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仪器设备管理规定

发布者:冯少婉发布时间:2019-12-24浏览次数:2895

南通科技职业学院

教学仪器设备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教学仪器设备(以下简称仪器设备)是学校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我校教学科研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物质基础,为了管好、用好仪器设备,最大限度发挥其效益,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发的《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教学副校长的领导下,教务处负责全院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仪器设备的管理,必须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树立为教学、科研服务的思想,从我校的实际出发,挖掘现有仪器设备的潜力,使之得以充分利用,防止盲购、积压、损毁、丢失等事故。各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仪器设备的开发工作,提倡自己动手、革新改造原有设备及研制新型教学仪器设备。

 第四条  仪器设备管理是一门科学,各级领导和职能部门必须充分重视这方面的工作并积极开展研究,不断总结经验,努力探索并逐步形成有本校特色的科学管理体系。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实施岗位责任制,加强监督、检查,管好、用好、维护好仪器设备,充分发挥其经济效益。

 第五条  凡单价在500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仪器设备不论购置经费的来源,均属本办法的管理范围。

 第六条 无论何种经费来源及何种渠道(包括科研、自筹经费、各种基金、捐献或其他途径)增添的仪器设备,只要产权属于本校,都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七条  各实验室购置仪器设备,要根据实验室建设计划,教学实验内容和科研任务等方面的需要和财力的可能,按轻重缓急制订年度购置计划,并填写“仪器设备计划申请表”,年度计划应在上年度10月底前报教务处。经教务处与有关部门会审,平衡后列入学校年度基本建设投资和财务计划,并报请主管校领导批准。经批准的计划均由教务处组织实施。计划外临时申购的仪器设备,应按上述精神办理,并填写《仪器设备申购单》,按规定办完审批手续后,根据经费可能性再购置。

 第八条  购置精密仪器和大型设备(单价5万元以上),要做好充分的调查研究,并认真论证,申请部门必须提出可行性论证报告,其内容包括购置理由、效益预测、选型论证、安装及使用条件(房屋、人员)及经费来源等。经有关部门及专业人员逐项评审,报请主管校长审批同意方可执行。具体事项见《南通科技职业学院大型精密仪器管理办法》。

 第九条  各部门自制教学仪器(包括外协加工),必须按第七条所定的期限向教务处申报计划,同时提交技术设计的科学性、可行性及经济合理性论证报告,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进行试制。试制结束后,必须通过技术鉴定,合格者方可验收入帐,作为实验室固定资产。

 第十条  凡申购进口仪器设备必须由实验室填写仪器设备申购单,属于大型仪器设备按相应规定办理手续,经二级学院(部)、教务处审核并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采购与验收管理

 第十一条  全校各二级学院(部)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采购要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各部门不得擅自购买,否则财务部门不予报销。如果由于技术上的特殊原因,在征得教务处及有关部门同意后,可以自行采购,但必须会同有关部门一起验收。

 第十二条  教务处根据己批准的仪器设备申购计划,分轻重缓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会同校监察与审计处、财务处、申购单位等部门进行订货或询价采购或招标采购,申购单位必须将品名、规格、型号、用途、制造厂家、可代用或通用的仪器设备名称规格填写清楚,以免错购而造成损失。仪器设备采购工作中,申购单位必须对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及质量负责。

 第十三条 采购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遵守国家政策法令、财政经济纪律和市场管理条例,廉洁奉公,力争少花钱,多办事,办好事。

 第十四条  凡增添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包括自制、调入、捐赠),都必须及时进行验收。精密仪器和大型仪器设备的验收原则上由使用部门会同主管部门、财务处、监察审计处共同组成验收小组进行验收,验收的内容是:规格、型号、质量、性能(主要技术指标)、备件、附件及有关资料等,资产管理员需及时填写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卡,验收单和验收报告,如发现有质量不合格问题时,应及时写出质量检查报告并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  对进口仪器设备的验收,要在索赔期内按以上要求完成验收工作的各项事宜(必要时请商检局等有关单位派人参加),如发现质量问题,订购部门应协助主管部门及时提出索赔报告,尽快完成索赔工作。有关进口仪器设备的申购和验收必须执行与之相适应的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其他各类仪器到货后,各订购部门应按仪器不同技术要求及时验收,并在到货一周内,凭验收报告到主管部门办理手续。

 第十七条  自制仪器设备凡符合上述条件,经技术鉴定合格,图纸资料齐全后,可列为仪器设备。

第四章  技术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是保证我校完成教学、科研等任务的重要物质基础。做好仪器设备技术管理的目的就是要不断提高完好率,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可用状态。

 第十九条  各二级学院(部)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必须实行岗位责任制,要制订操作规程,健全使用和维修保养制度,做到“三好”(即保管好、使用好、维护好)。“三防”(即防尘、防潮,防震)、“四会”(即会操作,会保养、会检查、会简单维修)、“四定”(即定人保管、定人维护、定室存放、定期校验),保证仪器设备性能安全可靠。

 第二十条  仪器设备要建立技术档案。档案内容包括该机附带的各种资料(说明书、合格证、电路图、装配图、附件清单,装箱单等)及其它技术资料(验收报告、维修记录、校验记录等)。   

 第二十一条  对大型精密仪器,必须选派工作负责、业务能力较强的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进行管理操作指导。对上机操作人员,必须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必要的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准使用。具体事项见《南通科技职业学院大型精密仪器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要加强仪器设备的维修和保养工作,一般仪器设备应做到随时保养和维修;精密贵重仪器应做到精心维护、定期检修和检测,防止障碍性事故的发生,并做好维修记录。仪器设备一般不得自行拆改,一般仪器设备如确需拆改时,需经实验室主任(实训中心主任)报二级学院主管院长同意,并报校教务处备案。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拆改,必须由教务处同意后报主管副校长批准。拆改完成后要由教务处及有关部门会同专业人员验收。

 第二十三条  仪器设备的专、兼职管理人员对所管的仪器设备应负全部责任,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任何人不得自行移动、调换或出借仪器设备。仪器设备的借用必须办理相应的借用于续。校内各二级学院(部)间借用,需经借出单位主管领导批准。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借往校外,确因工作需要(如合作科研等),应在不影响校内工作的前提下,经校主管部门批准后借出。

第五章  仪器设备调拨、转移、借用、报废、报失管理

 第二十四条  仪器设备调拨(转移)办法

1、调拨(转移)的仪器设备必须是闲置、多余和己不适用于教学科研的仪器设备。

2、对于因教学或科研任务变动等原因而多余的器材,二级学院(部)首先自制并填写“闲置物品清单”,及时上报教务处,由其负责统一调拨(转移),以做到物尽其用,避免浪费。

3、已确定调拨(转移)的仪器设备,应填写《物品调拨单》;经教务处同意、双方领导签字后,由调出部门将所附的零配件、说明书及有关技术资料,随同仪器一起移交调入(转移)单位。

4、对于擅自将仪器调出学校的部门,教务处有权责令追回,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五条  仪器设备借用办法

1、借用仪器设备、材料,须经批准并办理借用登记手续,用毕按时归还。

(1)单台5000元以下的仪器设备,须经二级学院(部)院长批准后,方可借出;

(2)单台0.5万元——2万元的仪器设备,须经院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借出;

(3)单台2万元以上设备,须经主管校长批准后,由该仪器操作员随时参与测试,所有对外借出的仪器设备均按规定收费。

2、借出仪器归还时,必须进行性能指标验收,如性能指标下降或损坏,要酌情赔偿。

 第二十六条  仪器设备报废办法

1、仪器设备报废范围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报废:

 (1)属于技术落后,耗能高,效率低,己淘汰产品;

 (2)使用时间过长、零件严重磨损、性能明显下降、不能正常运行、无修理价值的仪器设备:

 (3)设备老化,购买不到维修配件,无法修复的仪器设备。

 (4)教学或科研中,由于解剖分析仪器结构而造成损坏的仪器设备。

 (5)由于自然事故而损坏的仪器设备。

2.仪器设备报废程序

 (1)使用部门提出报废申请,填写《仪器设备报废申请单》,报二级学院(部)主管院长批准;

 (2)报废申请单上交教务处审核,由教务处会同有部部门组织专家组进行技术鉴定和论证后,报上级领导批准。

 (3)凡经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使用部门不得自行处理,应由教务处会同有关部门统一处理。

 (4)如属5万元(含5万元)以上大型精密仪器报废,除办理正常报废申请外,还要写出报废论证报告、主管部门提出意见、专家组论证、报主管副校长审批,方能报废。

 第二十七条  仪器设备报失办法

1、各二级学院(部)如发现仪器设备的失窃,应立即报告保卫处和教务处,以便及时组织侦查,作出处理。

2、各二级学院(部)仪器设备报失,应由当事人据实写出书面报告,同时填写《仪器设备报失申请单》,二级学院(部)负责人根据具体情况,弄清事故性质,提出初步意见,并报教务处和保卫处,经主管校长同意后处理。

3、因责任事故造成设备遗失,应责令当事人作出深刻检查,并根据具体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赔偿经济损失,以至行政处分。

4、仪器设备报失,必须在审批手续完备后,由教务处进行帐务处理,并通报财务处。

第六章  经济及账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  在做好技术管理的同时,要加强对实验仪器设备的经济管理,不仅要抓好仪器设备的完好率,更要抓好仪器设备的使用率,使仪器设备充分发挥其经济效益。

 第二十九条 凡属固定资产的仪器设备都要建立账卡,除财务处、教务处、使用单位分别设立固定资产总帐、明细帐外,每一件固定资产都要制定固定资产登记卡,一式三份,一份存教务处,一份存财务处,一份随仪器存实验室。固定资产登记卡,必须将品名、型号、规格、数量、单位、金额、附件、制造厂商、经费来源等填写清楚。

 第三十条  财务处和教务处的固定资产帐每半年至少核对一次,要求帐帐相符。教务处、二级学院(部)之间的对帐核查工作,一般每年进行一次,要求帐、卡、物相符。

 第三十一条  要加强对精密仪器设备的协作共用的管理,积极开展对外技术服务工作,并制订合理的收费(包括收取必要的折旧费)标准。

 第三十二条  要努力避免仪器设备的积压和浪费,对长期不投入使用和不及时验收的仪器设备,要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对确系人为原因造成积压和浪费的,应追查责任,进行处理,并及时做好这些仪器的调拨使用工作。

 第三十三条  确因技术落后、损坏等原因不能修复使用或维护维修费用过高等无修理价值的仪器设备,可申请报废。仪器设备的调拔、报废,必须按本办法第五章之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  学院实验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有偿调拨收入,统一由教务处办理手续,由校财务处收款。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根据国家教育部仪器设备管理方法中有关精神,凡不够固定资产标准又不属于材料及易耗品范围的,即单价在500元以下、200元以上(含200元)能独立使用一年以上的各类机电、仪器设备等称为专管低值品。无论是专管低值品还是一般低值品其管理办法均参照管理办法执行。其中专管低值品除部门建帐外,教务处必须建帐进行管理;一般低值品由各部门建帐管理。

 第三十六条  关于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管理、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技术档案管理工作、器材损坏遗失赔偿的处理等方面则另外制定相关的具体规定或方法。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文件规定相矛盾,按上级文件办理。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南通科技职业学院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





























南通科技职业学院

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


 一、为加强教学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使用率,使我校的仪器设备长期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特制定本办法。

 二、学校每年按设备费总额和实际需要确定本年度设备维修资金,列入全年经费预算,专款专用。

 三、维修费由教务处统一归口管理。

 四、维修方法包括自修(各实验室日常维护保养及小修)、内修(校内非仪器设备保管人修)、来院修(校外修理人员)、校外修(仪器设备送院外修理)等方法。

 五、各实验室损坏的仪器设备,首先要立足本实验室自行修理。本实验室确实无力修复,则由实验室管理人员或使用人员首先填写《教学仪器设备维修记录表》,经二级学院(部)、教务处审核,经批准后方可维修。未经批准进行的维修,维修费不予报销。

 六、需要维修的仪器设备,凡学校内有能力修理的,尽量安排内修。内修费用,配件实报实销,劳务费由教务处核实后发给维修人员,维修劳务费为外修的20%-40%。

 七、凡属厂方保修期内的仪器设备出现故障时,实验室人员可直接或通过设备采购人员与厂方售后服务部门取得联系,以求及时修复。

 八、各实验室在期末时应对实验仪器设备作一次全面的检查,及时做好维修、保养工作,损坏的仪器要及时组织技术力量自修或送修,并做好上报工作。

 九、凡属教学、科研所用的空调机、冰箱等制冷设备以及计算机、大型精密仪器等发现损坏后,各实验室人员不可自行向外送修或请人来校修理,有关的修理业务一律经二级学院(部)、由教务处统一管理。

 十、对于维修费超过仪器设备原值50%的,原则上不再维修,按有关规定予以报废。

 十一、因责任事故造成损坏的仪器设备,先按有关规定进行赔偿处理后方可按本办法申请维修。

 十二、属于实验室工作人员职责范围内的仪器设备日常维护等自修,除零配件费外,不发劳务费。

 十三、仪器设备更换零配件或开发仪器设备功能需要的零配件,与维修履行同样手续。新增加的附件须建立有关帐目。

 十四、对教学仪器设备的维修,各部门要严格把关,一经发现弄虚作假违反财务制度者,除追回原款外,还将按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十五、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