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冯少婉发布时间:2019-12-24浏览次数:3136

南通科技职业学院

江苏省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二〇一八年六月修订) 


  1.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江苏省高等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管理办法》(试行)和《江苏省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推动我校教育教学改革,促进人才培养模式创新,鼓励和支持大学生参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实践等创新创业活动,不断激发学生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增强大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提高大学生的科学素质和文化素养,保障我校江苏省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以下简称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顺利实施和取得预期效果,特制定本办法。

  1. 组织机构

 第二条  学校成立“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领导小组,由分管教学的副校长担任组长,成员单位有教务处、创新创业学院、财务处和各二级学院(项目挂靠单位)。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和完善有关规章制度,统筹规划各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教务处负责项目的组织工作,包括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申报、专家评审、中期检查、经费管理、结题验收以及系统运营维护等工作;创新创业学院负责大学生创业类项目的创业指导和创业孵化服务工作;财务处负责项目经费配备和经费报销;项目挂靠单位指承担项目或为学生提供研究场所的各二级学院,主要负责项目的指导教师配备、研究条件的保障以及项目进度和质量监控等管理工作。

  1. 项目管理

 第三条  项目分类

 “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包括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创业实践项目以及校企合作基金项目。

 创新训练项目是大学生个人或团队,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完成创新性研究项目设计、研究条件准备和项目实施、研究报告撰写、成果(学术)交流等工作,强调从科研基本功入手对学生进行实际培训和锻炼,培养学生的科研基本素质。创新训练项目分为三类: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和指导项目。

 创业训练项目是学生团队在导师指导下,团队中每个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扮演一个或多个具体的角色,完成编制商业计划书、开展可行性研究、模拟企业运行、参加企业实践、撰写创业报告等工作,强调从商业基本素质入手对学生进行实际培训和锻炼,培养学生的经营管理基本技能,积累创业经验。

 创业实践项目是学生团队,在学校导师和企业导师共同指导下,借鉴利用前期创新训练项目和创业训练项目的成果,提出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者服务,以此为基础开展创业实践活动。创业实践项目强调促进学生与市场需求接轨,进行产品经营技能训练,锻炼学生面对复杂市场变化的能力和企业经营管理的基本技能,培养创新创业意识,锻炼创业实践能力。

 校企合作基金项目是鼓励高校创新产学研合作育人机制,与企业合作设立的创新创业训练项目。鼓励企业自主立项并资助开展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将产业最新需求和企业生产实际问题分解细化为具体项目或企业设置的开放性课题供学生进行创新创业训练与实践,为产业发展培养创新创业人才。

 第四条  选题要求:

 “创新创业训练项目”不限学科专业,选题要求思路新颖、目标明确,具有创新性和探索性,方案切实可行,预期成果具有可考核性。学生可根据兴趣在一定范围内自主选题,选题范围为:

 (一)有关教师科研与技术开发(服务)课题中的子项目;

 (二)开放实验室、实训或实习基地中的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实验项目;

 (三)发明、创作、设计等制作项目;

 (四)产业最新需求和企业生产实际问题分解细化的具体项目或企业设置的开放性课题;

 (五)校内外创业园地中的大学生创业孵化项目;

 (六)结合科技创新的一切有待于创业实践的项目;

 (七)专业性研究及创新项目,创业计划与职业规划创新项目;

 (八)社会调查项目;

 (九)其他有研究与实践价值的项目;

 重点支持有技术化、商业化和产业化前景的创新创业训练项目。创新创业训练项目不得代替学生毕业设计(论文)。

 第五条  申报基本条件:

 (一)申请人品学兼优,具有一定的创新意识和研究探索精神,具备基本的科研素质与能力。创新团队人数控制在5人以内,项目主持人不超过2人,项目组成员必须有明确的分工。每名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负责一项“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不得一次同时在不同项目之间交叉申报。严禁学生弄虚作假和抄录指导教师的研究成果,一旦发现将取消该项目,该项目参与学生今后不得再次参与申请省级创新创业训练项目。

 (二)指导教师具有丰富的实践教学经验,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负责全程指导学生进行创新创业训练与实践,组织学生讨论交流及审阅学生的研究结果等。鼓励行业、企业一线专家担任指导教师。每个项目至多2名指导教师,每名指导教师同时指导的“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总数不得超过2项。有学术不端行为记录的教师不得担任指导教师,严禁指导教师代学生申报和完成课题研究,一旦发现将取消该教师今后的指导教师资格。

 (三)二级学院能提供学生从事创新创业训练所需的实践场地和仪器设备,支持学生完成项目。

 (四)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跨二级学院、跨专业、跨年级组建创新团队申报的项目。

 第六条  按照省教育厅通知时间要求,以二级学院为单位,组织学生申报“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

 第七条  学校在二级学院申报、专家评审、公示监督的基础上,择优推荐申报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

 第八条  项目实施周期为12年,个别团队项目实施周期可适当延长1年。对不符合结题条件或有特殊原因在规定年度不能结题的项目,项目主持人应实事求是地写出书面报告,经学校教务处审查同意,并报省教育厅高教处备案,经同意后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3年(原则上要求在项目负责人毕业前完成项目)。超过以上规定时间未鉴定结题的项目,一律予以撤项处理。

 第九条  每年6月底前,教务处及相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将实施进展、验收结果和“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成果精粹(每个项目3000字左右)汇总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条  学校统筹资金设立“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专项账户,并划拨专项经费用于支持实施“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并按照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相关文件规定给予经费资助与配套。对于省教育厅的资助项目,学校按照1:1的比例配套。对于立项不资助的指导项目,学校落实资助经费,不低于教育厅资助标准。学校设立的专门账户,专款专用,分项目进行经费管理。由财务处建立专项经费本,经费本为建设经费的收支凭证,由教务处代为保管。

 第十一条  经费使用实行项目主持人与指导老师共同报支制。报销单据由项目主持人和指导老师共同签字,经教务处审核登记后,到财务处报销。严格执行学院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不按规定使用范围开支的,一律不予报销。

 第十二条  项目经费使用范围包括:

 (一)购买所需的图书资料、学习软件、声像资料以及资料的打印复印等费用;

 (二)实践创新训练规划与设计、学生竞赛辅导和其他创新活动等费用;

 (三)调研和参加会议的会务费、差旅费等;

 (四)学生或指导老师撰写的与项目有关的论文版面费、专利申请费等;

 (五)与项目有关的实验费、材料费。

 (六)其它与项目有关的费用。

 第十三条  按照经费的使用范围和财务制度,教务处负责对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下列情形,教务处有权停止其项目经费的使用:

 (一)自项目立项之日起,无论何种原因,半年内未开展工作;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训练项目主持人;

 (三)自行中止创新训练工作;  

 (四)项目到期不能按时结项,又未申请办理延期手继,超出结项时间半年以上;

 (五)拒不接受检查。

 第十四条  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后,在提交总结报告、验收报告及相关材料后可进行经费结算,结余经费可用于项目的后续开发及其它训练项目的预研和启动等,但不得归训练组成员所有或长期挂账,更不得用于发放奖金和福利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取得成果、发表论著时应标注“江苏省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资助,可注明项目编号。项目编号规则:年度+学校编码(5位数字)+3位流水号+项目类型标识码(创新训练项目中重点项目用Z表示,一般项目用Y表示,指导项目用X表示;创业训练项目用T表示,创业实践项目用P表示;校企合作项目用H表示)。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