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分制教学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7-10-29浏览次数:2793

为了贯彻教育部《关于加强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和《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推进课程体系、教学方法和教学内容等的全面改革,充分体现教师的主导作用和学生的主体地位,特在我校《学分制实施方案(试行)》的基础上,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教育教学要主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建设和科学技术发展对人才的多样化、多层次化、多规格化的需求,要以人为本,以就业为导向,培养学生的全面素质和综合职业能力。

第二条  学分制是以学分计算学生学习的份量,以学分绩点反映学生学习的质量,以一定量的学分决定学籍变化的一项富有弹性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条  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应遵循以下几项基本原则:

(一)整体性原则。要科学地把握教育的各个环节,包括培养目标、教学计划、教学手段、考核方式、组织形式、能力培养、教学活动安排等诸方面,发挥整体最优功能。

(二)普适性原则。既要与人才的培养模式相适应,又要与继续教育、终身教育相适应,还要与国内外高等教育的教学管理制度的改革相适应。

(三)激励性原则。要使学习评价不仅成为教育者的行为,而且成为受教育者自身的行为,激活学习者的智力潜能。

(四)灵活性原则。要扩大学习的自主性,增加选择的灵活性,实现学习模式的多样化。

第二章  课程设置

第四条 课程按修读方式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

(一)必修课:必修课是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毕业生基本要求,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和必须通过的教学环节。必修课一般应包括公共课程、主干专业课程和实践教学课程,入学教育、军训、公益劳动、毕业教育、暑期社会实践等教学活动应作为必修课。

(二)选修课:选修课是指学生可以选择修习的课程,选修课包括限制选修课(限选课)和任意选修课(任选课)

1、限选课:限选课是指学生在学校提供的选修课范围内,按规定要求选修的课程,旨在深化、拓宽与专业相关的知识和技能。

2、任选课:任选课是指学生根据本人兴趣和专长可以自由选修的课程,旨在扩大学生知识面,培养、发展学生的兴趣特长和潜能。

第五条  为保证人才的培养目标和质量,各专业应按学院有关规定制定实施性教学计划,在教学计划中应明确必修课和选修课,其中必修课应占教学总时数的65-70%,限选课应占20-25%,任选课不少于5%。随着教学资源的增加,要逐渐增加选修课比重。

第六条  各专业应提供较多的备选课程,以鼓励学生自主选修。新设置的专业一般可成组设置选修课,以供学生选择其中几组课程。现阶段各专业教学计划中应提供的限选课备选课量不得低于应选课的1.2倍。

第七条  各专业的课程设置尽可能实行模块化或短课时制,选修课原则上实行短课时制或单元制。应遵循教学规律,科学地安排必修课和选修课的教学进程,任选课可适当集中安排。

    第八条  各类课程以学期为单元计算门数,学院对各类课程统一进行编号。

第三章  学分确定

第九条  学分是衡量学生学习份量的单位,也是课程内容深浅难易程度的量化表示。学分计算以各类课程及教学活动在教学计划中安排的学时数和学生必须付出的劳动量为依据,具体计算办法如下:

1)理论课以1618课时计为1学分(周课时为246及以上时,以16课时计为1学分;周课时为8时则以18课时计为1学分)。

2)集中安排的实践教学课程及教学活动,以1周计为1学分,非集中进行的实践教学课则以3236课时计为1学分。

3)参加相同或更高学历层次的自考、函授或经教务处同意参加相同或更高学历层次学校的学习,并通过课程考试,该课程属教学计划内的按计划课时计算学分,若为非教学计划规定的一般按任选课计算学分。

4)参加非教学计划规定的职业资格培训,并取得国家认可的技能证书、职业资格或其它从业证书的,或发表论文、参与发展能力实践的,给予相应学分(附表2)

5)听取学术报告、参加科技活动和社区服务活动,可按任选课标准根据参加此类活动的课时数(听取学术报告)或周数(科技、服务活动)计算学分。

第十条  三年制高职专业的规定学分一般不超过150学分,四年制高职业专业(双专科)的规定学分一般不超过200学分,五年制高职专业的规定学分一般不超过250学分。学生通过教学计划规定外的学习和培训获得的学分可抵补计划规定的自选课学分的不足,可以其50%的学分最多抵补两门限选课或一门必修课学分的不足。

第十一条  各专业的学分以相应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为准,学分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一位。

第十二条  学生凡修习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类课程及教学活动,必须达到2/3及以上的出勤率,并通过考核,方可获得相应的学分。凡修习教学计划未规定的校内、校外课程或各类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有关证书,方可获得相应的学分。所有学分的获取须经教务处认可。

 

 


附表2  非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能力项目学分标准

证书类

类型

职业技能证书

职业上岗或从业资格

计算机应用能力

语言应用能力

课程考试

合格证书

此栏由教务处验证确定学分

等级

中级

高级

省中级、国家一级

国家二级以上

大学英语三、四级

日语一~三级

普通话二级乙等以上

大专及以上,非计划开设课程

学分

2

3

4

2

3

23

23

1

2

论文

类型

小论文、科普文章

市级

期刊

省级期刊

国家级期刊

论文均应为有刊号的正式期刊,第二作者得一半学分,由教务处确定学分。

一般

核心

一般

核心

学分

1

1.5

2

3

3

4

发展能力

项目

研究项目

≥1年)

自主落实实习单位

预先自主落实就业单位

实用技术开发

产业开发(项目成功)

优秀学生干部

发展能力学分分别由科技处、教务处、学工处审核确定学分;在全省、全国获得的与职业能力、发展能力有关的其它奖励由学校确定(1-4学分)给予学分。

主要参与者

主持人

市级

省级

全国

学分

0.5

3-4

1-2

1-2

1-4

1

0.5

1

1.5

说明:以上均由各系填写学生学分审核表,凭有效证件报有关部门审核确定学分。

第四章  课程选修

第十三条  根据选择范围,选修课分为全院性选修课和系部选修课,全院性选修课可分为文化素质教育类、跨专业经济管理类、外语类、自然科学类和计算机技术类等。全院性选修课由教务处组织选课,系部选修课一般在系内进行选课,选修课的学分按各专业实施性教学计划执行。

第十四条  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必修课,原则上不实行选修,但可以选择修习的先后顺序。教学计划中规定的限选课,现阶段可以成组全选,即选修其中几组课程,以后可以分组单选,即在若干组限选课程中各选若干门课程或学分。学生可以在学院开设的有关任选课课程中选修课程或学分,也可以在实行校际学分互认的有关学校选课修读或在校外选修课程和项目。

第十五条  在校学生每学期应修读的课程累计学分原则上不低于16分,最高不应超过40学分,特珠情况须经系主任批准,方可适当增减选课的学分。

第十六条  各专业开设的课程,如有先修后读关系,必须予以注明,只有在取得先修课程学分后,才可以修读后读课程。

第十七条  各系成立选课指导小组,在学生选课前组织有关开课教师向学生介绍所开课程的主要内容、教学方式、课程特点及要求等,以便学生有目的地进行选课。

第十八条  教务处按教学计划和有关规定在学期结束前8周向学生公布下学期开设的必修课、选修课及其相应的学分,学生在各系部指导下,根据学期学分要求,在1周内按照公布的课程及学分进行选课,并填写选课申请表,由各自然班班主任或班级干部报系审定后,由系秘书填写学生选课情况汇总表并送教务处审批。

第十九条  教务处根据系报送的学生选课汇总表,确定开设的限选课和任选课,重新组班排出课表,在学期结束前3周公布选修课程及开()班情况。

第二十条  学生报名修读选修课人数不足30人时不予开课,已报名的学生应重新选择其它课程。学生也可提出院系未提供的课程、项目,要求修读这些课程、项目的学生达到30人的,学校应尽可能满足开课需求。

第二十一条  学生所选课程一经教务处审批并公布后,一般不可退选,确属选课不当需要退选时,应征得任课教师及所在系主任同意,并在学期结束前一周内办理退选手续,逾期不予办理。个别学生补选课程也应在该时间内办理。

第五章  课程免修

第二十二条  学生通过自学或其它途径学习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某门必修课或限选课,认为确已掌握该课程的教学内容,由本人申请,通过考核,成绩在良好以上,经学院批准可以免修。学生每学期免修的课程一般不超过两门。

第二十三条  政治理论课、思想品德课、体育课、公益劳动(特殊情况除外)、实验课、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和毕业论文等不得免修。

第二十四条  凡申请课程免修的学生,须在该课程开课前一学期结束前3周,填写课程免修考试审批表,连同可以证明自己已达到该课程教学要求的有关材料一起,交学生所在系,并转开课教研室。经开课教研室主任审核、系主任及教务处批准,并按规定缴费后方可参加教务处安排的免修考试。免修考试一般安排在开课学期开学前1周内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免修考试成绩在80分及以上者,可准予免修,并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在登记成绩与学分的同时,应注明免修考试。如免修课程中有实验环节,需补做实验,合格后方可给予学分。免修考试不通过者,必须跟班修读。

第二十六条  免修通过后,需另选其它课程者,应在接到通知一周内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需参加各门修习课程的正常教学活动,在未获得课程学分前,不得申请免修。边工作边学习期间可以申请免修,但须在开课前一学期提出申请,通过考核,成绩在及格以上,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学期中途经学校批准参加工学结合的学生申请课程免修按有关专门执行。

第六章  课程考核

第二十八条  课程考核方式,按教学计划要求分为考试、考查两类,全院范围内开设的任选课一律为考查课程。学生所修的课程均须经过考核,成绩在及格(60)及以上,方可获得有关课程的学分。

第二十九条  课程考核可根据课程的性质和任务,采用笔试(开卷或闭卷考试)、口试、实际操作等不同形式进行。考试课程一般采用百分制评定成绩,考查课程一般采用优秀(90-100),良好(80―89)、中等(70―79)、及格(60―69)、不及格(59分以下)五级记分制评定成绩。

第三十条  考试课程总评成绩应结合出勤情况、课内外作业、随堂测验等平时成绩以及期中考查、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平时成绩所占课程总评成绩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40%,特殊情况由各教研室提出申请,报经系部、教务处批准。

第三十一条  对在两学期或两学期以上学完的一门课程,各学期分别作为一门课进行考核,并分别按学期评定成绩,取得学分。

第三十二条  对一些难度较大、有相当部分学生难以达到统一教学要求的少数必修课,可采用AB两种评价标准组织考核,参加A类考核合格者,所得学分为标准学分,参加B类考核者,所得学分为标准学分的80%。B类考核对外公布成绩需经相应的换算,考核合格者的公布成绩采用如下公式换算:

B类考核的公布成绩=60+(X-60)×0.5 (其中XB类考核成绩)

B类考核成绩登记时应注明“B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经批准参加工学结合的学生除外),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其课程成绩以不及格处理:

    1、缺课、(含病、事假、旷课)超过课程总学时数1/3者;

2、必做的作业或实验报告缺交14以上者(按教师规定的时间,逾期一周不交者作缺交作业论处)

3、实验、实习、课程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未达到要求者。

属缺交作业或实验未达到要求者,必须补齐达标后,经任课教师认可,学生所在系主任同意,报教务处审核批准后,方可给予补考。系(部)须在考试前一周将不得参加考试的学生名单送交教务处。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校外实习期间,请假时间超过13者,补做实习。

第三十五条  加强考试工作,严格考试管理,确保人才培养质量。公共课、主干专业课程和一些有条件的课程应实行教考分离制度,统一命题和阅卷,部分课程可实行联考、统考。需要参加社会化考试的课程,按学院有关课程成绩管理的规定执行。基础外语课考核按《南通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基础外语课程考核管理规定》执行;公共计算机基础课程考核按《南通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基础计算机基础课程考核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采用学分绩点累积的办法来量化学生的学习质量,开展评比、评优工作。为便于计算,院内课程考核绩点按表3确定。不及格的课程按规定补考后及格的,该课程绩点为1,否则为0

课程的学分绩点 = 该门课程学分数×绩点数

一学期(年)的学分绩点所修课程的学分绩点其它学分绩点

附表3  课程成绩的相应绩点

考试课程成绩

A

100-90

89-80

79-70

69-60

59-31

30以下

B类(已折算)

80-75

74-70

69-65

64-60

59-31

30以下

考查课程成绩

优秀

良好

中等

及格

不及格

不及格

绩点

5

4

3

2

1

0

其它学分绩点是指专业教学计划以外获得的奖励、证书、论文、能力项目的学分绩点,不同级别的绩点详见附表4,计划内证书的绩点也参照附表4计算。

附表  4奖励、证书、论文、项目类绩点

级别

院级

市级

省级

国家级

绩点

2

3

4

5

第三十七条  各门课程的考核成绩、学分、绩点均应填写在学生成绩登记册中。

第七章  课程重修

第三十八条  学生修习的必修课和限选课程考核总评分不及格,可允许补考一次。补考在下学期开学后两周内按教务处排定的时间进行。补考要求与期末考试的要求相同。

第三十九条  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的考核成绩不及格者,不予补考,必须重修。

第四十条  学生所修任选课考核不及格的不予补考,可重修也可改选(改修),重修仍不及格,必须改选(改修)。

第四十一条  重修视情况可实行跟班重修或在教师辅导下自学重修等方式。具体办法见《南通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重修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十二条  学生因病或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正常的考试时,需事先出具医院有效证明等材料,向所在系提出缓考的书面申请,经系主任及教务处处长批准后方可缓考,并由所在系通知任课教师。

第四十三条  学生未申请缓考或申请缓考未准,擅自不参加规定时间的考试或者考试时迟到15分钟以上,均作旷考处理,成绩记零分,注明旷考字样,不得参加补考,必须参加重修。

第四十四条  重修考试与正常考试同等要求,重修考试在重修结束后进行。毕业班学生的重修考试一般在毕业实习前或毕业实习回校后进行。

第四十五条  凡考试作弊或旷考(含参加考试不交试卷)者,该课程以零分计,并不准参加正常补考,对确有悔改表现者,由本人申请,教务处审核批准,在毕业学年内给予一次重修机会,其成绩单上注明作弊字样,并按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处理。

第八章  辅修专业

第四十六条  凡学有余力、本专业必修课成绩优良的学生,如对某一辅修专业有特别兴趣或特长,可提出申请,经班主任同意,辅修专业所在系根据接受能力以及学生必修课成绩,择优录取。

第四十七条  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必须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取得主修专业教学计划所要求的必修课和限选课学分(其任选课学分可由辅修专业教学计划中获得的学分代替),同时获得辅修专业教学计划所规定课程的相应学分。达到上述要求者,承认其辅修专业资格,发给辅修专业证书,并记入学籍档案。 

第四十八条  辅修专业的教学计划由辅修专业所在系制定,经系主任签字,报学院批准。辅修学分一般不少于20学分,而且不能代替主修专业必修课和限选课的学分。

第四十九条  若主、辅修教学计划中出现有名称相同但学时数不同的课程时,须经任课教师和所在系同意,可将学时多的课程代替学时少的课程,并承认其学分,代替学分最多不得超过12学分。

第五十条  经批准后,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需依据学院有关规定缴费。 

第五十一条  辅修专业课程一般在晚上、双休日的下午或假期单独开班,最低开班人数为30人。学生每学期应按教学计划申请修读辅修专业课程,并办理手续,凭教务处印发的本学期听课证上课,并参加考试。

第五十二条  辅修专业不及格,不影响主修专业的毕业。   

第五十三条  辅修专业任课教师由开课系()和教务处共同决定聘任名单,为确保教学质量,单独开班的辅修课程应聘请教学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教师担任主讲。

第九章  修业年限

第五十四条  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制为基准,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学生在校学习年限可延长2年。在校学习时间(含间断学习时间,下同)三年制学生不得超过5年,四年制学生不得超过6年,五年制学生不得超过7年。符合提前毕业条件的学生可在规定年限内留校辅修第二专业或离校就业,也可根据条件受聘做兼职工作。

第五十五条  学生经批准可中断学习(停学),保留学籍,每次中断学习时间以一年为限,累计中断次数不得超过两次,从入学到毕业的学习年限不得超过前条规定的年限。

第十章  学籍变更

第五十六条  实行学分制管理后不采用留级制度,有关学籍变更方面的事项,按《南通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第五十七条    本细则自二○○四年九月开始实施。

第五十八条  学院授权教务处解释,未尽事宜由教务处根据情况进行处理。

 

 

(二○○七年五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