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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科技职业学院招标采购管理办法(修订)

时间:2018-11-05来源:财务处点击:491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招标采购工作,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保护招标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以及南通市招标采购方面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招标采购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纳入学校招标采购范围的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政府采购目录中的工程、货物和服务类项目,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和程序执行,由资产管理与招投标办公室与需求部门会商一致后,按相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实施。

第四条凡纳入校内招标管理的项目,在经费报销时必须附中标通知书、合同文本、验收单。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五条学校成立招标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招标采购管理工作。招标领导小组由分管招投标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监察与审计处、资产管理与招标办公室、教务处、学工处、后保处、图文信息中心等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其主要职责为:

(一)审议学校采购工作的管理文件;

(二)研究学校采购工作的重大事项;

(三)指导协调学校重大项目(根据需要审核50万元以上一般采购项目、100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文件)的采购活动;

(四)处理解决学校采购工作出现的重大矛盾和问题。

第六条资产管理与招投标办公室是学校招标采购工作统筹管理的职能部门,代表学校从事招标采购工作的组织与管理。工作职责为:

(一)起草或修订学校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二)根据需要组织项目再论证、审查项目需求说明;

(三)接受投标报名,组织需求部门审查投标单位的资质;

(四)撰写招标文件,发布招标、中标信息;

(五)组织对潜在投标人的考察,建立并逐步扩充“潜在投标人信息库”、“评标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

(六)根据项目需要,组建各类评标小组;

(七)收到投标文件后,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签收保存,并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回执;

(八)组织开标、评标会议,做好开评标记录;

(九)负责校内所有(含政府采购项目,基本建设项目除外)招投标项目的文件归档工作;

(十)协助监审部门处理招投标项目的投诉、质疑;

(十一)参与所有招投标项目的验收工作;

(十二)协助审核合同文本,监督、检查合同的执行情况;

(十三)负责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范围采购项目的办理。

第七条监察与审计处负责对招标工作进行监督。工作职责为:

(一)采取专项督查、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等方式进行监督;

(二)监督招投标工作过程是否符合相关程序和规定;

(三)根据需要参与招标项目的考察、验收及合同项目履行情况的检查;

(四)对招标文件、项目合同及合同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五)接受投标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质疑和投诉。

第八条项目需求部门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负责项目论证、撰写项目需求

(二)负责对招标文件中项目需求内容的答疑;

(三)参与考察,负责撰写考察报告,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资产管理与招投标办公室备案;

(四)参与评标(不得担任评标小组组长);

(五)起草合同文本、按合同签订流程完成合同签订;

(六)组织或配合归口管理部门进行项目验收。

第九条修缮、实验(训)室建设和维修、装饰类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为后保处;教学仪器等专用设备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为教务处;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为图文信息中心;办公设备采购项目、服务类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为资产管理与招投标办公室。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工作职责为:
(一)根据学校中心工作和发展规划,组织协调、论证项目计划;

(二)审核需求部门项目需求;

(三)参与评标(不得担任评标小组组长);

(四)审核项目合同;

(五)组织考察、验收,处理维保事宜;

(六)负责检查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及投资控制,协调和督促合同的正常履行;

(七)协调各职能部门、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

(八)负责项目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

第十条评标小组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中标候选人。

第十一条学校建立由经济、法律和技术专家组成的专家库,参与招标采购活动的技术咨询和评标。

第三章招标范围与限额

第十二条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按政府采购要求进行采购。南通市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暂定单项或批量20万元以上(含)。对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预算在2万元至20万元的,按学校本采购管理办法进行采购。贵重仪器设备、预算在5万元(含)及以上的工程及服务类项目,应以公开招标为主。对预算在2万元(含)以下未列入政府采购目录、不属于办公家具、不属于仪器设备的可由需求部门按《南通科技职业学院小额采购管理办法》组织采购。

第十三条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和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但必须经招标领导小组批准。

第四章招标采购方式

第十四条项目招标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谈判;

(五)询价;

(六)竞争性磋商;

(七)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十五条公开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公开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十六条邀请招标。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及以上供应商,并以公开邀标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十七条竞争性谈判。竞争性谈判是指邀请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直接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学校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五)公开招标三次(含)以上流标的。

第十八条单一来源。单一来源是与指定品牌或供应商直接谈判的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十九条对要求简单、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询价,是指对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参与询价的评委必须来自不同的部门或二级学院。

第二十条竞争性磋商。竞争性磋商是指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单,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五章招标采购程序

第二十一条纳入学校采购管理范围的采购项目应由招标办统一管理,项目经论证、立项后,应按下列程序办理采购:

(一)申请部门提前一个月向招标办提交《南通科技职业学院工程(货物或服务)类项目需求说明》;

(二)招标办依据采购需求组织内部项目再论证,编制招标文件并发布招标公告;

(三)招标办组织开标、评标;

(四)招标办将中标结果进行公示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五)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开标结果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第二十二条项目需求内容。

(一)技术需求提出部门应当对采购标的市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项目需求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一般应包含项目的基本情况、主要用途、采购内容、技术指标、图纸、清单、工期(交货期)、保修期、付款方式、商务条款以及对潜在投标人的投标资质的要求等内容;

(二)需求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三)需求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产品,不得设置有利于特定投标人的条款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他性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招标文件随同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发出。招标文件网上公示日期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3个工作日前,在学校采购信息网站发布补充公告。

第二十五条开标时,应当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第二十六条评标工作由招标项目评标小组负责。

(一)评标小组由用户代表、相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一般为三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评标小组的专家成员从学校设立的评标专家库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采取选择性方式确定;

(三)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小组,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四)评标小组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七条评标方法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法。

第二十八条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应当合理,要体现公平与充分竞争的市场规则,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二十九条评标小组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资质要求和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第三十条 中标人确定后,应将中标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一)公示期间若无异议,公示期满后,招标办应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二)公示期间若有异议,中标通知书应暂缓发出,并由监审处会同有关部门对有异议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十一条对纳入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采购的项目,需提前三个月按照市级采购要求向招标办提出申请。

第三十二条在招标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有效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投标人不足3个的。

(二)出现影响招标公正的串标、围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因重大变故,招标任务取消的。

第三十三条合同签订

招标项目承办单位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的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书面承诺订立合同,合同的签订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

第三十四条中标人拒绝签订书面合同或自动放弃中标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或重新招标。

第三十五条合同履行

建筑工程、装修改造类合同签订后,工程队的管理、工程质量的监督、验收等合同履约,由后保处负责。

基建设施设备、基建材料等物资采购合同签订后,由后保处负责验收、经费结算并协调安装、调试等相关工作。

其他合同签订后,合同履约情况由项目承办单位负责。

监察与审计处联合资产管理与招投标办公室根据学校规定对各类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合同变更

相关管理部门、设计单位、使用单位应尽可能将招标项目的需求、方案、材料(设备)选择等各类问题消化、协调、处理、解决在合同签订之前,合同签订生效后,原则上不得变更。确因特殊情况或不可预测因素需要变更合同的,按学校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审批。

第六章其他规定

第三十七条对因情况特殊而无法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由项目承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分管校领导同意,由资产管理与招投标办公室组织,采取其他方式(询价、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等)进行采购。10万元以上的项目招标方式变更须经招标领导小组研究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八条对捐赠或部分捐赠的项目,捐赠人有特殊要求的,项目承办单位审核施工单位或供应商符合相关要求的,按学校与捐赠人签订的协议办理,并将具体情况书面交资产管理与招投标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九条对援助资金的项目,贷款方或资金提供方对招标采购的具体条件和操作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不得损害学校的根本利益。

第四十条对未纳入学校招标范围的采购项目由部门、二级学院根据《南通科技职业学院小额采购管理办法》组织采购。

第七章纪律与监督

第四十一条学校各类招标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十二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本办法行为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纪、违法责任。

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违反本办法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相关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四十四条参加学校招标工作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公正廉洁、保守秘密、按章办事、不徇私情。参与招标的工作人员和监督人员违反招标工作规定,按校纪校规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四十五条投标人相互串标,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未经招标人同意将中标项目全部或部分转让他人的,学校有权终止其中标项目合同的履行,另行组织招标。

第四十六条中标人不履行合同的或履约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参照有关招标采购法规给予罚金处理,同时中止一段时间或取消今后来我校参与投标的资格。

第四十七条资产管理与招投标办公室、归口管理部门及项目需求部门应增强主体责任意识,落实好廉政风险防范措施,监察与审计处根据需要对重要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纠正招标采购活动中的违纪违规违法行为。

第四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学校招标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检举和投诉。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投标人对学校招标采购工作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监察与审计处投诉。

第五十条本办法未尽事宜由招标领导小组决定。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由资产管理与招投标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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