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格言

· 行动是成功的阶梯,行动越多,登得越高。
· 出门走好路,出口说好话,出手做好事。
· 伸出的是手,得到的是钱,透支的是人格,失去的是人心。
· 廉者知足心常惬,无欲无求品自高。
· 心在人民,原无论大事小事;利归天下,何必争多得少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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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科技职业学院中层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中层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进一步规范学院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江苏省部门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南通市市级部门(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是指按照干部任免权限由学院党委任命的学院各职能部门、各系、部的主要负责人,及根据工作需要审计的其他中层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所在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四条 中层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在提拔、转任、轮岗、调出、免职、辞职、退休前,其他,应当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条 监察与审计处依法组织实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依法享有独立审计监督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遵循“一审、二帮、三促进”的原则。根据审计的必要性和审计力量的可能性,对不同岗位的领导干部实行“必审”或“抽审”的分类审计制度,确保审计重点和审计质量。

第七条  审计人员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的规定。

第八条  学院应当保证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所必需的人员和经费。

第二章 组织协调

第九条 应当建立由院主管审计的领导、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内部审计等人员组成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十条  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每年年底前,纪检监察与审计处应当制订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具体对象由学院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学院有关领导批准,学院组织部向监察与审计处出具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在审计力量不足的情况下,经主管审计工作的院领导(以下简称主管领导)批准,可提请上级主管部门协助审计或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审计。

第三章 审计实施

第十三条 审计通知书送达后10日内,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及时、真实、完整地向审计小组提供下列与经济责任审计相关的资料包括财政财务收支、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考核结果、述职报告及其他有关资料,并及时送交审计组。

第十四条 被审计中层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应对所提交书面材料、审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作书面承诺。

第十五条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的过程中,应当运用查阅资料、个别访谈、民主测评等审计方法收集了解有关情况,进行审计调查。被调查者应当支持、配合审计组工作,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审计过程实施后,审计组依据审计工作底稿撰写审计报告,并书面征求被审计人及其原任职部门的意见。被审计人及其原任职部门应当在收到审计报告初稿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第十七条 审计报告应真实反映被审计人在经济管理工作中的业绩与存在的问题以及应负的责任,并提出进一步加强经济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被审计人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向学院领导和上级审计部门申诉。

第十九条 纪检监察与审计处审定审计报告后,应当连同被审计人及其原任职部门的书面意见一同报送学院主管领导审批。

第二十条 经批准的审计报告或审计意见书等应主送委托部门,抄送被审计人及其原任职单位或相关单位。审计报告或审计意见书应存入个人档案归档。

第四章 审计内容

第二十一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是否遵守国家和学院财经法规、文件、制度,是否依法履行经济管理职责;

(二)本部门预算或财务收支计划的编制、调整和执行是否符合规定,决算是否完整、真实、合法,并按规定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批;

(三)各项资金收入和支出是否纳入预算管理,是否符合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是否贯彻了“收支两条线”的规定;有无乱收费,乱集资或截留收入、公款私存、设置“小金库”、滥发钱物和损失浪费等问题;

(四)各类资产的购置、管理使用、保值增值与安全完整情况,在购置审批程序上是否按学院规定执行,有无闲置浪费、资产流失等情况;经营性资产的重组、拍卖、清算等变更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手续是否完备;

(五)投资项目是否经过充分论证和严格的审批程序,有无重大失误与损失等情况。是否严格执行“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制度;

(六)本部门各类资产、负债、权益的真实性,生产经营、成本费用、利润分配是否真实、合规,债权债务是否真实清楚,有无经济纠纷等问题;

(七)各类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是否做到专款专用,有无挤占挪用等问题;工程项目是否纳入计划管理,手续是否完备,工程招投标是否符合规定,工程竣工结算是否真实、合法并经审计后列决;各类项目是否按照概算批复执行,是否符合国家和学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各项规定;      

(八)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执行;      

(九)本人勤政理财与廉洁自律情况,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十)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审计评价与结果运用

第二十二条  审计小组应当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以及责任制度考核目标和行业标准等,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做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第二十三条  责任界定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被审计人任职期间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进行界定,包括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二十四条  直接责任是指被审计人对其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部门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部门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因失职、渎职造成经济损失的行为;

(四)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主管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外,被审计人对其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外,被审计人对其非直接主管的责任范围内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改以及责任追究等结果运用制度,逐步探索和推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

第二十八条  应当根据审计结果,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和部门存在的问题,在部门职责范围内做出相应的处理,并督促整改。涉嫌违法违纪的,应当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被审计部门的现任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要制定整改措施,确保整改效果。

第三十条  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及结论性文书归入中层领导干部本人档案,审计结果应当作为对中层领导干部工作业绩考核和实施奖惩、任免或者聘用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其他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院监察与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