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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须知

发布时间:2017-01-07

一、办案人员职责
  勘查交通事故现场,调查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处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对无现场后找事故,办案机关应依法受理;对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应及时寻找线索,抓紧侦破。
    二、暂扣车辆
  因办案需暂扣车辆时一般期限为20日;经支队、队主管领导批准可延长20日;因特殊需要,经上级机关批准可继续延长扣车时限。扣车时要开具暂扣凭证。对拒绝或无力预付抢救医疗费用的,暂扣车辆最长不超过3个月。如需继续延长扣车期限的,经支队、队事故科(组)长批准,可再延长1个月。对再调解无效的,要填写调解终结书和致当地人民法院通知书一并交当事人,请其到人民法院起诉。如暂扣期限已满,当事方仍不起诉的,应将车辆发还给车辆所有人。对于暂扣的车辆,可存放在指定的社会停车场。当事人或车辆所有人按物价局收费标准交纳存车费。因停车场超标准收费而引起争议的,由当事人到物价局反映解决。
    三、修理车辆
  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需要估价的,应到公安交通管理局与有关部门确定的厂点进行。不准强令当事方到某厂点修理车辆。如当事方对修理费有争议的,任何一方均可到当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四、伤者治疗
  交通事故的伤残者需住院、转院、护理的,应有医院证明,并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擅自住院、转院、使用护理人员、自购药品或超过医院通知出院日期拒不出院,以及在康复性医院治疗的,其费用由伤残者本人承担。
    五、伤残评定
  交通事故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15日内,可到办案机关开具伤残评定委托书,到北京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每周三)进行伤残评定。评定人员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应在30日内评定出伤残等级。当事人对伤残评定结果不服的,可在接到评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30日内,应当作出重新评定的决定。

六、尸体处理
  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的尸体进行检验或者鉴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死者家属在10日内办理丧葬事宜。过期不办理的,尸体由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处理。逾期存放尸体的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对无人认领的尸体,在刊播寻人启事10日后,由公安机关处理。
    七、责任认定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应在损害赔偿调解前进行。一般以下的事故(含一般事故)可口头宣布责任,当事人有争议的,办案单位应作出责任认定书交给当事人。重、特大事故的责任认定,一律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应在接到责任认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书面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在30日内,作出重新认定决定,重新认定决定为最终决定。对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轻微、一般事故的当事人提出责任重新认定申请,公安机关不予受理。
    八、调解
  调解应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事故责任。确定事故损害,并于伤残治疗终结和评定,或死者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调解期限为30日,办案机关认为必要时可延长15日。处理事故期间,办案人员不得让一方当事人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应由办案机关负责通知。在明确事故责任基础上,如当事各方自愿协商解决,办案机关可允许在办案机关确定的责任和赔偿原则前提下协商解决。对于自愿协商不能达到协议的,办案机关仍应受理并依法进行调解。两次调解无效的,任何一方均可持终结书到当地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的就业、户口、住房和债务等问题,不在调解之列。
    九、处罚
  对事故责任者处罚应开具处罚裁决书。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裁决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复议申请书后30日内,做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后1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轻微、一般事故,不再提起行政复议。交通事故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发现办案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不秉公执法,徇私枉法的,有权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控告检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