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发展处(高教所、学报编辑部)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首页  制度政策

南通农业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2011/05/30 00:00:00

 

 

为切实加强我院科研项目的管理,保证和促进科技任务顺利实施,实现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科研项目的类别及其管理范围

1.科研项目的类别有:

(1)国家级项目:指列入国家发展计划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科学基金项目等;

(2)部省级项目:指列入国务院有关部委和省发展计划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科学基金项目等;

(3)厅市级项目:指列入有关省厅和地级市政府发展计划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科学基金项目等;

(4)国际合作项目:指有正式合作协议和经费往来的、与国际有关科研单位合作开展的项目;

(5)院级项目:指列入学校科研发展计划的院基金项目;

(6)横向委托项目:指企事业单位委托研究和外单位协作研究的项目等。

2.联合承担的项目,在科技项目合同书(或任务书)中明确我院为承担单位之一并盖有我院公章的视为同级别项目。

3.科技处负责对国家级项目、部省级项目、厅市级项目、横向委托项目、校级项目、国际合作项目进行管理。

第二条 科研项目申请人条件

1.申请人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有强烈的事业心,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求实、创新、协作、奉献精神。

2.申请人所在部门应具备完成该项目的基本条件。

3.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完成已批准项目者,院年终考核视为不合格,不合格年限与不按规定完成年限一致,同时以后不得申报新项目。如有特殊原因,必须书面报告,经科技处同意后方能申报。

4.在项目申报期间,申请人如遇出国、进修等特殊原因,必须保证不影响其项目的完成,方能申报。

第三条 科研项目的申报

1. 科技处根据各类项目申报要求,及时发布申报指南和具体要求,各申报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符合要求的项目申请书或课题设计书。

2. 科技处进行初评后,经主管校长审阅、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上报,如有需要,可召开院学术委员会进行审议。

3.对不按上述程序提出的申报项目和超过规定时限的申报项目,科技处不予受理。

第四条 科研计划的执行

1.科研计划下达后,项目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签定科技合同或项目任务书,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2. 科技处根据项目经费到账情况,通知财务部门将项目经费拨至项目负责人的财务账号,经费按《南通农业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管理。

3.项目负责人应按照科技合同或项目任务书的要求开展工作。

4.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更换。项目负责人因故或不宜继续主持课题的,需由经科技处审核同意后报项目下达单位批准。

5.科研计划下达后,如需延长或中止执行计划的,应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报告,经科技处审核同意后报项目下达单位批准。

6.横向项目计划如发生中途变更(包括变更项目负责人、延长或中止执行计划等),由签订合同的双方协商解决,并将协商结果书面报科技处备案。

第五条 科研项目的检查

1. 科技处每年对在研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必要时对在研项目进行不定期抽查。

2.项目检查的主要内容有:科研计划执行情况,项目研究进展和取得的阶段性成果,经费开支情况,存在的问题等。

3. 科技处根据检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进展顺利并有阶段成果的,将阶段成果报项目主管部门;研究中遇到客观困难的,视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方案,力争项目按计划完成;

确因主观原因造成项目进展不力的,限期整改,必要时暂停使用项目经费,直至会同项目下达单位终止其项目。

第六条 科研项目的结题与验收

1.科研项目执行到计划年限后,应进行总结,报科技处和项目下达单位。

2.项目完成后,应及时整理实验技术资料,写出书面研究工作报告,按各级各类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结题、验收或成果鉴定工作。

3.项目经费的决算和结余经费,按《南通农业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科研项目的档案

1.项目结束后,课题组应按科技档案管理的归档要求提交完整的归档材料,由科技处和档案馆协助课题组做好项目材料的归档工作。不提交科技档案或档案不完整、不齐全的

项目,不能结题,也不能进行鉴定和申报各级奖励。

2.科研项目归档材料包括:(1)开题报告(申请书)、项目批准文件、科技合同或项目任务书、研究计划等;(2)科研记录本等原始科研资料;(3)项目执行情况检查表、

中期成果等;(4)项目结题材料、经费决算等;(5)成果鉴定材料、已出版的著作、已发表的论文或经鉴定已达到出版(发表)要求的著作(论文)稿本等;(6)因故中止的项

目,也应进行相关材料归档,并附情况说明。

第八条 附 则

1.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2.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制度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