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南通科技职业学院

发布者:冯少婉发布时间:2019-12-24浏览次数:3157


南通科技职业学院

通科校〔201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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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南通科技职业学院

学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籍管理工作,根据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我校实际,对我校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南通科技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公布,自201791日起施行。




南通科技职业学院

2017830




南通科技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特修订本校全日制专科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及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提前向学校请假,出具书面报告并附必需的证明(病假须附医院出具的证明),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因特殊困难不能在当年如期报到者,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后,经学校审核同意,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经批准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须在次年开学一周内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注册。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一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前(新生第一学期除外),学生应按规定通过银校缴费系统缴纳学费等有关费用。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学校校历规定时间到校,并于一周内凭学生证和缴费凭据,到所在二级学院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并在学生证上加盖注册章,以取得本学期学习资格。未经请假且逾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凡中途退学者所缴纳费用按苏教财〔2006105号文件规定处理。


第二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一般情况下按专业编成自然班进行日常管理,因复学、恢复学籍、延长学习年限而变动学籍的学生,可重新编入下一年级自然班学习。

第六条 已经注册的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按规定参加教学计划的各个教学环节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各项活动,并按自然班进行日常考勤。凡是学校安排的课堂教学及实践教学活动,均按教学班进行考勤。考勤实行任课教师和班级学生干部双重考勤制。

第七条 因病、因事不能按时参加学校的各项活动者,应履行请假手续(3天以上的病假,在校,要有校医务室证明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在家,要有乡镇以上医院证明),否则以旷课论处。请假时间达一学期的1/3及以上,需办理休学手续。学生请假、事假审批权限及程序按照学生考勤办法执行。

第八条 学生出勤情况按教学计划规定的课时计算,其中以周为单位集中安排的教学环节实习、设计等每天按6学时计算,其余教学活动均按实际时数计算。

第九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本地,在节假日期间,应按规定时间离校及返校。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擅自离校,或请假后逾期未返校者,均以旷课论处。旷课天数,按实际上课时间每6学时折算为1天。

第十条 上课(包括实验、实训、实习、军训等)不得迟到、早退,迟到或早退5-10分钟以下累计达5次,以旷课1学时计;每节课迟到或早退15分钟以上者,每次按旷课1学时论处。

第十一条 已经注册的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按规定参加所修课程(包括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实习、毕业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以及入学教育、军训等)的考核。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成绩一般按百分制记分,实践性教学环节一般按五级制记分,考查课程成绩则将百分制分数按以下方法换成五级分制记分:

百分制

100-90

89-80

79-70

69-60

59以下

五级制

优秀

良好

中等

及格

不及格

第十二条 考试课一般由学校统一安排在期末考试周进行,若有学期中途结束的课程,可在课程结束后随即进行考试。考查课一般不统一安排考试时间,在该课程(教学环节)结束时进行考核。选修的部分考试课程经教务处同意,可以安排在考试周前进行。

第十三条 对在两学期或两学期以上修完的一门课程,各学期分别作为一门课程分别按学期评定成绩,取得学分。

第十四条 公共课、主干专业课程和一些有条件的课程实行教考分离制度,统一命题和阅卷,部分课程可实行联考、统考。需要参加社会化考试的课程,按二级学院有关课程成绩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经批准参加工学结合的学生除外),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其课程成绩以不及格处理:

1.缺课(含病、事假、旷课)超过课程总学时1/3者;

2.必做的作业或实验报告缺交1/4以上者按教师规定的时间,逾期一周不交者以缺交作业论处

3.实验、实习、课程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未达到要求者。

属缺交作业或实验未达到要求者,必须补考时,须经任课教师认可,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院长同意,报教务处审核批准后,方可给予补考。

第十六条 学生在校外实习期间,请假时间超过1/3者,补做实习。

第十七条 学生的德育、智育、文体活动及社会服务能力考核、鉴定,按照学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方法执行。

第十八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业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十九条 学校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重修机会。


第三章 学分计算

第二十条 学分是记载学生学习份量的计算单位,也是课程内容深浅难易程度的量化表示。学分计算是以各类课程及教学活动在教学计划中安排的学时数和学生必需付出的劳动量为依据,计算办法如下:

1.理论课以1618个课时为1学分计周课时为248及以上时以16学时计1学分,周课时为6时则以18学时计1学分

2.集中安排的实践教学课及教学活动,以1周计1学分,非集中进行的实践教学课则以3236学时计1学分。

3.参加教学计划未规定的各类社会培训并取得社会考级或考试合格证书、参加高层次学历自考或函授并通过课程考试及参加各类社团活动等可酌情计算学分,学分计算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三年制专业的总学分一般不超过140学分,五年制专业的总学分一般不超过250学分。

第二十二条 各专业的总学分以相应专业教学计划中规定的总学分为准,学分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一位。

第二十三条 凡修习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类课程及教学活动,必须达到2/3及以上的出勤率并通过考核,方可获得相应的学分。凡修习教学计划未规定的校内或校外课程或各类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有关证书,方可获得相应的学分。所有学分的获取须经教务处认可。

第二十四条 每门课程的考核成绩、学分、绩点均应填在学生成绩登记册中。

第二十五条 学生修习的必修课程和限选课程考核总评分不及格可允许补考一次。补考在下学期开学后两周内按教务处排定的时间进行,其它时间不得任意安排补考,否则其补考成绩无效。补考的要求与期末考试的要求相同。

第二十六条 学生因病或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正常的期中或期末考试时,需事先出具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等材料,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缓考的书面申请,二级学院提出书面意见上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并由所在二级学院通知任课教师。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未申请缓考或申请缓考未准、擅自不参加规定时间的考试,或者考试时迟到15分钟以上,均作旷考处理,注明“旷考”字样。

第二十八条 凡考试作弊或旷考含参加考试不交试卷者,该课程成绩无效,并在事发后及时按《南通科技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理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采用学分绩点积累的办法来量化学生的学习质量,开展评比、评优工作。为便于计算,院内课程考核绩点按下表确定:

考试课程成绩

100-90

89-80

79-70

69-60

59-31

30以下

考查课程成绩

优秀

良好

中等

及格

不及格

不及格

绩点

5

4

3

2

1

0

不及格的课程按规定补考后及格的,该课程绩点为1,否则为0

课程的学分绩点=该门课程学分数×绩点数

一学期()的学分绩点=∑所修课程的学分绩点+∑其它学分绩点

其它学分绩点是指专业教学计划以外获得的奖励、证书、论文、能力项目的学分绩点,校、市、省、国家级依次一般按2345绩点计算。

第三十条 每门课程的考核成绩、学分、绩点均应填在学生成绩登记册中。


第四章 选修与免修

第三十一条 根据选择范围,选修课分为全校性选修课和二级学院选修课,全校性选修课(公选课)可分为文化素质教育类、跨专业经济管理类、外语类、自然科学类和计算机技术等。全校性选修课由教务处组织选课,二级学院选修课一般在各二级学院内进行选课,选修课的学分按各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执行。

第三十二条 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必修课,原则上不实行选修,但可以选择修习的先后次序,教学计划中规定的限选课,现阶段可以“成组全选”,即选修其中的某几组课程,以后可以“分组单选”,即在若干组限选课程中选若干门课程或学分。学生可以在学校开设的有关任选课课程中选修课程或学分,也可以在实行校际学分互认的有关学校选课修读或在校外选修学分。

第三十三条 在校学生每学期应修读的课程累计学分原则上不低于16学分,最高不应超过40学分,特殊情况须经各二级学院院长批准方可适当增减选课的学分。

第三十四条 各专业开设的课程,如有选修后续关系,必须予以注明,只有在取得先修课程学分后,才可以修读后续课程。

第三十五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选课指导小组,在学生选课前组织有关开课教师向学生介绍所开课程的主要内容、教学的方式、课程的特点及要求等,以便学生有目的地进行选课。

第三十六条 教务处按教学计划和有关规定,在学期结束前向学生公布下学期开设的必修课、选修课及其相应的学分。学生在各二级学院指导教师指导下,根据学期学分要求,在1周内按照公布的课程及学分进行选课,并填写选课申请表,由各自然班班主任报各二级学院审定后,由二级学院秘书填写学生选课情况汇总表并送教务处审批。

第三十七条 教务处根据各二级学院报送的学生选课汇总表,确定开设的限选课和任选课,重新组班排出课表,在学期结束前3周公布选修课程及开班情况。

第三十八条 学生报名修读选修课人数不足30人时艺术类课程不足20人时不予开课,已报名的学生可重新选择其它课程。学生也可提出学校、二级学院未提供的课程、项目,要求修读同类课程、项目的学生达到30人的,学校尽可能满足开课要求。

第三十九条 学生所选课程经教务处审批并公布后,一般不可退选,确属选课不当需要退选时,应征得任课教师及所在二级学院院长同意,并在学期结束前一周内办理退选手续,过期不予办理。个别学生补选课程也在该时间内办理。

第四十条 学生通过自学或其它途径学习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某门必修课或限选课,认为确已掌握该课程的教学内容,由本人申请,通过考核,成绩在良好以上,经学校批准可以免修。学生每学期免修的课程一般不超过两门。

第四十一条 教学计划安排的政治理论课、思想品德课、国防教育课、形势政策教育课、体育课、公益劳动课、实验课、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和毕业论文等不得免修。

第四十二条 凡申请课程免修的学生,须在该课程开课前一学期结束前3周,填写“课程免修考试审批表”,连同可以证明自己已达到该课程教学要求的有关材料一起,交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并转开课教研室。经开课教研室主任审核,二级学院院长及教务处批准,可参加教研室安排的免修考试。免修考试一般安排在开课学期开学前一周内进行。

第四十三条 免修考试成绩在80分以上者,可获准免修,并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在登记成绩与学分的同时,应注明“免修考试”。如免修课程中有实验环节,需补做实验,合格后方可给予学分。免修考试未达80分以上者,必须跟班修习。

第四十四条 免修通过后,需另选其它课程者,应在接到通知一周内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四十五条 教务处为免修通过学生发放课程免修证明。


第五章 主修与辅修

第四十六条 凡学有余力,本专业必修课成绩优良的学生,如对某一“辅修专业”有特别兴趣或特长,可提出申请,经班主任同意,“辅修专业”所在二级学院根据接受能力以及学生必修课成绩,择优录取。

第四十七条 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必须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取得主修专业教学计划所要求的必修课和限选课学分其任选课学分由“辅修专业”教学计划中获得学分代替,同时获得“辅修专业”教学计划所规定课程的相应学分。达到上述要求者,承认其辅修专业资格,发给辅修专业证书,并记入学籍档案。

第四十八条“辅修专业”的教学计划由“辅修专业”所在二级学院制定,经二级学院院长签字,报学校批准。辅修学分一般不少于20学分,而且不能代替主修专业必修课和限选课的学分。

第四十九条 若主、辅修教学计划中出现有名称相同但学时数不同的课程时,须经任课教师和所在二级学院同意,可将学时多的课程代替学时少的课程,并承认其学分,代替学分最多不得超过12学分。

第五十条 经批准后,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需依据学校有关规定缴费,对中途退出和被终止的学生,不实行退款。

第五十一条 辅修专业课程一般在晚上、双休日的下午或假期单独开班,最低开班人数为30人。学生也可随有关专业相同课程听课;学生每学期应按教学计划申请所修读“辅修专业”课程,并办理手续,凭教务处盖章的本学期听课证上课,并参加考试。

第五十二条 若辅修专业学习成绩不合格,主修专业学习成绩等合格,则只发主修专业毕业证书。

第五十三条 辅修专业任课教师由开课二级学院和教务处共同决定聘任名单。为确保教学质量,单独开班的辅修课程应聘请教学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教师担任。


第六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五十四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转学需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同意、转入学校二级学院考核、招生及教务处审核、学校领导同意、省教育厅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入手续。校内学生有正当理由转出,需由本人申请,出具接受学校证明,经二级学院、教务处、招生就业处审核、学校领导同意、省教育厅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出手续。跨省(市、自治区)转学,需在分管校领导同意推荐,经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商转入地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并经拟转入学校所在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并文告我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我校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2.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5.应予退学的或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6.无正当理由者。

第五十五条 转入学生已修学分,需经转入后所在二级学院审核、教务处认定,按转入后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将学生已修学分分别认定为必修课或选修课学分。

第五十六条 我校全日制三年制在校生在第一学期第14周至学期结束前可以提出转专业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后于第二学期初进入转入专业学习;五年制学生在第一学期第14周至学期结束前、第二学期第14周至学期结束前两个时间段办理相关手续,于下一学期初进入转入专业学习。所有学生只能有一次转专业的机会。凡已超过学校规定的转专业年限者或已有转专业或转学经历者、或学校招生时有明确限制的在校生,不得申请转专业。不得在录取后、取得正式学籍前为学生调整专业。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许在同一招生批次内转专业:

1.学生确有特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学生确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者;

3.学校因专业停招、改招,保留学籍、休学期满的复学学生,不转专业无法学习者;

4.学习刻苦,但学习原专业确有困难而又符合转入专业条件者。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允许转专业:

1.身体条件不符合申请转入专业的体检标准;

2.在校期间受过纪律处分者;

3.已有转专业或转学经历者;

4.艺术类与普通类专业之间的转专业;

5.其它无正当理由者。

第五十七条 学生转专业的全过程应在教务处的组织、协调下进行,学生转专业均需本人向所在二级学院申请,并填写学校印制的转专业申请表,交验有关证明材料,然后按以下办法办理有关手续:

1.学生应在规定期间内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转专业申请,填写、提交《学生转专业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

2.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审核决定是否同意该生转专业,并由所在二级学院院长在《学生转专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

3.拟转入二级学院对转专业学生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采取笔试、面试、综合评分等多种方式决定是否同意学生转入,并由转入二级学院院长在《学生转专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

4.各二级学院将同意转入学生的《学生转专业申请表》报送教务处审批;

5.教务处将《学生转专业申请表》统一送分管校领导审批,并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在完成相关审批工作后办理学籍异动手续。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休学:

1.因病经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一学期的1/3以上时间者;

2.根据考勤,一学期请病假超过该学期总学时1/3者;

3.因创业需要休学者需提供营业证照或相关创业证明材料,休学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4.因某种特殊原因申请并经批准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五十九条 休学学生须在教务处办理休学手续,领取休学证明。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休学期间不得擅自来校上课和参加考试,否则其所取得的学习成绩无效。

第六十条 休学学生的其它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

2.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3.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但须在一周内到教务处办完离校手续。

第六十一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六十二条 学生复学按以下规定办理:

1.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前必须由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其恢复健康,方可提出复学申请。

2.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前一学期结束前向教务处申请复学(不得在学期中途申请复学),并将复学申请书、医院健康检查证明等有关证件挂号邮寄教务处,经审查批准后方可来校复学。因病休学的学生,到校后还须经校复查,合格者持教务处发给的《复学通知书》到二级学院办理注册手续,编入原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

3.对于休学逾期不到校者以及复学资格审查不合格者,或在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即取消其学籍。

4.休学的学生复学时按复学后所在班级的标准缴纳各项费用。

第六十三条 保留入学资格及保留学籍的休学学生,在保留学籍期间,不应报考其他学校。

第六十四条 学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但学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为“标准学制+2年”。分阶段学习者须按规定办理休学手续。


第八章 退学

第六十五条 学生在一学年内,经补考或重修后不及格必修课程和限选课程不含实践教学环节的相应学分总数达20个学分,应予退学。

第六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1.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2.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查不合格的;

3.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4.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5.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6.经学校动员,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而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1/3者;

7.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六十七条 需作退学处理的学生,由各二级学院提出意见,经教务处审核,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六十八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根据国家教育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按下列办法办理:

1.对退学的学生,由教务处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入学前是在职职工的,档案、户口退回原单位;

3.经确诊为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带回;

4.对退学学生,学校可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5.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九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六十九条 凡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修业年限内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修满规定的学分,并通过政治思想品德、学习及健康状况等方面的合格鉴定,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学生毕业资格在各二级学院审核后由教务处审定。

第七十条 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制为基准,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学生在校学习年限可延长2年。

第七十一条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经二级学院院长审核,教务处批准,允许其提前做毕业设计论文,经全面鉴定合格后可以提前毕业,提前毕业的学生可在规定年限内留校辅修第二专业或根据学校条件受聘做兼职工作,也可离校就业。

第七十二条 不论何种原因,凡在校学习时间累计已满规定的修业年限,而未取得规定学分总数,则作结业处理,同时可保留一年的补考资格,补考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结业换发毕业证书的日期按考核通过之日计算。

第七十三条 无学籍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

第七十四条 学校所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是一次性证件,应妥为保管,如有遗失,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第七十五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七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应当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校应当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应当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十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七十七条 对德智体美诸方面发展或思想品德、学业成绩、体育活动、社会工作、课外活动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分别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称号或其他单项荣誉称号,并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办法。表扬和奖励的方式有:口头表扬、通报表扬、奖励学分、发给奖状、证书、奖章、奖品或奖学金等,有关材料应存入学生的档案。

第七十八条 学生参加校级以上各类竞赛获奖,学校将按相关规定奖励相应学分。

第七十九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下列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具体处分规定详见学校《南通科技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理规定》。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八十条 本办法自201791日起施行。

第八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校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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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线 4通科技职业学院党政办公室2017830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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