一般不超过3000/人。

工作人员劳务酬金,半天(4小时)不超过500/

(二)专家讲座费:副高级技术职称及以下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不超过1000,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讲座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

其他人员讲座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座费。

第七条组织活动的部门应结合劳务活动实际工作时间(量)和提供劳务的专业技术含量在上述限额范围内从紧把握发放。

第八条其他事项

专家评委和工作人员劳务酬金一律打卡发放。

市外专家评委自行抵达的,可按实报销往返交通费。

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按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财政科技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教[201847号)执行。

各类考试及与之相关的命题、监考、巡考、试卷保密、阅卷、面试等环节中所聘请的专家评委和工作人员劳务费按学校制定的考试考务管理与劳务费发放办法执行。

第五章经费渠道及审批程序

第九条学校层面组织的各类评审、讲座产生的劳务费从各职能部门年度预算经费中支出,各二级学院()、项目(课题)组自行组织产生的评审费、讲座费从二级学院(部)或项目经费中支出。

第十条支付讲座费、评审费应严格按标准执行。财务报销时需提供培训(评审)通知、培训(评审)现场图片及签到单等。因校内人员的评审费、讲座费涉绩效工资总额,校内外人员评审、讲座费分开制表审批,校内人员的讲座费、评审费需经部门申请、人事处审核、分管人事校领导审批。

第六章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支付各项评审费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进行集中评审,同类性质的项目不应分次评审。

第十二条学校人事处、财务处、纪检监察处负责对各部门评审费、讲座费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部门不得虚报、瞒报或超标准发放。

第十三条实行责任追究。如有违反以上有关规定的,学校将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责任,并依照国家《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2051日起施行,原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