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科技职业学院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6-05-28浏览次数:3746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院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江苏普通高等学校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院党的基层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加强在青年教师中发展党员工作,高度重视将教学科研骨干、学术带头人、留学归国人员中的优秀分子培养成党员。坚持把发展大学生党员工作的着力点放在对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上,重视做好思想上入党工作;坚持把政治标准作为发展大学生党员的首要标准,以提高发展大学生党员质量为核心,以加强教育培养为重点,认真做好在大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

       第三条学院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发展程序和纪律,认真执行大学生党员发展“三投票三公示一答辩”制度的相关要求;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

       第四条学院党组织要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队伍。

       第五条学院年满十八岁的青年学生和教职工中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六条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党支部提出书面申请,党支部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教工调入(新生入学)前已提出入党申请的同志,申请时间从申请之日算起,但调入(入学)后,需再次向所在党支部提出申请。

       第七条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报党总支审核后确定,并报学院党委组织部备案。在大学生团员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一般应采取投票、公示方式产生,团组织推优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有效期一般为一年。入党积极分子主要条件为:

        (1)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决心履行党员义务;拥护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治上、行动上和党中央保持一致;学习认真,工作积极,作风正派,团结同志,生活简朴;政治历史清楚。

        (2)写书面入党申请时间达6个月。

        (3)申请入党后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的现象。

        (4)已向支部提交自传。

        (5)班级同学民意测验得票率达到参测人数的60%以上(学生入党积极分子)。

        (6)经过团组织的推荐(学生入党积极分子)。

        第八条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后,党组织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并由党支部或联系人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培养联系人要经常同积极分子谈心,向其介绍党的基本知识;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及时向党组织汇报情况,提出能否将其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党支部和联系人于每季度末将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情况认真如实地填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培养考察情况”栏内。培养考察的主要内容为:政治思想表现情况、是否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入党动机是否端正、是否具有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

       第九条入党积极分子应参加学院党校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24个学时)。党校培训教育由院党委党校负责,各分党校配合。培训内容主要有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中央组织部组织编写的《入党教材》,可作为学习辅导材料。在来学院前已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到校后必须经过学院党校再培训。党校培训考核合格者,发给《党校结业证书》。没有取得党校结业证书的,不能发展入党。院、系党组织要充分利用党校(分党校)及其它教育资源对入党积极分子定期开展培训,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十条入党积极分子每季度至少向党支部递交一次书面思想汇报,党支部每半年要对其进行一次考察。学院党委组织部每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的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第十一条党总支要组织各党支部建立入党积极分子文书档案,并指定专人负责。对调入或入学前已是入党积极分子的同志,要重新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党组织可参考原单位培养考察情况,进行重点培养,并适时发展。对调出学院的教职工和毕业生中的入党积极分子,应写出培养考察意见,连同入党积极分子档案一并随其人事档案寄出,以便新的单位继续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发生变动,应及时报告原单位党组织。原单位党组织要及时将培养教育等相关材料转交现单位党组织。现单位党组织对转入材料要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三章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二条对经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讨论同意,党总支审核并报院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除符合《条例》规定要求外,发展对象必须达到如下条件:

      (1)列为入党积极分子的时间必须达一年以上。

       (2)必须经过学院党校的培训并获《党校结业证书》。

       (3)学生发展对象在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后的学习成绩没有不及格现象,且平均学习成绩达良好以上。

       (4)学生发展对象在班级学生中的民意测评通过率达到参测人数的60%以上。

       (5)学生发展对象在校期间须获得两次以上的院级表彰(含院团委单项表彰),参加志愿服务达到相关要求。

        第十三条发展对象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不能做入党介绍人。

        第十四条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向党组织如实汇报;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发展对象被批准为预备党员以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五条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再函调或外调。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要形成结论性材料。

        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四章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六条接收预备党员必须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后形成决议,经党总支复核后一并报具有学院党委预审。

        院党委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听取纪检、党校、学工部、教务处、团委等部门的意见。审查结果以书面或其他形式通知党总支及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十八条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发展对象为大学生要进行公示、投票表决。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第十九条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1)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2)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3)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4)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条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和考察材料等,一并由党总支初审后报学院党委审批。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第二十一条预备党员必须由具有审批权限的学院党委审批。

        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

        第二十二条党委审批前,应当指派组织员(也可根据需要安排党总支委员)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

        第二十三条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

        党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党委书记签字(盖章),加盖党委印章。由院党委组织部签发审批通知,并通知报批的党总支及党支部。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四条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决议,一般应在三个月内审批,并由党委组织部门备案。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五条对在教学科研以及重大事件中英勇献身、事迹突出,在一定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生前一贯表现良好并曾向党组织提出过入党要求的人员,可以追认为中国共产党党员。

        追认党员必须严格掌握,由所在系部、部门党组织讨论决定后,经学院党委审查,报上级党委批准。

第五章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六条党总支应及时将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并由党支部填写《预备党员考察表》。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一般由介绍人担任联系人,负责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培养。介绍人不在或调出支部的,由支部指定其他正式党员负责。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对他们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党支部和联系人及时将培养考察情况认真如实地填入《预备党员考察表》。

       第二十七条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党总支或党支部组织进行,也可由学院党委组织部相对集中地组织全院性预备党员宣誓仪式。由党支部举行的宣誓仪式,上级党组织应派人参加。

       第二十八条预备党员的教育以系党总支、支部为主。党委组织部和党校不定期地组织培训班,进行专题教育。党组织要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预备党员要定期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党支部每季度要对预备党员的教育和考察情况进行讨论,发现问题要及时同本人谈话。大学生预备党员每年参加集体教育时间一般不少于十六学时,青年教职工预备党员集体教育时间不少于二十四学时。

       第二十九条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支部应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教育和考察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料。

       预备党员单位变动时,原单位党支部应将教育、考察的情况形成书面材料,转给调入单位的党组织。预备党员因私出国(境)前,应报请所在党总支及党支部审核备案。出国期间,以适当方式与党组织保持联系,主动汇报思想和其他有关情况。回国后,党总支及党支部要对其在国外(境外)表现情况应进行审查,依照程序讨论其转正问题。如果预备期已满或接近期满,党组织认为有必要可对其继续进行考察,适当延长考察时间。延长考察的时间一般为半年至一年。考察期满,具备党员条件的,其转正时间从回国后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其转正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因私事出国(出境)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六个月以上与原所在单位党组织无联系的,可视为自行脱党,由原所在党总支和党支部按规定办理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手续,并报学院党委备案。

       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党总支审核后报学院党委批准。

       第三十条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支部委员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入《入党志愿书》,经党总支审核签署意见后,将预备党员转正的所有材料上报院党委组织部,审查后报党委审批。大学生预备党员转正要进行公示、无记名投票,并组织部分预备党员进行转正答辩。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第三十一条学院党委对党总支及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决议,应在三个月内审批。院党委批准后将审批意见填入《入党志愿书》,批准转正的,注明党龄起始时间;延长预备期的,注明延长期限;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据实说明原因。党委书记签字(盖章),加盖学校党委印章后,由院党委组织部签发转正审批通知。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党总支及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三十二条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所在党组织。原所在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单位党组织。

        各党总支对工作调动、升学等原因转入的党员入党材料要进行严格审查,对于入党手续不完备、入党材料不全或填写混乱的,应及时与其原单位党组织或上级党组织联系,辨别真伪,弄清原因。确属不熟悉有关规定或工作程序出现的失误,由原单位党组织按照发展党员工作的有关规定,补办手续和材料;无法补办的,要在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备注”栏中注明情况和原因。对于弄虚作假、伪造手续发展入党的,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学院党委组织部门批准,对其预备党员不予认定。有关情况要及时通报原单位党组织和本人。

        第三十三条各党总支对于新转入预备党员,应加强教育和考察。大学生预备党员入校六个月内一般不讨论其转正问题,预备期满的推迟讨论,推迟时间不得超过半年,转为正式党员时,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三十四条预备党员转正后,应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的材料进行存档。教职工预备党员转正后的所有材料,由院党委组织部移交人事档案室,存入本人个人档案;学生预备党员转正后的所有材料,交党总支保管,于学生毕业时装入学籍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学院党委组织部保存。

第六章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五条学院党委必须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各党总支要定期向院党委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院党委每年就发展党员工作进行自查。

        第三十六条院党委组织部门要根据上级下达的发展党员指导性计划,科学制定学院年度发展党员计划,实际发展党员数不能突破计划数。发展党员必须使用省委组织部印制的有年度编号的《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如发现使用非本年度或其他方式印制的入党志愿书,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七条学院党委及各党总支要重视基层党务工作者队伍建设,尤其要重视党支部书记、组织员的选拔、配备和培训,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

        第三十八条严肃发展党员工作纪律,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并进行相应的组织处置。对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的,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追究经办人、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第七章附  则

        第三十九条本细则由中共南通科技职业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共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党员发展工作实施办法(暂行)》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