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科技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与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者:黄亮发布时间:2016-02-06浏览次数:444

 

为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使资助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真正实行阳光操作,确保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教财[2007]38号、苏财教[2007]108号)精神和我院实际,现就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制定以下办法:

第一条、认定对象

本细则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我院全日制在校学生。凡取得我院学籍注册后的在校学生才可提出经济困难资助申请。

第二条、认定原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院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认定机构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一)学院党委全面领导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院的认定工作。

(二)系部成立以分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系领导为组长、系辅导员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三)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为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学生认定评议小组成员5―7人(视班级人数多少而定),由本班里的党员、预备党员、入党积极分子、班干部及多数同学认可的普通(非家庭经济困难生)同学代表组成。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系范围内公示。

第四条、认定标准

参照南通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认定标准设置困难和特殊困难两档。

(一)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城市中父母一方或双方失业,且已经民政部门认定(凭市、县民政部门相应证明),家庭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2.单亲家庭且单亲父(母)无固定经济来源或收入无法维持学生本人学习、生活需要

3.父母年事已高或身体残疾(有市、县民政部门发放的残疾证),或父母因为其它原因导致劳动能力丧失,且无其它经济来源

4.家庭收入以种地为主,人口多,劳动力少,完成学业有困难;

5. 家庭收入低或无固定经济收入,学生本人在校学习、生活得不到基本的经济保障,学生本人在校消费少于270/月。

6.其它不可抗因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二)申请认定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孤儿、烈士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仅靠政府救济;

2.父母双方长期病重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无兄弟姐妹或有兄弟姐妹,但无力供养,没有直接经济来源;

3.家庭发生重大意外事件而造成经济特别困难;

4.家在重灾区、因灾害导致"三无"(无房屋、无父母、无收入);

5.经济来源特别困难,学生本人在校消费少于200/月。

特殊情况或因故发生临时经济困难的学生,可根据情况酌情考虑等级。

(三)各系原则上按不超过系学生数30%的比例确定困难学生建挡数,特殊困难学生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所有建档困难学生的20%

第五条、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院制订严格的认定工作程序,学生工作处、系认定工作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一)学院全面、认真部署每个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院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应同时寄送《南通科技职业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详见附件1);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应向在校学生发送《南通科技职业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南通科技职业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所在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南通科技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详见附件2),不再提交《南通科技职业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二)每学年开学时,学生工作处布置启动全院认定工作。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南通科技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南通科技职业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经济困难的学生,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原件(如下岗证明,残疾证明,优抚证明,户口簿等等),原件审核合格后返回,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附于申请表后,如:

1、城镇低保家庭。需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证金领取证》复印件;

2、农村低保家庭。需附《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复印件;

3、城镇低收入家庭的学生,家庭人均月收入不得超过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需附民政部门、街道或社区证明);

4、农村低收入家庭的学生,家庭人均月收入不得超过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需附乡镇民政部门、村委证明);

5、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城镇学生需附单位、街道或社区证明,农村学生需附乡镇民政部门、村委证明);

6、其它情况,由系部认可的,需附系部详细情况说明,并加盖系部公章。

(三)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南通科技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南通科技职业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统筹考虑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学院确定的认定标准、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四)系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五)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学生工作处提请复议。学生工作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六)学生工作处负责汇总各系审核通过的《南通科技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南通科技职业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学院党委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六条、认定与监督

学工处和系部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院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系部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系部应及时做出调整。

第七条、资助与管理

(一)经学院确认的家庭经济困难生资助方式包括优先审批国家助学贷款、优先安排院内勤工助学、学费减免、国家奖助学金、励志奖学金、学院家庭经济困难生活补助金、社会资助等。

(二)家庭经济困难生获得各类资助须参加一定量的公益劳动或社会工作 (义务劳动、助教助管、社区服务、法律援助、义务家教、志愿服务等各类社会实践公益活动)。

(三)学院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生遵循“弘扬正气、促进学风、扶贫与励志相结合”的原则,既帮助他们完成学业,又激励他们克服困难,发奋学习,报效祖国,为了保证此项工作的公正性、严肃性, 学院对贫困生实行动态管理。对已经建立的贫困生档案,可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以及学生本人的表现进行适度调整,档案调整包括提高档次、降低档次、撤销档案三种情况。贫困学生档案调整主要采取班级民主评议的方式,由全班同学对已建档贫困学生是否调整档次进行投票,以参加评议学生2/3及以上投票表示同意作为档次调整的必要条件。对经民主评议需要进行档次升降或撤档的学生由系部审核后报学生工作处审批。

1.家庭经济困难生如有违反校规、校纪行为,受到全院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或学习不努力,成绩明显退步,视情况降低一个资助等级,直至取消家庭经济困难生资助资格。

2.家庭经济困难生若违反校规、校纪,受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或因主观原因一学期有2门以上课程(包括2门)补考,取消资助资格,当年不享受学院对家庭经济困难生的一切资助,以后有明显进步的,经严格审核,可以视情况恢复其资助资格。

3.受社会资助的对象每学期必须向资助单位(或个人)书面汇报本人的学习工作情况。

(四)学生在申报家庭经济困难生资助等级中若有弄虚作假、隐瞒虚报行为的,一经查实,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取消资助资格,已发资助金的予以追回。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认定为贫困生。即使已取得贫困生资格,也应立即取消,并停止对其的困难补助。

1、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全院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者;

2、学习主观不努力,一学期有两门以上(含两门)考试(查)课程不及格者;或一学年未修满规定学分,超过6学分以上者;

3、不遵守校纪校规,日常行为表现不好,屡教不改者;

4、在校期间抽烟、酗酒、经常请客或铺张浪费者;

5、持有高档手机(包括小灵通);购买或长期租用电脑;购买MP3 CD机或电子词典等高档娱乐或学习用品,且单价超过200元;佩戴金、银、玉石首饰;节假日或假期自行外出旅游;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经营性网吧、通宵上网;实际生活费用明显高于平均每月200元;染发、做头发、理奇形怪状的发型;穿高档时装或使用高档化妆品;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他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等;

6、欠交一年以上学费者(经学院批准减免、缓缴学费者除外);

7、未能按学院要求及时注册者;

8、获救助期间家庭经济条件已有改善,有固定生活来源者;

9、家庭因建购房、购车、结婚等消费而欠下巨额债务导致无力供养学生完成学业者;

10、在休学、停学或保留入学资格期间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