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思想品德学分认定暂行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7-10-29浏览次数:1136

南通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思想品德学分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生思想品德教育,更好地培养文明高雅、勤奋踏实、健康和谐的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职业技术人才,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2004)16号文件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南通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和改进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南通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为主要依据。

    第三条 学生每学期的思想品德规定学分为2学分。实际所得学分为:规定学分+奖励分一扣减分。学生每学期思想品德具体获得的学分,可保留到小数点后一位。

    第四条 学生因获思想品德奖励学分,其每学期所得的思想品德学分可超过2;学生因思想品德学分的扣减,其每学期所获得的思想品德学分最少值为0

    第五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由班主任负责,并根据本办法的第六条至第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学生每学期思想品德学分扣减办法如下。

    l、受到全系通报批评者,每次扣0.3分。

    2、受到全院通报批评者,每次扣0.4分。

    3、受到警告处分者,每次扣0.5分。

    4、受到严重警告处分者,每次扣0.6分。

    5、受到记过处分者,每次扣0.7分。

    6、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每次扣0.8分。

    7、班级民主测评名列最后三名且测评分不及格者,每人每次扣0.6分;其它不及格者,每人每次扣0.4分。

    8、受到公安部门治安处罚者,每人每次扣1分。

    9、违反社会公德或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或者违反南通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者,被师生员工或社会人员发现且举报到学院有关职能部门或系部,经核实属实且未受到通报批评、处分者,每次扣0.2分。

    10、凡有传播谣言、考试或考查违纪、擅自不参加集体活动、欺骗组织、欺骗老师及家长和同志(含同学)、乱抛乱扔、不文明观看演出、在教学及生活区乱嚷乱叫、撰写论文抄袭、故意损坏公物、故意损坏绿化、故意损坏公共设施、在校园内男女亲热接吻、在课桌及墙面等处乱刻乱画、对老师及长辈蛮横无理、抽烟、酗酒等之一行为,且未受通报批评、处分者,每项每次扣0.2分。

    第七条 学生每学期思想品德学分奖励办法如下。

    l、学生参加公益活动受到系部通报表扬每次加0.2分,在全院受到通报表扬每次加0.3分。

    2、学生因拾金不昧、见义勇为、无偿献血等被受益者、有关组织、团体等书面感谢的,每次加0.5分。

    3、学生弘扬社会公德、传统美德的先进事迹被新闻媒体报道的,市级的加0.6分,省级的加0.7分,国家级的加0.8分。

    4、学生参加思想品德专题征文获奖或发表思想品德建设方面文章的,校级的加0.2分,市()级的加0.3分,省()级的加0.4分,国家级的加0.5分。

    5、学生参加院级活动获奖每次加0.2分,参加系部活动获奖

每次加0.1分。

    第八条 学生的思想品德奖励、扣减学分,同一项目按最高奖励、扣减标准执行。

    第九条 学校学生管理职能部门等每月底将本月本部门直接检查发现或经核实的有关学生的违规行为或应加分的学生姓名书面通报给系,各系每月上旬将本系有关学生上一月的违规行为或应加分的学生姓名书面通报给有关班主任。

第十条 班主任每学期末负责举行一次本班学生思想品德方面的民主测评(参测学生人数应不少于全班人数的80)。每位学生民主测评分的汇总、计算,在班主任的领导下,由团支书、班长及本班学生推荐的一名学生代表所组成的测评小组负责(全班学生测评得分及得分排名由测评小组全体人员签字后生效)

第十一条 班主任每学期考试结束后的三天内将本班学生的思想品德学分一览表经系部审核后报教务处、学工处。教务处负责将学生每学期的思想品德学分输入学生成绩档案。

    第十二条 学生每学期的思想品德学分达到1.2分者为合格,达到1.6分者为良好,达到1.8分且未受到通报批评、处分者为优秀。

    第十三条 学生只有思想品德学分达到优秀后,相应学期方可参加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等先进个人的评比。

    第十四条 学生在确定为建党积极分子后,其思想品德学分每学期都为优秀者,方可加人党组织。

    第十五条 毕业实习的学生(含预就业学生、工学结合学生)在校外的思想品德表现,以用人单位的书面鉴定等第(或意见)为主要依据。

    第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各学期获得的思想品德学分的平均值须达到1.2分以上方可毕业。

    第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平均每学期所获得的思想品德学分大于等于2,且未受到内部通报、通报批评或处分者,毕业前经班主任推荐、系部审核、学工处复核,由学院授予思想品德标兵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91日起开始实施,学院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