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科技职业学院关于加强各类人员因公出国(境)
管理的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校教职员工因参加学术会议、访问交流、合作研究、短期讲学等持因公证照短期出国(境)的管理,促进我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的顺利开展,力求出国(境)立项与审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项规定。
一、总则
(一)宗旨:促进我校国际合作与交流,规范出国(境)管理工作,保证教职员工短期因公
出国(境)工作正常进行。
(二)归口部门:对外合作处是全校因公短期出国(境)管理的归口部门。
(三)适用范围:
1.教职工持因公护照、赴港澳通行证短期出国(境)参加学术会议、访问交流、合作研究、
短期讲学及参加竞赛等。
2.教职工因公赴台湾参加学术会议、访问交流、合作研究及讲学等。
3.教职工出国(境)进行3个月以上的合作研究、讲学、进修,按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应持
因私证照办理出国(境)手续。但办理因私护照前需先提交个人申请材料到对外合作处,
对外合作处上交至南通市外办及政府办进行申请,待市外办上报省外办获得批准出国批件
后方可办理个人因私护照。个人因私护照办理后需到对外合作处进行备案。
二、因公短期出国(境)的管理原则和要求
(一)学校组团(或参加双跨团组)派出的人员出国(境)交流、访问立项时,严格遵照上
级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二)个人申请因公出国(境)的审批按条线管理的原则,应由所在院或部门负责人签字,
财务处审核签字、分管院领导签字,后个人提交校领导审批,批准后交由对外合作处
办理相关手续。处级及以上人员还应通过组织部审批。
三、短期因公出国(境)手续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或申请团组在经费落实前提下填写“南通科技职业学院因公出国(境)个人申请
表”或“南通科技职业学院因公出国(境)团组申请表”,按申请表内容要求详细填
写,相关领导签字,连同需提交的申请材料上报对外合作处。
(二)对外合作处在收到上述材料后,根据管理条线,拟定出访请示报批文,报校领导批准签
发后,至南通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办理审批手续。
(三)出国(境)申请经主管部门(厅级干部经省政府会办审核批准,处级及以下人员由省外
办审核批准)签发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双跨团组的签发出国(境)任务确认
件),由对外合作处办理护照和签证(通行证)。
(四)出国(境)人员必须于返校后一周内将护照(赴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
证)交回对外合作处统一保管并办理核销手续,提交出访总结报告及因公出国(境)团
组信息反馈表。逾期不交护照(赴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的,将限制
其再次出国(境)的申请,严重会影响出访人员所在单位的其他申请人员的后续出访计
划。
四、附则
(一)因公短期出国(境)一般是指3个月以下(含3个月)赴国(境)外参加学术会议、交
流访问、合作研究、讲学、进修以及培训等任务。
(二)短期因公出国(境)参加国际会议、交流访问、合作科研、讲学、进修以及培训等事
宜,一般需提前2个月(赴美国、申根签国家等需提前3-4个月,赴台湾地区需提前2个
月)提出申请。未在规定期限前提出申请的,原则上不予受理。
(三)因公短期出国(境)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组团人员不能超过6人,必须
按批准的方案执行,原则上不得绕道,不得擅自增加出访国家和地区,不得自行延长
在外停留时间,不得改变身份。
(四)若外单位组团邀请我校人员参加出访,应事先征求学校意见。
(五)本规定由对外合作处负责解释。
(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上级管理部门有关因公出访天数与次数的规定
因公出访人员境外停留天数的限制规定
出访国家(地区)数 | 境外停留天数 |
1 | 5 |
2 | 8 |
3 | 10 |
≧4 | 不批准 |
备注:1.因公出访天数的限制适用于所有因公出国(境)人员。
2.境外停留天数含离、抵我国国境当日。
3.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培训、展览等活动的天数可适当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