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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科技职业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办法

时间:2018-11-08来源:招生就业处点击:4649

第一章

 第一条为做好我毕业生就业工作,更好的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保障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毕业生是指南通科技职业学院按照国家计划培养、具有学籍、并取得毕业资格的全日制毕业生。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经统一派遣供职于用人单位或自谋职业后,通过诚实劳动、依法经营取得合法收入,统称毕业生就业。

 第三条的毕业生就业工作是在学校党政领导下,在分管领导的指导下,由招生就业处具体指导二级学院开展工作。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学校成立毕业生就业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如下:

(一)根据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和规定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意见,确定学校就业工作 的具体政策和办法,制定学校就业工作细则;

(二)领导全校的毕业生就业工作,协调各方面的关系;

(三)检查和督促各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推广先进经验,表彰先进集体和个人;

(四)讨论决定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学校大学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挂靠招生就业处),是学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常设机构,在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组织和开展就业教育与就业指导;

(二)统计和报送毕业生生源情况;

(三)收集、发布用人单位需求信息;

(四)组织、安排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做好毕业生的推荐工作;

(五)做好就业协议书的审核、发放工作;

(六)负责制定全校毕业生就业派遣方案,办理毕业生派遣手续,发放毕业生《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简称《报到证》),处理毕业生派遣遗留问题;

(七)开展与毕业生就业有关的调查研究,做好就业工作总结,提出改革、改进就业工作的建议;

(八)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建立毕业生就业实习基地;

(九)处理与就业工作有关的其他业务,完成上级交办的与毕业生就业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二级学院成立由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毕业生就业工作小组,主要职责如下:

(一)制定本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计划,年底做好本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总结,研究决定本学院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建立全程就业指导机制,开设就业指导课,做好学生的职业生涯规划指导以及毕业生的就业教育指导、实习就业期间的管理工作;

(三)积极开拓就业渠道,建立高质量的就业基地,做好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跟踪调查工作;

(四)及时发布就业需求信息,做好毕业生的就业推荐工作,有效帮扶困难毕业生就业,组织安排毕业生参加供需见面活动;

(五)做好毕业生的生源审核、报到证发放工作;

(六)培育和挖掘优秀毕业生就业典型;

(七)做好办理毕业生离校手续和转移毕业生档案、户口迁移等有关工作;

(八)完成学布置的其他就业工作任务。

第七条学院有关职能部门或单位在就业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教务处负责提供毕业证书、成绩表;

(二)学工处负责毕业班学生宿舍管理;

(三)保卫处负责毕业生户口关系转移;

(四)组织部和院团委分别负责毕业班党、团员的思想教育以及党、团员材料的归档和组织关系转移。

第八条毕业生的主要职责:

(一)认真学习,努力实践,成功取得毕业资格;

(二)认真、规范填写《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以下简称《就业推荐表》),向用人单位如实介绍自己的情况;

(三)认真学习国家、学院关于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政策和规定,积极就业;

(四)主动参加学校或学院组织开展的毕业教育、就业指导以及就业推荐活动;

(五)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后,按要求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就业协议书》)或者《劳动合同》;

(六)遵守校纪、校规,做到文明离校;

(七)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派遣单位报到,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报到的需提前办理缓派手续。

  

第三章就业指导与思想教育

 第九条就业指导是大学生素质教育的重要部分,是帮助毕业生了解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掌握正确的择业方法与技巧、保障毕业生顺利就业的有效手段。

 第十条就业指导的内容主要包括:就业形势与就业政策教育,择业心理调适和技巧,就业工作程序,生涯辅导与职业规划,创业意识教育等,重点是进行人生观、价值观、择业观、道德观教育和就业政策的宣传。

 第十一条就业指导必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与思想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注意加强针对性、适应性和实效性,注意结合不同专业的特点,灵活运用不同的形式。就业指导可以采用授课、报告、讲座、咨询、企业参观等形式。

 第十二条就业指导课列为公共必修课,2个学分。学院应将就业指导课列入教学计划,并组织学生认真上好就业指导课。大学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应认真抓好就业指导课的落实和检查工作,组织开展教学研究活动,努力提高就业指导课的质量。同时应结合就业形势和专业特点,区分层次和类别开展多种形式的就业指导与咨询活动。

  

第四章就业推荐与就业程序

 第十三条毕业生就业推荐和双向选择是落实毕业生就业计划的重要方式,学校在毕业生就业推荐和双向选择活动中起主导作用。

 第十四条就业需求信息是毕业生择业的基础,学大学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和学院应通过多种渠道,加强与教育和人事部门以及用人单位的联系,广泛及时的收集和发布当年的人才需求信息。

 第十五条所有校内举办的毕业生双向选择活动,须经学大学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同意,任何个人和其它部门不得擅自组织有关毕业生就业的招聘会。跨学院的校园招聘活动,一律由学大学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负责安排;面向某一专业的招聘活动,报学大学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备案,由该专业所在二级学院负责组织。

 第十六条《就业推荐表》是毕业生综合素质的有效证明,是毕业生求职的重要材料,由学院指导毕业生制作、学校审核发放。毕业生应按照推荐表填写要求如实填写表中有关栏目,学院应根据毕业生个人的特点填写单位鉴定和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经学大学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鉴证和加盖公章的就业推荐表为学校向用人单位推荐介绍毕业生的正式凭证

 第十七条毕业生可持学校出具的《就业推荐表》自主收集就业信息,毕业生本人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经当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将学校留存联交学院大学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纳入学校当年就业派遣计划。毕业生在收集信息时,必须如实填写有关求职就业材料,如因学生本人不如实反映情况而引起的就业派遣计划无法落实,责任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十八条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一般分为毕业生生源资格审核及上报、整理并发布毕业生就业供需信息、就业指导与管理、双向选择、编制就业计划、毕业派遣、就业调整等阶段。

 第十九条毕业生就业工作一般从毕业生在校的最后一学年开始:

 1、对于三年制大专全日制在籍学生,于第五学期的9月份,对于五年制高职全日制大专在籍学生,于第四学年的5月份,进行毕业生基本情况调查、毕业生生源资格审核、生源数据电脑录入、生源数据上报省教育厅等工作;

 2、毕业上一年度的10月-11月,毕业生上网注册、填写《毕业生双向选择推荐表》,学院审查、填写鉴定意见并盖章,大学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审核盖章;

 3、毕业上一年度的11月,学校举办大型毕业生就业供需洽谈会;

 4、毕业当年的3月-5月,应届毕业生就业情况的相关数据电脑录入;

 5、毕业当年的6月-7月,应届毕业生就业派遣计划上报省教育厅审批并派遣;

 6、毕业当年的7月,毕业生档案整理、寄递;

 7、毕业当年712月,个别毕业生就业计划调整、缓派毕业生就业派遣。


第五章毕业鉴定与毕业生档案

 第二十条毕业鉴定是对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德、智、体、能等方面的全面总结和评价,是用人单位考察、使用、培养毕业生的重要依据。毕业鉴定由二级学院组织填写,交学生工作处审定。

 第二十一条毕业鉴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政治态度与政治表现;

(二)思想道德修养、遵纪守法以及处理人际关系的表现;

(三)专业思想、学习态度以及对学习成绩的总体评价;

(四)担任学生干部、从事社会工作、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公益服务性活动的情况以及工作态度和工作能力;

(五)参加竞赛、文体活动、职业技能训练和创新、创业等活动的情况以及取得的成果或成绩;

(六)个人特长、特点和适合从事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毕业鉴定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各学院通过组织召开毕业生工作会议或班会,对毕业鉴定工作进行动员和部署,明确做好毕业鉴定的目的、意义、内容和要求;

(二)自我总结。毕业生按照毕业鉴定的内容和要求对自己在校期间德、智、体、能等方面的表现进行认真、全面的书面总结,归纳出自己的优点和缺点,明确今后的努力方向,填写好毕业生登记表中的个人基本情况、自我鉴定等栏目;

(三)班委鉴定。班委根据个人实际情况和小组评议的意见,综合概括出每位同学的主要优缺点,对同学作出客观全面的评价,写出鉴定意见,填入《毕业生登记表》,并由班长签名;

(四)学院鉴定。班主任或辅导员根据学生的现实表现和特点,用简明扼要的文字,客观准确地概括出对每一位学生的评价意见,填入《毕业生登记表》,经系审查加盖公章后,将《毕业生登记表》交学生工作处;

(五)学校审定。学生工作处对《毕业生登记表》进行全面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归入毕业生个人档案。

 第二十三条学生档案是反映学生个人经历、学历、思想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能力素质等情况的文字材料。各学院应在规定时间内认真完成毕业生档案的清点、整理、归案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毕业生档案主要包括如下材料:

   (一)中学(中职)阶段的各种档案材料;

(二)新生入学登记表(考生报名登记表、考生成绩志愿表、考生体格检查表)(五年制高职新生单独建档);

(三)普通高校毕业生登记表;

(四)学习成绩表、实习鉴定表以及辅修专业、双专业等证书复印件;

(五)党团组织材料(中共预备党员、正式党员材料除外);

(六)奖励与处分材料;

(七)更改姓名材料;

(八)就业报到通知单;

(九)其他可供参考的有保存价值的材料。

    第二十五条学院负责学生从入校到毕业期间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材料应保证完整、齐全、真实,严禁涂改、伪造,并建立、健全档案流转工作台账。

 第二十六条各类材料必须使用A4办公用纸,只能用碳素墨水或蓝黑墨水、钢笔或签字笔书写。

 第二十七条学院要在学生毕业离校前将所有毕业生档案材料归档完毕,学生毕业后各系档案专职人员到招生就业处领取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信息标签,并将就业报到证装入毕业生档案袋内,信息标签贴于档案袋上方正中间。经学工处抽查通过后密封、加盖学院章。

    第二十八条学院将密封后的档案统一交至学生工作处,认真填写档案“交接单”,由招生就业处按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上签发的地址寄递。

 第二十九条暂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档案统一寄发至原籍所在地人事部门;参军、休学、专接本的毕业生档案由各学院托管,至正常毕业年份再实行转递;被开除、勒令退学或自动退学的学生,结业或肄业的学生档案由各学院托管。

 第三十条毕业生的档案去向及转递地址可登陆江苏省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信息系统查询。

  

第六章签订就业协议与办理就业报到手续

 第三十一条《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合同的文书和学校上报就业方案的凭据,由教育厅设置的平台制作并由学校就业指导中心统一核定发放。

 第三十二条毕业生应妥善保管好个人的《就业协议书》,如遗失或损坏需补办的,必须在市级以上报纸或江苏省高校毕业生就业网刊登遗失声明,凭有效凭证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由学院就业专职辅导员负责补办,并交大学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核定发放。

 第三十三条毕业生就业须经过如下步骤和环节:

(一)毕业生持学校签发的《就业推荐表》,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经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将《就业协议书》送交学院就业专职辅导员处;

(二)大学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对《就业协议书》进行审核,对符合就业政策规定者,将其编入就业建议方案报省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审批;

(三)省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学校上报的毕业生就业方案后,签发《报到证》;

(四)学校按省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审批的就业方案发放就业报到证、办理户口关系和党、团组织关系转移、转寄毕业生档案,毕业生凭《报到证》到就业单位报到。

 第三十四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之后又放弃到该用人单位就业,属于违约行为。毕业生因个人违约而要求换发就业协议书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同意该生的请求;

(二)个人提交申请报告,说明违约的理由;

(三)学院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四)按有关规定缴纳违约金。

 第三十五条《就业协议书》生效后,毕业生未将《就业协议书》送交用人单位的,派遣时用人单位拒绝接收的,所产生的后果由毕业生自己承担。

 第三十六条学校派遣毕业生依据规定颁发《报到证》,毕业生持《报到证》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派遣单位报到,派遣单位将凭《报到证》办理接收手续和户籍关系。

 第三十七条毕业生首次派遣前,尚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进入事业单位、国企、机关等单位的毕业生、专接本的毕业生可以申请暂缓就业及缓派。

 第三十八条允许暂缓就业及派遣的毕业生,自毕业之日起半年内,如能落实就业单位者,可以按照有关就业程序办理就业报到手续;逾期不能落实就业单位者,户口关系和档案材料转回生源地,由生源地主管部门推荐就业。

 第三十九条结业生由学校向用人单位推荐或自荐,找到工作单位的,在向用人单位说明情况之后,单位愿意接收的,可以参照毕业生派遣方法办理就业派遣手续,但必须在《报到证》上注明“结业生”字样;在规定时间内无接收单位的,由学校将其档案、户籍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自谋职业。

 第四十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毕业生可申请办理调整、改派手续。

(一)用人单位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单位倒闭、破产、被兼并),无法接收毕业生的;

(二)用人单位因情况发生变化,致使毕业生不能学以致用的;

(三)其他经批准的。

 第四十一条毕业生若符合改派条件,毕业生申请改派时须携带以下材料:

(一)要求改派的书面申请;

(二)特殊情况的证明材料;

(三)原派遣单位和其所在地政府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同意解除协议的书面证明材料;

(四)与新接收单位所签的《就业协议书》;

(五)个人的档案材料;

(六)原《报到证》、《户口迁移证》。

 第四十二条毕业生若遗失《报到证》,按如下要求补办:

(一)补办《报到证》的期限为两个月,时间从《报到证》签发日期算起;

(二)毕业生送交补办《报到证》的书面申请以及在市级报刊或者江苏省高校毕业生就业网上刊登的遗失声明的相关材料至招生就业处;

(三)学校依据毕业生提供的相关材料至省教育厅补办《报到证》。

 第四十三条毕业生若遗失户籍关系,可参照上述规定和户籍关系补办的有关规定到学校后勤保卫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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