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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科技职业学院财务预算与决算管理暂行规定

时间:2018-11-05来源:财务处点击:3819

通科校〔201819

为促进我校财务预算与决算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及其他国家法律规定,结合学校管理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财务预算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其内容包括收人预算和支出预算。财务决算是指学校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包括年度财务报表、分析报告等。

第二条学校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和决算管理。学校财务预算由市财政部门预算和校内预算组成。

第三条经校长办公会通过、并经校党委会审议批准后的财务预算、决算及报表,在市财政批复后的20日内向社会公开,并对预算、决算中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涉及国家机密的除外)。

第二章财务预算与决算的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

第四条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主持编制学校当年的财务预算与年终决算。预算经学校党委会同意后报市财政,市财政批准后由校长主持执行。

第五条学校的预算管理级次分为校级预算和二级学院(部、处、办)预算。

第六条与学校收人预算有关的校内各主管职能部门,有权代表学校积极组织收人,有责任监督各项收人按计划及时、足额上交学校。

第七条财政部门预算由财务处根据校内各部门上报的收支计划,提出预算建议方案,经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并报校党委会批准后,上报“一上”预算,由市财政核定“一下”预算控制数。学校根据“一下”控制数编制“二上”预算,再上报市财政审核批复后执行。审批程序为“两上两下”。

第八条校内预算由财务处根据市财政批复的部门预算“二下”指标,结合校内各部门提出的收支预算计划及近2年各项经费预算的执行情况拟定出预算建议方案,报分管财务校长审查,确定预算初稿,在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后,将修改稿提交校长办公会审核报校党委批准后执行。审批程序为“两上两下”。

第九条年终财务决算由财务处编制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查通过后上报市财政局并报校党委备案。

第三章财务预算的编制原则和要求

第十条编制财务预算必须坚持“量人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财政部门预算和校内预算必须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一条收人预算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各项收入要认真核实,没有把握的收入只能积极争取,不能纳入预算,避免赤字隐患。

第十二条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注重效益的原则,没有可靠收人来源的支出不能纳入预算。安排支出预算时,在确保人员经费和正常运行开支的前提下,突出以教学为中心。

第十三条仪器设备购置、房屋建筑物的更新改造及基本建设等项目,根据学校的财力可按轻重缓急排序进行。

第十四条校内支出预算中应留不少于基本支出总额5%的预备费,以解决预算执行中不可预见的开支。

第十五条财政部门预算根据财政部门要求的时间、内容和方法进行编制。既编制当年预算,同时编制中长期财政预算。在编制部门预算的同时各有关二级部门需提交项目经费的绩效目标。

第十六条校内预算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二下”指标和预算年度学校事业发展计划,参考当年预算执行情况、增减因素,编制下一年度的预算。该预算在财政部门预算“二下”后15日内完成。

第四章财务预算的执行和调整

第十七条各级领导均应加强预算意识,维护预算的严肃性,确保预算的完整性。财务预算一经批准,学校各部门必须严格按预算执行。

第十八条学校的收入预算按其来源相应由分管校领导监督校内各职能部门积极组织征收。

第十九条学校的支出预算按照管事与管钱相一致的原则,实行支出预算切块管理,预算资金的再分配归口由各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执行。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列入年度预算的项目,严格按照预算中列明的指标控制金额和管理方式办理。

第二十条预算项目调整必须按原预算批准程序由校长办公会审定,任何部门或个人均不得超越权限作出减收或增支的决定。大额(100万元以上)调整需报校党委会同意。

第二十一条未列入财务预算、而在年度中又必须开支的应急性项目,由有关部门填写立项报告,在学校财力允许的情况下,报经主管财务校长同意、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执行,并及时调整支出预算。

第五章财务预算与决算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在分管财务校长的领导下,财务处负责对财政部门预算和校内预算的执行进行日常监督、控制和管理,并定期将预算执行情况和分析的结果向经费分管领导报告。

第二十三条由学校或聘请社会第三方对项目经费开展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的结果作为安排下一年度项目经费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学校各级领导、部门主要负责人或经费审批人分别为所管辖范围的经济责任人,按照职能分工,对所管范围的经济活动(包括收人和支出)负全部责任,并自觉接受纪检、审计、财务等有关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部门经费的使用情况、限额以上的设备采购项目和限额以上的维修或基建项目由学校审计部门按照学校审计办法进行审计。大型基建项目,根据需要由市审计部门进行审计。

第二十六条学校依法接受政府审计主管部门对财务预算的合法性、合理性、完整性及财务决算情况进行审计。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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