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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科技职业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时间:2018-11-22来源:继续教育学院点击:4761


为规范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学习活动,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1号令)、《教育部关于加强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和办学秩序管理的通知》(教发〔200723号)等文件的精神和要求,以及江苏省教育厅关于成人高等教育学籍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结合成人教育的特点和我校成人高等教育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照国家成人高等教育招生的有关规定,经省招办录取的新生,持南通科技职业学院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和规定的有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日期到指定地点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或学校所设的函授站、教学点书面请假,并附相关证明。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学生,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进行学籍电子注册,取得学籍。如发现有不符合入学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视其具体情况提请教育行政部门、纪检、监察和司法部门予以查究。

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由本人书面申请,经继续教育学院或函授站、教学点签署意见,报学校分管校长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经治疗康复,应在下一年新生入学报到两周前,向学校提出书面入学申请,并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经学校复查符合入学体检要求,同下一年级的新生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报到注册。单数学期须缴费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批准后暂缓履行注册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两周不注册,且无正当事由者,视为自动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各教学点在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将实际注册人数、未注册学生名单报我校继续教育学院;未按要求报到注册的学生,不能参加学习与考试。

第二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五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门课程考核,考核成绩和课程相应的学时同时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六条 课程的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按相应教学计划的规定执行。考核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如笔试、口试、笔试与口试相结合、撰写读书报告等。笔试时间一般为90-120分钟/门,口试时间为10-15分钟/人,其准备时间不超过30分钟/人。

第七条 课程分学期开设的,每学期均按一门次计算并登记成绩。凡教学计划规定单独开设的实验课、技能训练、课程设计、毕业实习、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等实践教学环节均按一门课程计算并登记成绩。

第八条 课程成绩的评定以期末考试成绩、平时成绩相结合。考试课程期末考试成绩占60%,平时成绩占的40%。考查课程期末考试成绩占50%,平时成绩占的50%

平时成绩的考核内容包括:到课率、完成课外作业、平时测验、提问、课堂讨论、平时答疑等情况。要特别加强对到课率和完成课外作业情况的考核。

成绩的评定可根据课程类型及考核方式的不同采用百分制或五级评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

第九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写出有关实际表现的评语,并按三级(优秀、合格、不合格)评分制评定等级。对犯有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其它错误的学生,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凡平时成绩不合格、或缺课和旷课累计达到该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及以上者,均取消其该课程的考试资格,成绩以零分登记,该课程必须重修。

第十一条 考试不及格成绩和补考成绩均予以记载。补考成绩按卷面实际分数的60%加平时成绩的40%登记。不及格课程的重修成绩按实考成绩登记。

第十二条 学生参加课程考试必须携带身份证。参加省统考考试必须携带身份证、准考证等要求携带的所有证件。

第十三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正常考试,应提前向学校或函授站、教学点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必要的证明材料,办理缓考手续,须经函授站、教学点签署意见。缓考随下学期补考同时进行。

缓考不及格或补考时缓考,只能重修。未经批准,擅自缺考者按旷考处理,旷考学生不得参加补考,必须重修。

第十四条 学生参加课程考试,必须自觉遵守考场纪律(详见《考场规则》)。凡严重违反考场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按零分计、成绩登记为“舞弊”,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舞弊者不得参加正常补考。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对于实施了更为严重的作弊行为的,将直接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十五条 教师填报成绩时,应按学号顺序填写,对学生的一些特殊情况要在报表内填写清楚,如“舞弊”、“缓考”、“旷考”、“重修”、“免修”、“免考”等,对不及格的学生,成绩用红笔填写。所有成绩档案资料均不得进行涂改,不得用圆珠笔填写。

第三章 补考、重修与重考

第十六条 学生每学期考试不及格的课程,原则上可免费补考一次。初次考试成绩低于20分者,不予补考,须重修。

第十七条 补考时间一般为下一学期期末考试时间。补考的学生均要按时到指定地点参加补考。教务科、函授站、教学点在补考前一周公布补考日程表并通知学生。其他时间不得任意安排补考。补考评分不得降低标准。

第十八条 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未参加或考核不及格的,不予补考,必须补修或重修。

第十九条 凡补考或缓考成绩不及格的、无考试资格的、旷考或考试舞弊等要求重修的学生,都必须提出重修申请,经批准后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重修。

第二十条 学生重修原则上跟随低年级相同学分(学时)、相同要求的课程学习,也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其他重修的形式。

第二十一条 申请重修的时间、地点:在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在各函授站、教学点办理。

第二十二条 重修学生不论采取何种重修形式,在开课的一周内要携带重修证到任课教师处登记。未进行重修注册而听课、参加考试的,成绩无效。

第二十三条 跟随低年级课程重修或参加重修班学习时,若重修课程与其他教学环节时间冲突,学生可向任课教师书面申请,经同意可部分听课或自学,但必须完成规定的作业和实验,方可参加考试。考试前任课教师按规定进行考试资格审查。

第二十四条 重修考试由教务科、函授站、教学点组织,一般跟随低年级学生的考试同时进行且使用同一份试卷,特殊情况下重修班也可单独命题考试。

第二十五条 重修课程不得申请缓考。重修考试不及格不予补考,可继续申请重修,重修次数不限,但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毕业学年要求重修的课程,在毕业前原则上不安排重修。学生在毕业学年上学期的重修课程,可采取自学,在毕业前安排一次补考;学生在毕业学年下学期的重修课程,毕业前不再安排补考,按结业处理。因教学计划或专业调整而无法跟班重修的课程,学生可以自学,在毕业前给予一次考试机会;学生因不提出重修申请而没有重修的课程、重修后仍不及格的课程毕业前不再安排考试,按结业处理。

第四章免修与免考

第二十七条 免修免考是指学生经批准后不再参加某门课程的学习(上课不考勤)与考试;免修是指学生经批准后可不参加某门课程的学习(上课不考勤),但必须参加考试。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学校(含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已取得合格成绩,且名称相同、学时数相近、教学要求基本相同的课程,可以申请免修免考相同学历层次或低于原学历层次的课程。免修免考的原课程成绩从毕业当年算起六年内有效。

第二十九条 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及以上考试达425分及以上(录取当年算起三年内的合格成绩)的专科学生,可以申请免修免考公共基础课“英语”;获得国家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及以上合格证书(录取当年算起三年内的合格证书)的专科学生,可以申请免修免考公共基础课“计算机应用基础”。

第三十条 转学、转专业、转学习形式的学生,可以申请免修免考相同学历层次或低于原学历层次、已经修过并考试成绩合格的名称相同、学时数相同、教学要求基本相同的课程,成绩转登。没有修过的课程不能免修,必须补修。

第三十一条 学生经过自学或以前修过的课程,已掌握该课程教学大纲所规定的教学内容,可向学院教务科、函授站、教学点提供已修过课程的相关材料,提出免修课程申请。经批准后,由学院教务科在每学期期末考试阶段安排免修课程考试,考试成绩在75分(或良好)以上的课程,可以免修,并以免修考试成绩进行成绩登记。

第三十二条 学生确因特殊情况不能跟班上课的,可以提出免修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免修,但必须完成老师指定的网络课程的学习任务,完成老师布置的作业,进行网络面授。不得免考。免修课程的总学时数不得超过本专业教学计划总学时数的五分之一。

第三十三条 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及其他实践性教学环节不得免修免考;专业主干课程原则上不予免修;重修的课程不得申请免修。

第三十四条 新生在入学的第一周办理第一学期的课程免修免考手续,以后每学期的第十七、十八周办理下学期课程免修免考手续,其它时间不予办理。

第三十五条 申请免修免考的学生,要认真填写免修免考申请表,并提供正本证明材料(毕业证书、等级证书、自学考试单科合格证书、居民身份证、原所在学校所学课程名称、学分、学时和成绩单等)及其复印件一份。由函授站、教学点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统一交教务科审批。若学生不能提供正本证明材料,不得办理免修免考手续,不能免修免考。

第三十六条 凡有伪造、涂改和提供假证明的学生,一经查出,即取消学籍并通知其单位。对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工作人员,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三)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经批准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三十八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限。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时间计入在校学习年限。休学不得超过两次,累积时间不得超过两年。但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无论在军队工作时间多长,均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间,不得擅自来校上课、参加考试,若参加考试,成绩无效。

第四十条 学生休学,应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材料,经函授站、教学点、教务科审查,报主管院长批准。

第四十一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提出书面复学申请,并附有关证明材料。因伤、病休学的学生,应提交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书,证明已经恢复健康;

(二)学生在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视为复查审核不合格,不予复学并取消学籍;

(三)经函授站、教学点、教务科复查审核,主管院长批准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四)经批准复学的学生,根据已修课程情况编入原专业的相应年级学习,若原专业无后续年级,可酌情编入相近专业。如因国家政策调整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学生应服从学校的安排和调整。

第六章退学

四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退学:

(一)在学校最长修业年限(基本修业年限加三年)内,仍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复学手续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而缺课占一学期教学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五)每学期开学时超过两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无效的。

第四十三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函授站、教学点或班主任提出,教务科审核,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四条 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时间发给相应证明:学习时间不满一学年,发给学习证明;学习时间满一学年,发给肄业证书。

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退学证明、学习证明或肄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 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四十六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退学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述。学校在接到书面申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复查,并将复查结论告知申述人。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江苏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述。

学生在申述期内未提出书面申述的,学校或江苏省教育厅不再受理申述。

第七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七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学校发给毕业证书。毕业证书经江苏省教育厅进行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电子注册审核,报教育部备案。

第四十八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有下列情况之一,先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一)有一门以上(含一门)课程不及格的;

(二)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毕业时未终止其留校察看处分的。

第四十九条 作结业处理的学生,可按下述规定办理相关事宜:

(一)学生离校后至最长修业年限内,可向函授站、教学点、教务科提出书面申请,随低年级重修不及格课程。申请受理时间一般为每学期开学的二周内,重修考试时间一般为每学期的期末考试时间,其它时间一般不办理重修申请与重修考试;

(二)生产实习不及格者,经过两年及以上的实际工作锻炼,所在单位证明其能胜任生产实际工作,在最长修业年限内,经主管院长批准,可以换发毕业证书;

(三)在最长修业年限内,结业后重修及格的学生,可以换发毕业证书;

(四)因留校察看而结业的学生,结业后一年内由本人申请,工作单位对其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状况作出书面鉴定,经函授站、教学点、教务科审核,报主管院长批准后,可换发毕业证书;

(五)换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六)作结业处理的学生,离校后在最长修业年限内经重修仍有一门(含一门)以上课程不及格,或没有进行重修,作永久结业处理。

第五十条 凡在校学满一学年及以上,考试成绩合格,但未能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按肄业处理,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学年者,发给学习证明。

第五十一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预补发。经本人书面申请,学院教务科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南通科技职业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函授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871日起施行, 原有相关条例自动失效。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由南通科技职业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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