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科技职业学院成人学历教育考场规则与考试违纪处分规定 (试行)

发布者:陆杰发布时间:2021-12-22浏览次数:3421

第一条 学生必须在每场考试规定开始时间前五分钟携带有效证件进入考场。无故迟到超过十五分钟者,不准进入考场,按旷考论处。

第二条学生进入考场后必须按事先规定或监考人员指定的座位就坐。考场座位必须单人单座(间隔一个座位),或不同年级混合编班交叉间座。考试中监考人员有权调整学生座位。

第三条学生进行闭卷考试,只准携带必需的文具(计算器应无编程功能,草稿纸由监考人员统一发给)。学生进行开卷考试时,除文具外,只准携带任课教师事先规定的书籍、资料。凡属不应该携带的物品,考前必须交给监考人员集中放置。

第四条学生在考试过程中不得谈话或走动,不得离开考场(因病除外)。对试卷有疑问或需向其他学生借用文具时,须举手示意,等待监考人员处理。

第五条学生在考试进行三十分钟后,方可离座交卷并立即离开考场。考试结束铃响后,学生须待监考人员按座位收卷后,方可离开考场。考试中发下的草稿纸也必须同时收交。提前离开考场者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议论,并不得以任何理由在考试结束前重返考场。

第六条每个考场在使用前必须清场,并至少配备两名熟悉考场规则的监考人员。监考人员须在考试前十分钟进入考场,在考前认真核对考试的课程、年级、人数及试卷份数,同时集中放置学生不应携带的物品。监考人员不得擅自变动考试时间。

第七条在考试进行中,监考人员应加强巡视,核对学生有效证件,不得擅离职守。监考人员与考试巡视人员不准在考场内吸烟、看书报、闲谈、打瞌睡或做其他不应在考场内做的事,不准将试卷或答卷传出考场。对学生要求处理的问题应及时答复,但不准提示或暗示学生答卷。除学生与考试巡视人员外,监考人员应禁止其他人员进入考场。

第八条考试结束前五分钟,监考人员应提醒学生注意。考试结束时应示意学生停止答卷并立即按座收卷,当场清点试卷份数,认真做好考场记录,并将试卷与考场记录立即送交指定地点。

第九条监考人员发现学生作弊或违纪,应当场指出,及时共同处理并如实填写考场记录。

第十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视为考试作弊:

1.监考人员收取学生不应携带的物品后,学生仍有保留;

2.偷看、抄袭他人答卷、草稿,或提供他人偷看、抄袭(包括接传答案,交换答卷,故意移动答卷、草稿让他人偷看、抄袭)

3.以各种方式传递信息(包括举手示意,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即与他人联系)

4.以各种方式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资料、数据;

5.考试期间撕毁试卷或答卷;

6.考试结束,不当场交回试卷或答卷;

7.在试卷批改中被认定为雷同卷;

8.考后查阅试卷时私自偷换答卷或涂改成绩;

9.以各种形式让他人代考或替他人代考;

10.组织、参与三人以上团伙作弊;

11.其他违反考试纪律,监考人员或考试巡视人员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十一条学生作弊一次,按下列各项规定处理:

1.有第十条第10款行为者,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有第十条其他行为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该门课程成绩为零分,在各类表上登记成绩均注明作弊字样,不得参加正常补考。

3.不得评为优秀毕业生。

第十二条学生作弊两次,视情节轻重,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不得以各种形式在院继续其学业。

第十三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视为违反考场纪律:

1.迟到;

2.旷考;

3.擅自调动座位;

4.在考场内有发出声音、走动、吸烟等影响他人考试的行为;

5.有违反第五条的行为;

6.在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人员同意而擅自进入考场;

7.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除第十条第1款外)

学生违反考场纪律,情节较轻者予以批评或通报批评,较重者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可加重处分。

第十四条:南京农业大学南通科技职业学院函授站学生考试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违纪处理按南京农业大学成人学历教育学生考试违纪处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二00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学院授权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