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格言

· 行动是成功的阶梯,行动越多,登得越高。
· 出门走好路,出口说好话,出手做好事。
· 伸出的是手,得到的是钱,透支的是人格,失去的是人心。
· 廉者知足心常惬,无欲无求品自高。
· 心在人民,原无论大事小事;利归天下,何必争多得少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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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副局长与报账员采取重复报销手段贪污公款获刑

    近日,合水县人民法院对合水县人民检察院立案查处的合水县教育局贾某、段某贪污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构成贪污罪判处贾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判处段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合水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9年4月,时任合水县教育局副局长的被告人贾某(现年53岁)在原任局长调离,新任局长未到任之际,联系个体户李某对教育局机关办公楼进行了局部维修。维修完成后,贾某未按正常费用报销程序到县会计核算中心报账,而是安排合水县蒿咀铺中心小学时任校长张某在该校财务账内对此笔维修费做了报销。12月4日,贾某在合水县地税局另外换取了一张26070元的维修费税务发票,并以其亲戚文某名义伪造了一封维修协议,12月7日贾某自己将26070元维修费税票签批后,让时任合水县教育局报账员的被告人段某(现年45岁)到县会计核算中心报账,并将款转入以文某姓名开户的农行存折上。二被告将26070元冲销了段某处一张9000院用于争取项目的支出条据、扣除换票税款1373.89元后,下剩15696元二人均分,每人得款7848元。

  2009年11月,被告人贾某以局机关经费紧张为由,安排合水县西华池小学时任校长陈某将县教育局给职工搞福利拉的一车小渣煤费用在该校财务账内进行报销,由供煤人杨某领取了煤款和运费。事后,贾又向杨索要20412元煤票一张,并从地税局换了一张4158元的运费发票,自己将两张合计24570元的票据签批后,让段某于2010年1月27日到县会计核算中心报账后将款转入此前以文某姓名开户的农行存折上。后二被告将扣除税款243元剩余的24327元均分,每人得款12163元。

  以上两次共重复报销费用50640元,冲销扣除白头条据9000元及税款1617元后,余款被二被告侵吞,每人各分得赃款20011元,赃款均挥霍。

  合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贾某、段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其管理和经手财务的便利条件,采取重复报销的手段骗取公款,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贾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段某系从犯。二被告犯罪后积极全额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