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令)、《南通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通政规[2014]8号)、《南通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通财规[2015]1号)及《南通科技职业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是指学校在确保完成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在一定时期内以有偿或无偿方式提供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国有资产,主要是指学校占有,各单位具体使用的地上建筑物、土地、设备等。学校国有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出借:
(一)权属有争议的;
(二)经鉴定为不得使用的危险房屋的;
(三)有关规章制度规定禁止出租、出借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为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决策机构,资产管理与招投标办公室为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主管部门,负责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的审核和监督管理,并委托以下部门为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归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归口范围内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的申请和初步审核。
归口管理部门管理范畴为:
1.教务处:负责学校教室(含机房)和实验室等教学、实训场所的出租、出借事项的初审和申报;
2.后勤与保卫处:负责学校食堂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的初审和申报;
3.创新创业学院:负责校企合作资产项目的初审、申报。
4.其他部门:负责本部门管理范围内设备等资产的出租、出借事项初审和申报;
5、未列入上述归口管理部门管理资产由资产管理与招投标办公室负责。
第五条 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出租、出借实施方案,填写《南通科技职业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申报表》,出租出借实施方案内容应包括拟出租资产状况、拟出租用途、出租原因、出租期限、承租条件、招租底价及确定依据、租金支付及递增方式、招租方式等内容;出借实施方案内容应包括出借对象、出借原因及出借期限等内容。
第六条 学校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应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出租出借。
第七条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审批程序
(一)申报:各归口管理部门制定出租、出借实施方案,经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向资产管理与招投标办公室进行申报;
(二)审核:资产管理与招投标办公室对实施方案进行初审(论证),初审通过报归口管理部门分管领导审核,审核通过后报校长办公会议或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批,审核(初审)不通过则退回归口管理部门;
(三)审批:校长办公会议或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经资产管理与招投标办公室审核的出租、出借项目进行审定并签署意见;对租借用地超过20平方米的房屋或价值10万元以上的设备且租借时间超过三个月的需要提交校长办公会决定。对需要通过招投标的由归口管理部门和资产管理与招投标办公室组织招投标;单项资产评估价或现行市价超过50万元以上(含)、年租金10万元以上(含)资产的出租、出借的必须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校企合作项目按学校校企合作相关规定实施。
(四)签订合同:经招投标或学校审批同意的,由归口管理部门牵头,履行合同签订程序并以学校名义与承租人签订合同。
第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年。出租、出借(合作)期满,如需继续出租、出借(合作)的,应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申报,按程序审批后实施。
第九条外单位临时(一周以内)租用、租借学校房屋土地举办培训、训练、会议、考试等活动,须由归口管理部门向资产管理与招投标办公室申请(见附件1),经资产管理与招投标办公室审核,归口管理部门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由租借单位向资产管理归口管理部门办理租用租借手续,并按相关标准(见附件2)向学校财务处缴纳相关费用后使用,附件2中未涉及的资产出租收费标准另行商定。对接受市有关行政部门安排的活动可免收租金,校企合作单位按照《合作协议》执行,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减免的,归口管理部门须说明情况并经分管资产管理校领导批准。
第十条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
归口管理部门要加强资产出租、出借的后续管理,建立出租(出借)业务档案,对出租(出借)的资产状况、业务进展情况、租借费用上缴情况做好及时的跟踪,加强监管,防止资产及收益流失。
资产管理与招投标办公室要加强对出租、出借项目的监督与管理。国有资产出租后,消防、环境卫生等原属管理权限不变。
第十一条 按照财务“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收入必须全额上交学校,租金收入的使用按财务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租借单位不能严格履行合同条款的,资产管理与招投标办公室要督促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及时与租借单位解除合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后续事宜的处理。
第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归口管理部门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申报,履行相关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经查实,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一)超越规定审批权限擅自出租出借国有资产;
(二)弄虚作假,串通作弊,低价出租国有资产;
(三)蓄意拆分拟出租出借资产;
(四)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国有资产出租收益;
(五)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与招投标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南通科技职业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申报表
资产名称 | | 详细地址 | | |||
租借时间 | 年月日 | 租借时长(天) | | |||
承租单位名称 | | |||||
经办人 | | 联系电话 | | |||
租赁(借)用途 | | |||||
应收金额(元) | | 实收金额(元) | | 缴款方式 | □现金 □汇款 | |
归口管理部门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日 | |||||
资产管理与招投标办公室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 |||||
归口管理部门分管领导意见 |
年月日 | |||||
资产管理领导小组意见 |
年月日 | |||||
备注 | | |||||
| | | | | | |
说明:1、临时(一周以内)出租出借的资产管理领导小组不需签署意见。
2、应收金额与实收金额不相同时,请归口管理部门签署意见时说明原因。
附件2:
南通科技职业学院国有资产出租收费标准参照表
出租项目 | 收费标准 | 备注 |
立德楼一楼报告厅 | 5000元/天 | 原则上不对外租借,不足1天按1天计。商业用途租借的在此标准基础上提高50%。音响、灯光有特殊要求的自行解决。 |
立德楼二楼报告厅 | 2000元/天 | |
求新楼一楼报告厅 | 3000元/天 | |
图书馆报告厅 | 2000元/天 | |
教室(座位数少于50人) | 300元/半天 | 不足半天按半天计,使用多媒体增加100元/半天,使用空调增加100元/半天 |
教室(座位数大于50人) | 500元/半天 | |
计算机房(50人) | 600元/半天 | 超过50人的原则上按12元/机位.半天递增,不足半天按半天计 |
体育馆 | 2000元/半天 | 上午,提前入场准备的按实结算 |
4000元/半天 | 下午,提前入场准备的按实结算 | |
5000元/晚 | 晚上,提前入场准备的按实结算 | |
100元/小时 | 小型训练、比赛等 | |
室外400m标准运动场 | 3000元/天 | 不足1天按1天计 |
道路、场地 | 200元/天 | 按?xml:namespace> |
实验实训室 | 1000元/天 | 设备原值总价≥10万的,按总价的1%计每天的租赁费用,不足1天按1天计 |
注:本表为与承租方洽谈收费标准时的参照,为最低标准,本校的协作单位可给予适当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