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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系(部)二级管理科技工作实施细则

2011/05/17 00:00:00

 

一、总 则

(一)本细则的制定旨在充分发挥院、系两级管理单位在科技管理中的作用,明确责任、协调分工,确保科技工作有序推进。

(二)本细则依据学院院系(部)二级管理办法(试行)制定。

二、院、系两级管理单位科技管理职责

(一)科技处的职责

1、制定学院科技工作计划和科技发展规划。

2、负责全院市级以上科技项目的遴选、申报工作。

3、负责市级以上科技项目的检查、验收、鉴定工作。

4、负责市级以上科技成果的申报和知识产权管理。

5、负责组织学院科技合作和科技服务工作。

6、负责职称申报有关科技成果、论文及社会服务成效等材料的审核。

7、负责对系(部)科技工作的考核和奖励。

8、负责组织院级以上学术活动。

9、其他科技管理工作。

(二)系(部)职责

1、制定系(部)科技工作计划和科技发展规划。

2、组织本系(部)教师开展科学研究、科技合作和科技服务。

3、协助学院完成本系(部)市级以上科技项目立项、实施、检查、验收、鉴定、报奖、专利申请等工作。

4、负责本系(部)院级科技项目(指南、申报、遴选、实施、检查、验收、成果申报)和院级科技平台的管理。

5、负责组织本系(部)科技服务及其管理工作。

6、负责本系(部)教师的科技工作考核与奖励。

7、负责本系(部)学术活动的开展。

8、学院交办的其他科技管理工作。

三、科技计划

(一)科技处负责对市级以上科技计划实施管理,各系(部)负责对院级科技计划进行管理。

(二)市级以上科技计划的申报、实施、中期检查、验收、鉴定由科技处依据计划主管部门要求组织进行,各系(部)及相关主持人协助完成。

(三)科技处依据学院科技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向各系(部)院内研究平台下达院级科技计划和经费,各系(部)负责组织教师申报、评审、实施、检查、验收及成果推荐,科技处负责院级科技成果的评审。

(四)科技处年初依据各系(部)执行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及上一年度科技工作指标完成情况下达当年科技工作年度指标(包括项目经费、项目数量、科技论文、成果数量、知识产权、横向课题、社会服务、学术活动等)。科技工作年度指标一般不低于或不少于近三年完成量均值的120%,且不低于上一年度完成量。

四、知识产权

(一)科技处负责市级以上科研成果的申报、管理工作,各系(部)及主持人给予配合。

(二)科技处负责组织专利等各种知识产权的申报及管理,各系(部)及主持人给予配合。

(三)市级以上科研成果、专利、版权等知识产权证书等权利证明材料和市级以上科技奖励表彰材料须交学院档案部门保存,复印件交院科技处备案。

五、科技服务

(一)科技处依据学院科技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向各系(部)下达科技服务项目计划(如挂县强农富民工程项目),各系(部)负责组织实施。

(二)科技服务项目计划主持单位和主持人一经确定,该项目任务及经费将由相关系(部)和主持人负责完成和使用,项目任务完成及经费使用纳入各级各类项目计划管理。

(三)各系(部)必须结合专业特点和承担的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开展科技服务工作,包括科技下乡、科技咨询、横向课题研究等。

(四)各系(部)必须利用各种机会及寒暑假期间下企业进园区开展科技横向合作,通过多种形式如科技特派员、假日教授假日工程师、科技大棚车等,与企业、园区开展科技合作。

(五)科技横向合作项目及经费纳入各级各类项目计划管理,其他经济收益按照学院有关创收的规定管理。

六、科研平台

(一)院级研究机构的设立程序:系(部)申报、学院评审、院长批准。

(二)院级研究机构的日常研究工作及其管理由各系(部)负责。

(三)市级以上科技平台的申报、研究工作及其管理由科技处负责,各系(部)协助。

七、学术活动

院级学术活动以及涉及全院的大型科技活动由科技处负责组织实施。本系(部)相关专业、专家、教师开展的学术活动、科技活动由各系(部)负责,报科技处备案;哲学社会科学方面的活动还应报学院党委宣传部批准备案。

八、学术委员会

(一)科技处负责组建院学术委员会,并组织学术委员会委员参与相关科技评审工作(项目遴选、成果评审等)和有关学术活动。

(二)院学术委员会由学院领导、科技处及各系(部)负责人以及学院骨干专业教师组成,科技处提出建议名单经学院批准后成立。

(三)各系(部)成立系(部)学术委员会,并负责组织系(部)学术委员参与相关科技评审工作(项目遴选、成果评审等)和有关学术活动。

(四)系(部)学术委员会由系(部)领导、本系(部)专业骨干教师组成,经学院批准后成立,科技处备案。

九、考核奖励

(一)科技处依据各系(部)承担科技计划数量、执行情况、知识产权数量、科技服务计划执行情况、争取横向经费数量、社会经济效益等进行量化考核。

(二)各系(部)必须对教师参与科技工作情况进行量化考核。

(三)科技工作考核结果作为系(部)及教师评优、评先、奖励及津贴发放的依据。

十、附则

本细则由科技处负责解释,自学院批准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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