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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警电话Alarm c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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骚扰110的危害和法律责任

发布时间:2017-01-07

“有危难,找警察”,“有警情,拨打110”。近年来,110报警服务台凭着其快速反应、及时打击各种违法犯罪的作用深入人心,妇孺皆知。110成为了社会大众面临各种危难的“主心骨”。
但是,近年来,110接受群众的报警求助中,有的已超出公安机关的职责范围,如劳资纠纷、消费纠纷、生活纠纷等,有的甚至把110作为泄愤对象,谩骂、骚扰110,发泄个人心中不满。从近两年110报警服务台接警情况看,无效报警占了总接警量的80%以上。这些无效报警,一方面,严重影响了公安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增加了接处警工作负荷;另一方面,占用和浪费了有限的110线路资源和警力资源,可能导致重大紧急警情得不到及时处置,延误了战机,使一些真正处于危难之中的群众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救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由此看来,不论任何人,骚扰110电话或虚假报警,均要承担法律责任。无意或误拨110的,请立即向接警员解释;小孩乱拨、有意骚扰110的,视情节予以训诫教育,屡教不改的,实施停机或对监护人进行处理;恶意骚扰、谎报警情的,将依法给予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