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科技职业学院
关于师生参加职业技能大赛的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调动广大师生参赛的积极性,鼓励以赛促教,以赛促学,充分展示学校教学改革的成果,为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大赛的组织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项目组织管理
1、学校积极鼓励和支持各学院(部)组织师生参加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学校在年初下达各学院工作责任制目标时,明确各学院(部)的职业技能大赛获奖指标,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指标。
2、各学院(部)应结合专业教学,树立长期备赛的思想,早组织,早动员,认真做好参赛师生的遴选与组织工作,专业老师应“寓教于赛、赛教结合”,有计划地将技能大赛要求融入人才培养方案与课程标准之中。
3、各学院(部)尽可能参加省教育厅组织的技能大赛(简称省赛)中的相关项目,积极争取进入教育部组织的全国性技能大赛(简称国赛),对符合条件参加省赛、国赛项目而不参赛,事先必须征得学校同意。鼓励有选择性地参加行业、协会、学会联盟等组织的技能大赛项目。
4、二级学院组建由指导经验丰富、专业技能过硬、责任心强的教师组成大赛指导团队,学院定期开展大赛项目研讨,积极做好竞赛的组织实施,制订竞赛方案与培训计划,落实专人负责参赛项目的组织、报名与管理工作。教务处与二级学院共同做好各项协调、服务工作,并加强组织与督查。
5、学校后勤、学工处等部门积极配合做好集训师生的就餐、住宿、学生管理等服务工作,教务处。
6、教师参加各类技能比赛(含体育运动比赛),必须制订比赛训练方案、经费预算,事先报请分管校领导批准。
7、大赛结束后,二级学院负责将获奖证书等材料复印件送教务处存档,并及时做好各项经费的报支工作。
经费使用管理
1、学校对技能大赛实行项目化管理,学生参加国赛、省赛及市教育局或由各级政府主办的技能大赛,所发生的耗材费、报名费、资料费、差旅费、校外技术人员的指导费、由学校统一安排的训练期间的伙食费、比赛期间主办方统一安排的食宿费、学生奖励费等在学校技能大赛专项经费中列支。
2、大赛训练期间校外技术人员的指导费以及单项2000元以上的耗材费必须事先向教务处申报,方可在学校技能大赛专项经费中列支。
3、二级学院参加的非学校教务处通知安排的其他技能竞赛项目所发生的费用在各二级学院相关经费中支出。
4、参加技能大赛的交通工具原则上不坐飞机。学生参赛期间的综合补贴120元/天(若主办方统一安排食宿按实报支)。教师的差旅费按学校相关财务制度执行。
三、表彰与奖励
1、学校对各类竞赛获奖项目的学生和指导老师分别给予表彰和奖励。在各类评先评优中优先考虑技能竞赛中获奖的学生。在省级以上技能大赛中获奖的学生,可以按获奖等级换算课程学分或折算课程成绩,由各学院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2、学校对于参加国赛、省赛中获奖的学生个人进行奖励。
(1)学生奖励标准:
级别 | 奖金(元) | |||||
团体奖 | 个人奖 |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
国赛 | 20000 | 12000 | 8000 | 10000 | 6000 | 5000 |
省赛 | 8000 | 3000 | 1000 | 5000 | 2000 | 1000 |
(2)不同级别的同一赛事不重复计奖,获奖就高不就低,学校不再另发其它奖金。
3、参加教指委、行业协会、各类学会、研究会等非政府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大赛,各二级学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制订奖励办法,经费在本部门二级经费中列支,学生奖励不得超过以下标准(元/项目):
全国性比赛:一等奖2000,二等奖1000,三等奖800;
省级及以下比赛:一等奖1000,二等奖800,三等奖500;
4、指导老师的奖励按《学校教职工科研工作量计算与考核办法》执行,学校不另设奖励。
南通科技职业学院
2017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