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第六届“身边的榜样”——校园模范人物 评选活动的通知
发布人:刘奎奎  发布时间:2018-03-12   动态浏览次数:6087

      

     中共南通科技职业学院委员会

          通科校委宣联发 [2018] 1号




关于开展第六届“身边的榜样”——校园模范人物评选活动的通知

  

各学院党总支、团总支、学生会:

2008年至今,我校已经开展了五届“身边的榜样”——校园模范人物评选活动,涌现了一批敢于有梦、勇于追梦、勤于圆梦的先进典型,他们的成长历程和感人事迹为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校园文明新风发挥了积极作用。广大学生以校园之星为榜样,勤奋学习、甘于奉献、自强自立、奋发成才。

进一步加强正面宣传,发挥榜样的示范引领作用,深入推进“典型选树”工程,引导广大学生学习先进典型的优良品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营造“处处有榜样,人人学榜样”的良好氛围,学院党委宣传部、关工委、学工处、团委、学生会联合在全院范围内开展第六届“身边的榜样”评选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主题凝聚青春力量闪耀青春光彩

二、组织机构:

“身边的榜样”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评选工作的所有事务。

领导小组组长:柯晓扬

组 员:丁柏林孙家峰朱红明张跃群张超一张乐春杨春和陈国钧陈以坦(按姓氏笔画数排名)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张乐春(兼) 副主任:赵艳

员:冯凯敏、苏玮婷、各团总支书记

三、评选条件:

凡我校在籍大学生(含兵役期内大学生,创业创新模范可放宽至毕业三年以内的校友),具备下列条件者,均可申请。

爱党爱国、爱校爱集体、遵纪守法;文明礼貌、乐于助人、热爱劳动、勤俭节约;学习认真、目的明确、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各项有益活动,身心健康。

四、评选种类、人数和标准:

种 类

标  准

候选

人数

评选

人数

爱国爱校之星

有强烈的爱国热情和校园主人翁精神,以实际行动报效祖国,积极参与学院的建设和管理。

20

评选校园之星10人,提名奖10

志愿奉献之星

认真践行“团结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精神,热心公益事业,乐于帮助他人、奉献社会。

自强不息之星

在困境中自强自立,面对身体、经济、精神上的困境能够勇于克服,对未来充满自信。

刻苦学习之星

崇尚科学,热爱学习,专业知识扎实,学习成绩名列前茅或在全国、省市有关赛事中取得佳绩。

创创新业之星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工作岗位有突出的业绩。积极投身“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伟大实践,企业效益好或者具有创新成果。

文体活动之星

在文体方面具有一定特长,积极参与校内校外文体活动并取得优异成绩。

其它

依据被推荐人的特点个性化设定类型及其标准

五、评选步骤安排:

1、宣传发动阶段(2017310日至320日):分别召开各级会议部署评选工作。通过标语、海报、新媒体等阵地广泛宣传,形成氛围。

2、申报阶段(2017321日至45日):本次评选可通过集体(学院、班团、寝室)推荐、他人推荐和本人自荐三种方式申报,填写申报材料(附后),名额不限。各院以集体名义推荐的榜样每类不少于2人,所有书面和电子材料收齐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邮箱939945765@qq.com

3、新媒体初评投票阶段(201745日至415日):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对照条件进行初评,确定20名初选候选人,利用学校微信公众号、微博等进行公布并投票。结合评选领导小组意见和投票情况,评选出10名校园之星初步人选。

4、公示阶段(2017416日至418日):对校园之星初步人选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5、表彰及事迹宣讲阶段(20175月初至9月):召开表彰大会、“我的青春故事”成长报告会、新生入学教育等,广泛宣传,巩固成果。

六、相关要求:

1、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身边的榜样评选活动是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的具体举措,对于提高大学生思想道德水平、传播学院精神、构建和谐校园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各院要认真部署、广泛发动、充分挖掘,采取有效措施,吸引学生广泛参与,要坚持多数人推荐多数人的原则,避免关起门来选典型,少数人选典型的偏颇,选树更多可敬可亲、可信可学的大学生身边榜样。

2、扩大宣传,引领风尚。发挥校园模范人物的引领作用,关键在于让他们崇高的理想信念和道德追求能够在广大学生中形成共振,让他们的事迹广为知晓。要通过报告会、座谈会、主题活动、新媒体、校园广播等多种渠道广泛宣传校园之星,让他们的事迹深入人心,最终转化为实践,落实在广大学生的行动上,为优良校风学风的形成、学院的建设和发展中作出积极的贡献。

附:南通科院第六届“身边的榜样”——校园模范人物推荐表

  

              党委宣传部关工委

              学工处团委学生会

                                      二○一八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