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科技职业学院“专接本”工作管理办法

发布者:陆杰发布时间:2023-03-10浏览次数:494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我校继续教育健康发展,规范专接本管理,根据省考委和省教育厅《关于在全省普通高校中开展在籍专科学生接读自学考试本科工作的意见》(苏教考【20041号)、省考委、省教育厅《关于在全省普通高校中开展在籍专科学生接读自学考试本科工作的补充意见》(苏教考【200814号)、省考试院《专接本工作补充意见实施细则》(苏教考自【200826号)、省考试院《专接本工作实施细则补充规定》(苏教考自【2009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和江苏省教育厅在全省普通高校中开展的全日制在籍专科学生在基本完成专科阶段教育的基础上,接读自学考试本科教育的工作,简称专接本。自学考试专接本助学辅导工作由专科学校在主考学校的指导下负责实施。本办法适用于我校组织开展专接本助学辅导工作。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三条学校对专接本工作实行二级管理。继续教育学院为专接本工作的职能部门,各二级学院为专接本工作的办学实体。

第四条继续教育学院专接本工作的主要职责为:

(一)研究并提出我校专接本教育发展规划;

(二)制定、完善专接本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文件;

(三)组织学习省教育厅、省考试院专接本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负责对各二级学院专接本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督查、评价。

(四)与省考试院、市考办、各主考学校对接专接本相关事宜,负责指导二级学院操作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接本管理系统。具体工作主要是:

1、接读专业申请;

2、新生注册、课程报考、校考成绩、毕业信息审核及提交。

(五)拟定年度专接本接读专业和办学规模计划。负责向有关主考学校申报接读专业,签署专接本合作办学协议等。

(六)协助财务处做好专接本相关费用收缴。

(七)负责学生注册工作。包括新生信息审核,身份证信息采集,上报各主考学校备案。

(八)负责协助主考学校做好学籍管理工作。包括学籍卡管理和学籍变动情况记录,及时报各有关主考学校。

(九)建立专接本质量监控与督导机制,定期开展专接本教学与管理检查工作。

(十)负责考试管理和成绩管理。包括组织课程考试报名与统考;校考成绩审核与提交。

(十一)负责毕业管理。包括统一办理课程免考、毕业申请等手续,统一领取和发放毕业证书。

第五条各二级学院专接本工作的主要职责为:

(一)明确本学院负责专接本工作的管理人员(包括分管领导、教务员、班主任等)。

(二)负责完成本学院专接本接读专业申报材料。

(三)负责本学院专接本招生宣传和预报名工作。发布各有关主考学校编制的专接本招生简章。做好新生注册信息汇总、初审、信息上报、学籍管理等。协助做好考试管理、成绩管理和毕业管理等工作。

(四)负责本学院专接本教学工作。包括学期课程表;师资安排表;课程教学和日常教学管理;课程校考部分考试与考务工作;与有关主考学校沟通,明确课程实践性环节、实践与应用课程、毕业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的实施与考核,统一办理学位手续并发放;向省教育考试院或市考办统一订购专接本课程教材和考试大纲,并做好分发工作;

(五)负责本学院专接本学生管理工作。

(六)做好本学院专接本有关台帐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七)配合继续教育学院做好专接本其他工作。

第三章招生宣传与新生报名注册

第六条 “专接本助学辅导工作的招生对象是列入国家计划,经省招生部门正式录取的各类专科学校的三年级在籍学生;经市招生部门正式录取的五年一贯制高职的五年级在籍学生。学生报考的基本条件为:

(一)思想品德优良,遵纪守法,身体健康。

(二)学习认真、刻苦,成绩优良,学有余力。

(三)报考的专接本专业与专科所学专业相同或者相近。

第七条各二级学院根据生源状况和办学条件,按与本校专业相同或相近的原则,确定接读专业,并于每年3月底前报继续教育学院,由继续教育学院与主考学校沟通,达成合作办学意向。

第八条 “专接本宣传工作于每年4月底前进行。各二级学院面向本学院三年制二年级,五年制四年级在校生进行宣传,同时开展预报名工作。不得跨校组织生源,不得安排插班生。凡涉及专接本专业,均须明确说明其自学考试性质、凡涉及主考学校,均须经相关主考学校审核同意。自行印制相关招生宣传资料需报主考学校审核,并由主考学校报省教育考试院备案。

第九条各二级学院根据专接本接读专业和办学规模计划,于每年3月初将《专接本申请表》、《专接本”XX专业专科学校师资情况表》等专业申报材料报继续教育学院,由继续教育学院向主考学校申报,并签署专接本合作办学协议。专接本组班人数原则上不少于15人。

第十条每年4月初由各二级学院开展专接本报名和收费工作,并对学生专接本报考资料进行初审,5月上旬通过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接本管理系统上传报考信息。

第十一条每年5月中下旬由继续教育学院将专接本报考资料进行复审,并系统审核提交市考办、各主考学校审核。同时提供学生专科入学时的录取名册。报送工作完成后,不再接受任何形式的补报名。

第四章学籍与考籍管理

第十二条 “专接本专业的助学辅导工作,三年制专科学校从第三学年开始组织,五年制高职院校从第五学年开始组织。专接本专业的学制不少于两年,其中第一年与专科三年级(五年制高职五年级)重叠。修业年限在学制年限基础上延长一年。

第十三条学生一经注册即取得自学考试专接本专业学籍。各二级学院负责学生学籍档案的建立和完善。继续教育学院于每学年开学一个月内将注册的在籍学生名单报主考学校,由主考学校汇总后报省教育考试院。

第十四条学生通过考核,取得一门课程合格成绩的,即取得自学考试考籍,考籍由省教育考试院建立。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专接本专业学籍:

(一)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办理报到注册手续者。

(二)未按时缴清学费、住宿费、教材费等费用者。

(三)根据《南通科技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理规定》应开除学籍者。

(四)严重违反三方协议者。

第五章教学管理

第十六条各二级学院聘请教学管理能力强的教师担任教务员,负责专接本教学管理的各项工作。各二级学院应根据专接本专业考试计划和教学计划,每学期开学前均须依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进程和课程的教学时数(每学分为18学时)编排课程表。保证课程教学的学时数,认真组织教学活动,严格规范教学管理。相关教学活动必须在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基础上开展。

第十七条各二级学院根据教学计划,向省教育考试院或市考办订购课程考试大纲和教材,并做好分发工作。

第十八条各二级学院应加强专接本专业任课教师的队伍建设,要选派有责任心、教学经验丰富的专职教师任教,具备高级职称的教师须占30%以上。任课教师要保持相对稳定。在课程教学的进程中,任课教师不得擅自调课、停课或请他人代课。各二级学院应于每学期开学前将任课教师名单及其自然信息报主考学校备案。

第十九条任课教师必须使用指定的课程考试大纲和教材,按照学校教师教学规范的相关要求(包括授课计划、教案、教学日志等要求)实施教学;各二级学院按照学校日常教学管理规范的相关要求(包括教学检查、听课记录、学生反馈等要求)开展专接本日常教学管理。

第二十条严格考勤制度,学生某门课程缺课学时数超过该门课程学时数三分之一的,取消其该门课程当次考试的资格。

第二十一条有关专接本的教学和日常教学管理资料由各二级学院按专业进行专项归档,与课程校考试卷一起保存至学生修业期满后两年。课程的实践性环节考核材料、毕业论文由主考学校负责保存。

第二十二各二级学院安排相关任课教师参加主考学校组织的集体备课活动或专接本研讨会等教研活动,继续教育学院派员参加主考学校召开的专接本总结会。

第六章学生管理

第二十三条学校实行学院、学生、家长三方协议的教育管理制度。学生入学时,由各二级学院负责签订《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接本学校、学生、家长三方协议书》。学生在校期间,三方在遵守协议书的基础上,还要进一步加强学生、教师、管理人员、家长之间的交流与沟通,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不断改进教学、完善管理,防止异常情况乃至重大事故发生。

第二十四条 “专接本班级名称由各二级学院根据专业+年级命名。各二级学院要聘任有责任心、学生工作经验丰富的教师担任班主任,负责抓好法纪校规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抓好学风及班风建设,做好学生注册、课程报考、专接本系统操作、学费收缴、退学工作;做好学生档案整理、归档;协助做好专业申请、毕业申请、学位申请、就业指导等其他工作。加强对学生思想、学习、生活的管理。将专接本学生工作纳入二级学院学生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学生在校期间,共享学校一切资源,包括教室、实验室、图书馆、文体场所、餐厅、宿舍等。学生在校期间的管理按照《南通科技职业学院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学生有违纪违规行为,按《南通科技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理规定》(通科校〔201745号)处理。

第二十六条重视新生入学教育工作。在新生入学教育过程中,要向学生进一步明确专接本专业性质和课程设置,以及教学过程和考试过程的要求;要强化诚信教育,组织学生学习学校和自学考试的有关规定、规章、制度,以保证专接本专业的正常教学秩序和考试质量。

第二十七条建立党团组织,加强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健全学生会、班委会、宿管会等学生组织,充分发挥学生的自我管理作用,培养学生的独立工作能力、组织能力、公关能力等。

第二十八条学生在校期间,专接本学生第一学年原则上由学校按专科在籍学生统一安排住宿,第二学年原则上不安排住宿,确有需要的,由学生自愿申请,学校学工处根据当年住宿情况安排住宿。宿舍管理按《南通科技职业学院宿舍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章课程、考试组织与成绩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专接本专业在面向社会开考专业考试计划课程设置的基础上,增设实践与应用课程。其课程由沟通课程、衔接课程、主干课程、实践与应用课程等四部分组成。

(一)沟通课程。包括思想政治理论课和公共基础课。学生在专科阶段已学过与本科计划名称相同的思想政治理论课且成绩合格的,承认其课程及学分。学生在专科阶段已学过的公共基础课,按比例40%计取校考成绩。

(二)衔接课程。一般45门,按30%比例计取校考成绩。

(三)主干课程。不少于5门,全部参加统考。

(四)实践与应用课程。一般34门,每门不少于2学分。按主考学校要求组织考试。

第三十条 “专接本专业的考试工作均在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管理和指导下组织实施。具体统考工作由市考办组织实施,考试时间为每年4月和10月,增考时间为每年1月和7月,与自学考试面向社会开考的考试时间同步。

第三十一条各二级学院根据专接本专业考试计划和专业教学计划,负责制订课程校考部分考试计划,明确考试时间和地点,并报送主考学校审核。

第三十二条各二级学院与有关主考学校做好沟通,做好实践性教学环节考核事宜,确定课程实践性环节、实践与应用课程、毕业论文的实施与考核方案,报送继续教育学院备案。

第三十三条各二级学院负责课程校考部分的考试组织工作,并将课程校考成绩在统考成绩发布之前上传专接本管理系统,并上报给主考学校审核。一旦上报,不得更改。课程校考部分的补考由各二级学院在校考成绩上报前组织。

第三十四条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课程统考组织工作,于每年1月和6月(对应4月和10月统考)、每年5月和12月(对应1月和7月增考)开展学生报考工作。

第三十五条学生修学期内,课程成绩不及格的。可申请课程统考部分补考。经一次补考仍未及格或对学位要求课程的考试成绩虽及格但不满意,学生可申请再补考或重考。补考、再补考、重考均应参加下一年级学生相同课程的考试。

第三十六条课程的实践性环节考核成绩用合格或不合格评定;毕业论文(设计)成绩用五级记分法(优秀、良好、中、及格、不及格)或百分制记分法;实践与应用课程的考核成绩视具体情况而定,可用合格或不合格评定,也可以用五级记分法或百分制记分法。

第三十七条参加专接本学习的学生在校考课程考试中作弊,按《南通科技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理规定》(通科校〔201745号号)处理,在主考学校组织的考试中作弊,按主考学校有关规定处理,在自学考试统考中作弊,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处理。

第八章课程免考、毕业管理与就业

第三十八条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细则》有关规定,符合条件者可申请课程免考。学生在专接本学籍注册后至专接本毕业前半年向继续教育学院申请课程免考,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办理。

第三十九条思想政治理论课程成绩合格的(用百分制记分),由二级学院报主考学校确认后,视为免考课程直接导入专接本管理系统。

第四十条学生在专接本修业期满后两年内(含专科阶段),在本校参加英语四、六级考试,成绩在425分以上(含425分),可免考英语(二)课程。

第四十一条各二级学院在学生申请毕业前,须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对学生思想品德作全面鉴定,包括学生的自我鉴定和学院对学生的鉴定。鉴定的重点应放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学习态度等方面。

第四十二条学生在修业期满后两年内(含修学期)内学完专接本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包括课程的实践环节),通过考试取得合格成绩,思想品德经鉴定符合要求,持有专科毕业证书,由所在二级学院部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合格后于每年的5月底和12月初上报继续教育学院,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办理毕业事宜,由省考委发给由主考学校附署的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由二级学院按照主考学校要求递交学位申请,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由主考学校授予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十三条学生修业期满两年(专科学制期满三年)仍未能毕业的,转入自学考试面向社会开考相应专业的考试,按自学考试有关规定执行。上述情况视作该学生退学处理,上报主考学校,学校不再负责后续考试及相关工作。已通过的课程继续有效,未通过的课程不再计取校考成绩,并须参加面向社会开考同专业主考学校组织的课程实践环节的考核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的指导与答辩,符合毕业条件的,由省考委发给面向社会开考专业主考学校附署的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向面向社会开考专业主考学校申请学士学位。

第九章收费与经费管理

第四十四条 “专接本助学辅导收费根据省《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特色专业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费【2003186号、苏财综【200371号文件),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教育收费项目和标准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苏教财【200935号文件),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降低收费标准和实施收费减免政策的通知》(苏价费【2009278号、苏财综【200945号文件)的精神执行。住宿费标准参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高等学校社会化学生公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价费【2002369号、苏财综【200216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代办费由各二级学院根据专业情况按实收取。专接本助学辅导费按主办高校、学校与承办二级学院2:2:6比例分成(如同一专业办班人数少于15人,学校分成比例根据具体情况由继教院与承办二级学院商定提出分配方案,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四十五条学生参加每年4月或10月统考,课程第一次统考报名费由继教院在专接本助学辅导费学校分成中支出;第一次统考未通过的,参加当年7月及次年1月增考(即第一次补考),考试报名费由各二级学院承担;仍未通过的,以后考试报名费由学生个人承担。二级学院于1月或7月增考替学生报名课程第一次考试的,增考报名费与统考报名费的差额部分由二级学院承担;若学生个人提出申请,于1月或7月增考报名课程第一次考试的,增考报名费与统考报名费的差额部分由学生个人承担。

第四十六条第一次补考费报名费、课程实践性环节、实践与应用课程考核费和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指导与答辩费,由各二级学院专接本助学辅导费中列支。

第四十七条学生退学,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开学前提出退学申请的,扣除课程考试报名费、主考学校管理费后,退还缴纳的助学辅导费。住宿费按实际住宿时间计算退费。

(二)开学后学习课时未达到学年一半,提出退学申请的,助学辅导费按照一半计退,住宿费按实际学习时间计退。

(三)学习课时达到学年一半以上(含一半)申请退学的,不退助学辅导费,住宿按实计退。

(四)在校期间因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等原因被劝退或开除的,不予退费。

第四十八条主考学校的管理费(不含课程实践性环节考核费和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指导与答辩费)按学年缴纳,一般为专接本助学辅导费的20%,由各二级学院从各自专接本创收经费列支。

第十章其他

第四十九条 “专接本工作采取省级督导、市级和学校督导三级督导机制。

(一)省级督导由省教育考试院和主考学校有关人员组成,对学校专接本教育教学工作开展不定期的指定和检查。

(二)市级督导由市考办有关人员组成,对学校专接本教育教学工作开展不定期的指定和检查。

(三)继续教育学院根据省、市相关要求,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会同学校相关部门定期开展专接本教育教学质量检查工作。

第五十条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