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人才工作研究课题管理办法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5-03-14   浏览次数:40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通委发[2005]1号)文件精神,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加强全市人才工作研究,实现人才工作研究课题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更好地为市委、市政府决策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工作研究课题主要包括全市人才战略、人才规划、人才政策法规、人才培养管理等方面理论和实际问题研究。

第三条 课题由南通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公开发布,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人才办)负责组织实施,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日常管理。

第四条 课题分为重点课题和一般课题,通过公开招标和协议委托两种方式发包。协议委托课题鼓励多个单位和个人参与研究。课题由市人才工作专项资金择优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

第五条 人才办每年编制一次课题指南,面向社会公开发布,符合投标条件的市内外有关机构和个人均可申报。

第六条 作为课题主持人的投标者应是政治素质好、热心人才工作、有一定的理论功底,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者,或曾主持并完成过市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的理论工作者及实际工作者,或在省级以上刊物、媒体发表过较有影响的人才工作论文至少2篇者,或出版过与人才工作相关的著作并任副主编及以上者,或人才办聘请的人才工作特约研究员。不具备上述条件者,须有两名从事人才方面研究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的书面推荐。

第七条 课题组成员的构成倡导各学科组合,高校、研究机构和实际工作部门联合。鼓励对重大现实问题进行多角度、多层次、全方位综合研究,特别提倡对这些课题进行跨部门、跨单位、跨学科的研究。

第八条 投标人按照选题指南,从中共南通市委人才工作网站(www.ntzg.com)下载《南通市人才工作课题研究申请书》(等同标书,一式2份)和《课题设计论证概述》(一式7份)样本,按照规定项目按A4纸规格打印和复印,经所在单位审查盖章后,连同电子文本及投标人资格材料(1套),报送人才办。投标人在申请书中必须承诺申请内容的真实性,保证没有知识产权的争议。

第九条 人才办对投标者的资格进行审核后,组织专家对符合条件的标书进行评议,评出中标者,通过原招标渠道公告中标名单。中标者与人才办签订课题研究协议书,正式开展研究工作。流标的课题,由人才办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选择有条件有能力的潜在投标者,以直接委托方式下达研究任务。

第十条 在评标过程中,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自带资金或具有配套资金的投标者,优先支持有实力的科研团队及单位,优先支持有相关前期研究成果者。

第十一条 根据实际情况,发布单位可对课题研究计划进行修改和调整。对已立项课题进行修改或调整,应与课题承担者进行协商。

第十二条 立项的重点课题研究经费,经人才办审核后,由人才办分两期拨款,先期拨款60%,课题完成通过评审后再拨付40%。课题经费实行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的办法。通过本课题评审并已获市级以上组织、机构立项的课题,经审核,给予适当的配套经费。

第十三条 课题完成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从研究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计算。特别重要的课题研究期限可另行约定。

第十四条 课题报告形式为单篇论文、调查报告和著作等。重点研究课题论文字数一般不少于1万字。

第十五条 课题的结题采取评审、验收和撤销三种方式。课题的评审、验收由人才办负责组织,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小组评审。评审、验收结论须经评审小组多数通过,并由课题发布单位颁发成果评审证书。其他组织对本课题的评审、验收结果由市人才研究会鉴别认可。如课题无法继续实施时,课题承担者应及时向人才办提交课题撤销申请,经批准后可办理撤销手续。

第十六条 本课题研究成果的评价标准,主要包括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科学价值和意义;对相关决策的作用和影响;观点、方法和理论的创新性;研究难度和复杂程度;科研规模和效率等。

第十七条 研究成果具有较高应用价值,被市级以上组织采纳转化为决策,或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受到国内知名专家高度评价,经人才办核实,按照《南通市人才工作创新成果评选奖励办法》,可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八条 人才办有权使用本课题研究成果所有数据和资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人才办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共南通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2006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