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境)暂行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08-12 发布人:陈思思 浏览次数:7179

  

南通科技职业学院关于加强各类人员因公出国(境)

管理的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校教职员工因参加学术会议、访问交流、合作研究、短期讲学等持因公证照短期出国(境)的管理,促进我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的顺利开展,力求出国(境)立项审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

 (一)宗旨:促进我校国际合作与交流,规范出国(境)管理工作,保证教职员工短期因公

       出国(境)工作正常进行。

(二)归口部门:对外合作处是全校因公短期出国(境)管理的归口部门。

(三)适用范围:

1.教职工持因公护照、赴港澳通行证短期出国(境)参加学术会议、访问交流、合作研究、

   短期讲学及参加竞赛等。

2.教职工因公赴台湾参加学术会议、访问交流、合作研究及讲学等。

3.教职工出国(境)进行3个月以上的合作研究、讲学、进修,按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应持

   因私证照办理出国(境)手续。但办理因私护照前需先提交个人申请材料到对外合作处,

   对外合作处上交至南通市外办及政府办进行申请,待市外办上报省外办获得批准出国批件

   后方可办理个人因私护照。个人因私护照办理后需到对外合作处进行备案。

  二、因公短期出国(境)的管理原则和要求

 (一)学校组团(或参加双跨团组)派出的人员出国(境)交流、访问立项时,严格遵照上

       级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二)个人申请因公出国(境)的审批按条线管理的原则,应由所在院或部门负责人签字,

      财务处审核签字分管院领导签字后个人提交校领导审批,批准后对外合作处

      办理相关手续。处级及以上人员还应通过组织部审批。

三、短期因公出国(境)手续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或申请团组在经费落实前提下填写“南通科技职业学院因公出国(境)个人申请

      表”或“南通科技职业学院因公出国(境)团组申请表,按申请表内容要求详细填

      写,相关领导签字,连同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对外合作处

(二)对外合作处在收到上述材料后,根据管理条线,拟定出访请示报批文,报校领导批准签

      发后,至南通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办理审批手续。

三)出国(境)申请经主管部门(厅级干部经省政府会办审核批准,处级及以下人员由省外

      办审核批准)签发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双跨团组的签发出国(境)任务确认

      件),由对外合作处办理护照和签证(通行证)。

)出国(境)人员必须于返校后一周内将护照(赴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

      证)交回对外合作处统一保管并办理核销手续,提交出访总结报告及因公出国(境)团

      组信息反馈表。逾期不交护照(赴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的,将限制

      其再次出国(境)的申请,严重会影响出访人员所在单位的其他申请人员的后续出访计

      划。

四、附则

(一)因公短期出国(境)一般是指3个月以下(含3个月)赴国(境)外参加学术会议、交

      流访问、合作研究、讲学、进修以及培训等任务。

(二)短期因公出国(境)参加国际会议、交流访问、合作科研、讲学、进修以及培训等事

      宜,一般需提前2个月(赴美国、申根签国家等需提前3-4个月,赴台湾地区需提前2

      月)提出申请。未在规定期限前提出申请的,原则上不予受理。

(三)因公短期出国(境)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组团人员不能超过6人,必须

      按批准的方案执行,原则上不得绕道,不得擅自增加出访国家和地区,不得自行延长

      在外停留时间,不得改变身份。

 (四)若外单位组团邀请我校人员参加出访,应事先征求学校意见。

 (五)本规定由对外合作处负责解释。

 (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上级管理部门有关因公出访天数与次数的规定

 

因公出访人员境外停留天数的限制规定

出访国家(地区)数

境外停留天数

1

5

2

8

3

10

4

不批准

备注:1.因公出访天数的限制适用于所有因公出国(境)人员。

2.境外停留天数含离、抵我国国境当日。

3.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培训、展览等活动的天数可适当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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