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南通市区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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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工会  发布时间:2016-12-01   动态浏览次数:3240

 为了进一步完善职工生育保险政策,保障女教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根据我市实际,现就调整南通市区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标准,以个人生育、流(引)产、宫外孕手术前12个月平均缴费基数为计发标准。其中:妊娠3个月以下(含宫外孕)流产的,享受1个月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以上(含3个月)7个月以下流(引)产的,享受1.5个月生育津贴;妊娠7个月以上(含7个月)引产和顺产的,享受3个月生育津贴;难产的增加0.5个月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个增加0.5个月的生育津贴。 
  (二)女职工因生育、流(引)产、宫外孕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实际支付的医疗费用发票报支,但不得超过下列标准:妊娠3个月内流产的不超过400元;妊娠3个月以上(含3个月)7个月以下流(引)产的不超过1500元;7个月以上(含7个月)引产的不超过2200元;顺产的不超过2200元;难产接生的不超过2700元;宫外孕的不超过3500元;难产剖宫产的不超过3500元。 
  (三)在产假期间,因分娩引起的产后出血、产褥感染、DIC(弥漫性血管内凝血)、妊娠急性脂肪肝和羊水栓塞发生的医疗费用超过第二项中顺产、难产、难产剖宫产规定限额以上的部分,凭病情证明、出院小结(记录)、费用明细清单和相关票据,符合规定的按70%核报。 
  (四)对计划内生育、流(引)产增加产前检查费用,包括:血、尿、便常规,肝功能、输血四项(艾滋病抗体、梅毒抗体、两对半、丙肝)以及B超检查、环透。报支金额为:妊娠3个月以上(含3个月)7个月以下流(引)产的不超过300元;7个月以上(含7个月)引产及生育的不超过600元。 
  (五)增加妊娠合并高血压、妊娠肝内胆汁淤积、胎膜早破和前置胎盘相关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标准参照生育并发症的报销方式,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70%比例核报。 
  (六)对符合国家规定享受90天及以上产假的女职工发给一次性营养补助费,标准为当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每年7月份随着当年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调整而调整。 
  (七)凡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连续缴费不满6个月的,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连续缴纳生育保险满6个月,累计缴纳不满1年的,参保职工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一次性营养补助费、产前检查医疗费和妊娠并发症、生育并发症相关费用按在职职工待遇的50%享受。 
  (八)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失业后,女职工自失业之月起至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限内生育的,按本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发给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一次性营养补助费、产前检查医疗费、妊娠并发症和生育并发症住院相关医疗费用参照在职女职工的待遇享受;男职工配偶生育时,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生育医疗费、产前检查医疗费按在职女职工待遇的50%享受。 
  (九)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实施(取出)皮下埋植、输卵(精)管绝育(复通)发生的医疗费用按下列规定支付: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不超过150元;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不超过150元;实施皮下埋植术的不超过200元;实施皮下埋植取出术的不超过150元;实施输卵管结扎术的不超过200元;实施输精管结扎术的不超过320元;实施输卵管复通术的不超过700元;实施输精管复通术的不超过500元。 
  (十)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小组鉴定为计划生育并发症的患者,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因治疗计划生育并发症所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在生育保险基金中核报。 
  (十一)上述各项费用由用人单位经办人在费用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对符合规定的费用,应给予一次性支付。 
  (十二)机关事业、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相关生育保险待遇标准根据本通知同步调整。 
  (十三)生育保险待遇调整自2008年11月1日起执行。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的通知》(通劳社医〔2005〕8号)同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