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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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7-10-06   动态浏览次数: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加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保障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及中共江苏省委教育工委、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意见》苏教办[2004]59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学院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和制度,是学院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学院领导与教职工进行民主协商、沟通信息和接受监督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  教代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引导教职工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的关系,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学院的改革、发展和稳定。
  第四条  教代会及其执行委员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五条  教代会在本院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1、听取、审议院长的工作报告,对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及其他有关学院工作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2、讨论审议教职工聘任、分配、奖惩方案的原则等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由院长颁布实施;
    3、 审议决定福利费使用的原则;
    4、根据上级党组织的部署,民主评议和监督学院各级领导干部;
    5、制定修改学院教代会实施办法、监督该办法的执行;
    6、选举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委员和各专门工作小组成员;
    7、听取审议执委会工作报告。
 
第三章  学院行政和教代会
 
    第六条  行政与教代会同属学院党委领导,两者之间应该相互信任、相互尊重、相互促进、相互支持。
    第七条  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院长及行政系统行使指挥职权,教育教职工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院长应尊重和支持教代会按照本《细则》对学院行使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严格执行教代会制度,认真听取和研究教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重视教职工的提案,对合理的、经过努力有可能实现的建议、意见和要求,要责成有关职能部门具体落实,并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八条  教代会对院长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如有异议,经由教代会执委会会议提出,可要求院长作进一步的说明、解释,必要时可要求学院行政重新予以考虑或作出新的决定;院长对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决议若有不同意见,可向教代会执委会提出,由教代会重新予以审议,或通过协商,在取得大多数代表的共识后,作出新的决议。
    第九条  教代会对于教职工普遍关注的学院工作,经教代会执委会议提出可要求院长或学院行政部门领导介绍情况,听取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院长因学校中心工作需要,可向教代会提出要求,动员全院教职工予以配合和支持。
    第十条  如出现经过学院行政和教代会之间反复协商仍不能获得一致意见的事项,经学院党委批准,院长可试行行政提出的方案。试行一个阶段后,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再提交教代会讨论。
 
 
第四章  教代会代表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的选举工作以各党总支或直属支部所辖责任区为选区单位,由选区所属党总支或直属支部负责组织实施,从选区单位全体教职工中直接选举产生。教师代表不得少于代表总数的60%。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教职工代表接受选举部门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选举部门可以按照规定程序撤消、替补本选举部门的代表。教职工代表因退休、离职、辞职或调离学校,选举部门按规定程序替补。因学院机构调整,原选举部门或新建部门代表名额不足,由教代会执委会决定是否增补。
    第十三条  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在职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的基本条件是:
    1、 认真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2、 作风正派,顾全大局,不谋私利,秉公办事,能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关系,能站在全局的高度对待和处理问题;
    3、 热爱本职工作,忠于职守,能较好地完成岗位任务,能以身作则,为人师表;
    4、 能密切联系群众,关心和帮助群众,乐于为群众服务,在本单位教职工中有一定的群众基础;
    5、 能虚心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关心群众的疾苦,并能通过合适的方式和途径及时反映给部门或学院领导,在群众和领导之间发挥好桥梁和纽带作用;
    6、具有与行使代表权利,承担代表义务相适应的民主管理水平和参政议政能力。
    第十四条  教代会代表的权利:
    1、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有提案和发表意见的权利;
    3、 有向学院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参加对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督促的权利;
    4、 有审议教代会的工作和对教代会工作的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5、 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打击报复的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五条  教代会代表的义务:
    1、 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民主管理能力;
    2、 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大会的决议,完成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3、 密切联系群众,正确维护学院整体利益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4、 模范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积极参加“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活动,在建设优良校风中起带头作用,不断提高业务水平,认真完成本职工作。
    第十六条  教代会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有关人员作为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不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五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七条  教代会每四年一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开会,大会的选举和表决必须有应到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有效。
  如因特殊原因提前或推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原因,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遇有重大事项,可召开临时代表会议。
    第十八条  每届教代会第一次会议在院党委领导下成立由院党委负责人任组长,有关院领导、有关党政部门和工会、团委负责人参加的教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筹备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教代会筹备方案,报院党委研究同意后,由党委批准执行。筹备工作领导小组主持预备会议,预备会议选举产生大会主席团。大会主席团主持每届教代会第一次会议。其后召开的每次教代会,由教代会执委会负责筹备并主持。
    第十九条  执委会在每届教代会第一次会议时由大会从代表中选举产生。被选举人获得应到大会代表过半数的赞成票始得当选。在执委会委员的候选人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应不少于60%;教师不少于50%;非中共党员一般不少于20%;女性、青年、工人应占一定比例;学院党政有关领导和工会、团委等群众团体的负责人应提名为候选人。执委会组成人员,因人事变动,可根据有关程序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   教代会议题和议程由执委会根据学院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广泛吸收教职工的意见,提出建议,报院党委同意后执行(首次教代会由大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提出)。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未经代表大会同意,不得随意修改。教代会的决议应得到认真贯彻,代表提案应得到认真处理和落实,并向下次大会报告,接受代表和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执委会是教代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其职权是:
  1、主持教代会日常工作;
  2、执行教代会有关决议;
  3、讨论决定教代会职权内有关重要事项;
4、解释学院教代会实施办法;
5、选举执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执委会一般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会议形成的决定或决议,由执委会向下次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   教代会根据代表人数组成若干代表组,由代表民主选举产生代表组组长。
代表组组长的职责是:
1、主持代表组的会议和活动;
2、组织提案征集;
3、反映代表的意见;
4、完成大会交办的有关事宜。
    第二十五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设立若干专门工作小组,专门工作小组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专门工作小组的人选,一般在教代会代表中产生。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工作需要,经执委会同意,可聘请非教代会代表人员参加。
  第二十六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如遇有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可由执委会征得学院党委同意,召开执委会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次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
 
第六章  教代会工作机构
 
  第二十七条  教代会执委会秘书处设在学院工会,在教代会执委会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1、大会的筹备和会务工作,组织教代会代表的选举及培训工作;
  2、接受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3、大会闭会期间,承担教代会执委会会议的会务工作;
  4、完成教代会执委会会议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八条  学院行政要为筹备和召开教代会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经学院第一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报院党委批准后施行。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执委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