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党员佩戴党员徽章的通知

发布者:陈靓发布时间:2017-12-20浏览次数:11981

各县(市)区委组织部,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党组(党委),市各人民团体党组,市各有关单位党委(党组):

近年来,各级党组织在开展党的活动时,组织党员佩戴党员徽章,引导党员主动亮明身份,认真践行四个合格,自觉接受监督。这一做法,对于强化党员党性观念,推动党员立足岗位履职尽责、服务群众奉献社会起到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提升党员佩戴党员徽章的规范性、严肃性,根据党章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党员佩戴党员徽章有关事宜的通知》(组厅字〔201725号)精神,现就加强党员佩戴党员徽章规范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徽章样式

党员徽章样式为:正面上方为中国共产党党旗图案,下方为圆形图案,印有为人民服务字样徽章尺寸为24mm×22.5mm×2mm,材质为锌挂镀仿金。

二、佩戴场合

党员在以下场合一般应当佩戴党员徽章:

1.党内重要活动(如党内会议、支部活动等);

2.组织开展志愿服务、结对帮扶、党内关爱等活动;

3.窗口单位、服务行业党员工作期间;

4.特定场合指定需要佩戴或党组织认为应当佩戴的其他情况。

三、佩戴位置

党员徽章应佩戴在左胸中间位置。如遇其他徽章同时佩戴时,应将党员徽章置于其他徽章之上。

  1. 徽章管理

    1.党员徽章仅限于党员本人佩戴,不得出借非党员佩戴。

    2.党员要爱护党员徽章,妥善保管使用。遇有丢失或损坏时,及时向所在党支部报告,提出申请,核实补发。

    3.不得使用破损、污损、褪色或不符合制作规定的党员徽章。

    4.预备党员被取消预备资格,正式党员被劝退、除名、开除党籍时,应及时上交党员徽章。

    5.文件下发之日起,不符合《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党员佩戴党员徽章有关事宜的通知》规定的党员徽章应停止使用。

    五、徽章购置

各县(市)区所属党组织的党员徽章由各地自行购买,相关费用可从党费中列支。市级机关、市直单位等其他年报单位的党员徽章由市委组织部统一购置,201811日后,到市委组织部领取(市行政中心主楼204东办公室),联系人:陈小飞,联系电话:85217230

六、相关要求

1.高度重视,严格要求。佩戴党员徽章是一项庄重、严肃的政治活动。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党员佩戴党员徽章的重要意义,及时将通知要求传达到每个基层党支部和每一名党员,认真抓好党员佩戴党员徽章工作。

2.示范引领,强化教育。要以此次规范党员徽章佩戴工作为契机,对党员进行一次党性教育,党组织负责人要带头参加活动,带头佩戴党员徽章,带头树立形象。广大党员要深刻认识佩戴党员徽章的重要意义,自觉佩戴党徽,增强荣誉感、自豪感和责任感,在各自的岗位上彰显党的先进性。

3.加强督查,狠抓落实。要把佩戴党员徽章工作作为落实党建责任、强化党员教育管理的重要内容,认真抓好落实。要加强对所属党组织党员佩戴党徽工作的指导,强化督促检查,对不按规定佩戴党徽的党员要给予批评教育。委组织部将适时组织人员对此项工作进行专项督查。  

  

中共南通市委组织部

2017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