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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科技职业学院大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资助执行办法

时间:2018-11-05来源:学工处点击:4417

 

第一章

第一条为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鼓励高等学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及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的高等学校学生,国家给予资助。

第二条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实行代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等学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

第三条下列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不享受国家资助:

(一)在校期间已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二)定向生、委培生和国防生;

(三)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到部队参军的学生。

第四条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安排。

第二章标准及年限

第五条国家对高校参军学生每学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及学费减免标准最高不超过8000元。凡是在2014年7月1日以后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及服义务兵役退役复学的学生,按照新标准执行。往年补报的学生,按旧标准执行。

第六条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据实补偿或者代偿。退役复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如补偿金额高于国家助学贷款金额,高出部分退还学生。

第七条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国家助学贷款停止发放。

第八条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的年限,按照国家对本科、专科(高职)规定的相应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达到的修业规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应完成的国家规定的修业年限的剩余期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复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不在减免学费范围之内。

第三章申请与审批

第九条高校学生申请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应征报名的高校学生登录大学生征兵报名系统,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一式两份,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交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校期间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

(二)学校相关部门对《申请表》中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对《申请表》加盖公章,一份留存,一份返还学生。

(三)学生在征兵报名时将《申请表》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学生通过征兵体检被批准入伍后,县级征兵办对《申请表》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

(四)学生将《申请表》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以及毕业证书复印件(毕业生),交至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第十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收《申请表》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后,对各项内容进行复核,复核条件的,及时向学生进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第十一条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的学生,到学校报到后向学校提出学费减免申请,填写并提交《高校学生退役复学学费减免申请表》和义务兵退出现役证复印件。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及时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学费减免手续。

第四章资金的拨付和管理

第十二条中央财政于每年5月底前,对各省上一年度实际所需资助经费进行清算,并以一年度实际支出金额为基数提前下达各省份当年资金预算。

第十三条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的经费下拨后,学校及时发放给学生。

第十四条高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对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监察和监督。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或截留、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的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如遇上级调整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政策,按上级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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