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发布者:张潼发布时间:2017-01-04浏览次数:4007

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确保国有资产处置的公开、公正、公平,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5号)、《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127号)及《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通政规〔2014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各行政单位(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及工商联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市直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市直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市直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各类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核销)的行为。

第四条市直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合理、优化、节约的原则,保证资产的合理节约使用和优化配置;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国家和其他各方的合法权益;

(三)坚持资产配置、使用和回收利用相结合的原则,促进资产的整合和共享共用,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降低公共行政成本;

(四)坚持产权清晰的原则,权属关系不明或存在权属纠纷的国有资产,不得处置;

(五)坚持先鉴定后报废、先报批后处置的原则,明确资产保管部门、使用部门、处置部门和审查部门的职责,未鉴定资产不得报废,未报批资产不得处置。

第五条市财政局是市直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市直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及监督管理。

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负责审核、审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督促所属单位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处置的情况。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照市政府要求和职责分工,负责授权内市级机关国有资产的处置。

市直单位根据资产处置审批权限,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

第六条市直单位根据国有资产处置审批结果,调整相关会计账目,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维护资产管理系统。

  

第二章资产处置的范围和方式

  

第七条市直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

(一)闲置资产,是指市直单位占有的未使用或不需用但仍有使用价值的资产;

(二)报废、淘汰的资产,是指已没有使用价值、不能满足工作需要或因超过使用期限以及技术原因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转移的资产,是指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征地、拆迁等原因发生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是指由于盘亏、呆账以及管理不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的资产损失,包括固定资产、货币性资产等;

(五)经批准组建的临时机构或单位召开和举办重大会议、大型活动而临时购置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八条市直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对外捐赠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等。

(一)无偿调拨是指以无偿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行为;

(二)出售、出让、转让是指变更单位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取得相应处置收益的资产处置行为;

(三)置换是指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权、使用权的资产处置行为;

(四)报废是指经有关部门技术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对已经不能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五)报损是指已发生的资产盘亏、毁损、对外投资损失以及其他非正常损失等,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核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六)对外捐赠是指将尚能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无偿支援公益事业及扶贫、赈灾等的资产处置行为;

(七)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市直单位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对确认形成损失的货币性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进行核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三章资产处置审批权限

  

第九条市直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权限:

(一)单位处置并报主管部门及市财政局备案事项:

单项或批量账面原值在10万元以下(不含)的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

(二)报主管部门审批及市财政局备案事项:

1.单项或批量账面原值在10万元以上(含)20万元以下(不含)的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

2.已超过规定使用年限无法继续使用需报废的资产(含达到规定行驶里程的车辆)的核销;

3.市级以上政府规定需强制报废(淘汰)以及城市规划需拆除资产的核销;

4.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在本系统所属单位之间调拨和划拨。

(三)报主管部门审核及市财政局审批事项:

1.单项或批量账面原值在2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以下(不含)的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

2.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需提前报废的资产(含未达到规定行驶里程的车辆)的核销;

3.市直单位分立、撤销、合并、隶属关系改变等资产的处置;

4.经批准组建的临时机构或单位召开和举办重大会议、大型活动等而临时购置国有资产的处置

5.在不同部门或政府级次之间进行的资产调拨和划拨。

(四)报市财政局审核及市政府审批事项:

单项或批量账面原值在300万元以上(含)的货币性资产损失、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需提前报废固定资产的核销,需提供市政府同意处置的文件(如办文单、相关会议纪要等)。无市政府同意处置的文件,须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请市政府审批。

第四章资产处置程序

  

第十条市直单位资产处置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十一条市直单位资产处置应由本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或有关专业人员对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需提前报废的资产进行审核、鉴定,并按权限办理资产处置。

第十二条市直单位申请资产处置应视情报送以下资料:

(一)拟处置资产的名称、数量、单位、规格等基本情况;

(二)处置资产的权属证明或财务部门出具的能够证明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复印件应加盖公章);

(三)提前报废资产的技术鉴定,一般性通用设备由单位内部技术部门出具鉴定意见,专用设备由部门、单位委托国家专门技术鉴定部门出具鉴定报告,对于国家无专门技术鉴定部门的专用设备,其报废、报损的鉴定工作由其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出具书面意见;

(四)报损资产的核实,由单位内部提供盘点表、损失情况说明以及有关责任认定和内部核准文件等材料;

(五)单位发生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况处置资产的,须提供相关批文;

(六)评估报告。对按《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通政规〔20148号)规定需要进行评估的资产处置事项,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定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报告须报市财政局备案,并作为确定资产处置价格的依据。

以上报送资料详见附件1

第十三条市直单位进行资产处置,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1.对产权清晰、符合规定的拟处置国有资产,由单位资产使用部门提出意见,并进行公示,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等部门进行审核鉴定(医院、学校需技术部门对专用设备进行鉴定),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同意后进行处置,并及时在资产管理系统进行维护。

2.对需提请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审核或审批的资产,单位在履行内部处理程序后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及资产处置表(表格详见附件25);主管部门在收到申单位提交的资产处置报告后,按照权限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或审批,并在资产管理系统进行维护。对需报送市财政局审核的事项,应及时向市财政局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处(下称资产处)提出申请,由资产处对申处置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可行性进行审查。对拟处置批量资产账面原值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认为需进行现场查看的处置事项,市财政局组织专人到现场察看。对超过市财政局审批权限的事项,由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3.申请单位在完成审核、审批后,按规定对核销资产进行处置,其中:报废资产由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后处置;对需公开处置的资产,应委托定点评估、拍卖机构进行处置;对移交市公物仓的资产,应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市直公物仓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通政办发〔2010188号)执行,具体移交程序如下:

1)市大型活动购置和接受捐赠的资产,由主办部门负责在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负责清理、登记造册移交公物仓;

2)经批准撤销的单位或临时性机构的资产,其原有全部资产除明确规定另有用途外,须在撤销后的一个月内,由原机构负责清理、登记造册移交公物仓;

3)经批准合并的行政事业单位,其所有资产原则上按规定全部移交并入单位。经清查核实富余的资产,须在机构合并结束后的一个月内负责清理、登记造册移交公物仓;

4)按规定改制的事业单位,其纳入改制的资产经清查核实登记造册后,由改制前事业单位移交改制后单位;剥离未纳入改制的资产,由改制的事业单位登记造册,在改制结束前一个月内移交公物仓;

5)单位闲置一年以上且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资产(房屋、土地、大型医疗设备、学生床及课桌椅除外),须登记造册移交公物仓;

6)执法机关收缴的赃物、罚没物品和无主物品,属于一般性物品的由收缴机关统一保管,年底统一造册后移交公物仓;属于专管机关管理或专营企业经营的财物,上缴相关部门处理。

7)搬迁单位存放在原办公大楼仍可使用的资产,由搬迁单位清理、登记造册,在搬迁新址一个月内移交公物仓。

4.资产处置活动结束后,市直单位应根据审批结果和相关资产处置机构的交易凭证,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据此办理产权变动及过户等手续。

5.市直单位及主管部门应在月末前将本月应备案事项及时报市财政局资产管理部门。

第五章资产处置平台

  

第十四条市财政局负责建立或确认市直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平台,包括建立公物仓、确认产权交易机构等。

第十五条市直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公开、公正、公平,对经批准处置的单项或批量在50万元以上的资产(集中处置电子废弃物、学生床及课桌椅除外)应登记造册,按规定移交至有资质的资产处置平台进行公开处置。资产评估报告(表格详见附件6)、招投标公告、中标处置结果需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电子废物的处置,按照《关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电子废物实行集中专业处置的通知》(通财资〔20123号)执行。

第十七条各资产处置平台应根据审批部门的处置资产审批意见,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公开处置。符合资产评估行为的资产处置,交易价格不得低于评估价格,如因特殊原因确需低于评估价格的,应报审批部门批准。

各资产处置平台应按季向市财政局报送资产处置情况统计表(表格详见附件7)。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市财政局对主管部门在授权范围内审批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主管部门应定期向市财政局报告国有资产处置情况,主动接受市财政局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市直单位及主管部门应对本单位、本系统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一条市直单位及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一)单位或个人不履行相应的处置程序、审批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

(二)单位或个人故意隐匿应当纳入评估、鉴证范围的资产,或者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会计资料,导致评估结果失真,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三)转让方与受让方串通,低价转让国有产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四)资产处置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

(五)单位或个人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六)未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在资产交易机构进行交易的;

(七)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未按国家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缴入国库或专户的;

(八)其他违法、违规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二十二条市直单位应加强资产财务与信息系统的维护,对连续2个月资产财务处理与资产信息不一致的单位,市财政局将停止该单位的政府采购和次年的资产配置预算。

第二十三条承担资产交易的评估、拍卖等社会中介机构应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自觉接受市财政局的监督管理,及时报送资产交易相关情况,如有违规行为,市财政局将取消其资产交易资格。

  

第七章

  

第二十四条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涉及国有资产处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市直事业单位,其国有资产处置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的医保扣款不适用本办法,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处置。

第二十七条市直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益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中电子废物及涉密资产处置收入由定点处置机构集中上缴市财政局,其他资产处置收入进入单位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第二十八条市直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中涉及土地资产管理的相关问题,依照国家和省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二十九条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57l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南通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施细则》(通财资[2008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