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环保产业职教联盟科技开发管理规定

发布于:2017-10-10 点击数:447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加速科技与经济的结合,充分发挥南通科技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院)科技开发平台优势,进一步加强与江苏环保产业职教联盟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各成员单位合作开展科技开发,提高理事会各成员单位整体科技实力和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科技开发,是指具有明确应用目的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制、鉴定、技术扩散、成果转化和与其相关的技术咨询服务以及科技信息的开发利用等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学院与理事会各成员单位间所签订的所有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研究、技术成果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科技开发合作研究。

第二章项目洽谈、申报与立项

第四条理事会每年组织召开一次企业科技公关项目研讨会,企业技术负责人介绍本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亟需解决或希望解决的技术难题、急需开发或希望开发的新产品。

第五条一般横向合作项目的洽谈与立项

1.在理事会指导下,校企合作办公室委托学院科技处组织相关教师与企业科技人员进行洽谈,并共同制定科技项目解决方案。

2.项目洽谈成功后,合作双方按照国家科技部统一监制的标准技术合同文本拟定合同。原则上标准合同文本所列的条款均需填写,如有更多内容需列入合同,则可在合同双方达成一致的基础上补充列明。

3.学院科技处及合作企业相关职能部门对项目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在规定时间内将申报材料统一报送理事会校企合作办公室。校企合作办公室代表理事会作为见证方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后,并加盖公章。

4.双方签订项目合同书或合作协议书。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要求,与委托单位进行协商并起草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一式4份)。合同或合作协议签订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将项目合同书或合作协议(原件1份)及与项目相关的资料报送校企合作办公室统一存档。

5.涉及专利的横向科研项目技术合同,应当注明专利的名称、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申请日期、申请号、专利号以及专利权的有效期限。

第六条合作科研项目的洽谈与申报

1.校企合作办公室密切跟踪国家、部省、市及行业协会网站项目申报信息发布,并及时通知学院及理事会相关成员单位组织科技人员联合申报。

2.学院联合相关有意向的理事会成员单位共同组成项目申报团队,组织人员填写项目申报书。

3.项目申报书经双方审核、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提交校企合作办公室公室进行审核,并加盖公章后,在规定时间内将申报材料上报。

第三章合作项目过程管理

第七条横向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依照分工协作的原则,项目组成员必须按照项目合同书或协议书的要求积极开展研究工作。

第八条校企合作办公室公室、学院科技处及合作企业有义务和责任为横向科研项目组提供必要的服务和帮助,包括:协调、组织校内及企业的技术和人力资源,协调项目组与委托方、合作方等的关系,协调项目负责人与成员的关系,协助项目组及时解决技术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技术难点和纠纷,组织项目结题验收、鉴定和报奖,宣传、推广取得的科技成果等。

第九条校企合作办公室委托学院科技处对横向科研项目实行全程跟踪服务监督管理,包括:技术合同的履行进展情况,经费到款和合理使用情况,项目负责人及成员的工作进展与任务完成情况,维护学院声誉、利益和保护学院知识产权情况等的管理。

第十条横向科研项目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更改合同规定的研究内容和更换项目的校内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

第十一条如遇特殊情况需更改研究内容,必须征得委托方、合作方同意,并订立补充合同(协议),经有关二级学院(系、部)审查签字后,报校企合作办公室、学院科技处及合作企业,与原技术合同一并存档备案。

第十二条如遇客观原因需更换项目的负责人,项目组必须提出书面申请,项目的原负责人及其所属二级学院(系、部)负责人、学院科研产业处、合作企业方签字同意,报校企合作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如遇客观原因需更换项目组成员,项目的校内负责人须提出书面申请,经项目的校内负责人所在二级学院(系、部)主管科研工作的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校企合作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对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技术合同规定的技术内容、在技术合同履行过程中严重损害学院声誉、利益和知识产权的横向科研项目负责人,学院有权提请合作企业方、理事会更换该项目负责人或者终止技术合同,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项目的原负责人承担。

第十五条对目责任心不强或无法完成分配的技术内容或在技术合同履行过程中严重损害学院声誉、利益和知识产权的横向科研项项目组成员,由项目的负责人提出成员更换申请,当事人签字,经有关二级学院(系、部)负责人、学院科技处及合作企业方签字后,报校企合作办公室备案,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该成员负责。

第十六条项目的负责人对项目进展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技术、人力资源、组织协调等方面)应及时向学院科技处和合作企业方反馈;每年年底须以书面形式向学院科技处及合作企业方简要汇报项目的进展情况,汇报材料报校企合作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到期未完成技术合同的项目负责人,必须及时与学院科技处、合作企业方协商,提出合同延期或终止的处理意见,并订立补充合同后,交校企合作办公室与原技术合同一同存档。否则,校企合作办公室将通知财务部门冻结其经费,并在年度个人成果申报和量化考核以及职称评审中不予认可,直至补充合同订立为止。由此造成的违约责任由项目的负责人承担。

第十八条项目的负责人有责任和义务填写学院及合作企业方有关部门要求的各类表格。

第十九条项目实施期间,承办项目的二级学院(系、部)应明确固定资产权属,并分别列明仪器设备清单。项目自然终止或违约终止,学院固定资产(包括捐赠仪器设备)均应收回,承办项目的二级学院(系、部)应按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合作项目经费的配套、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条立项的横向项目配套资金根据学院相关规定确定,共同争取的项目配套资金根据学院和企业方相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一条项目实施过程中,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严格按照相关项目的经费管理要求和《南通科技职业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项目负责人要严格按照项目经费预算开支,遵守财务管理规定,厉行节约。

第五章项目检查

第二十二条校企合作办公室、学院科技处、合作企业相关职能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对教科研项目研究进展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

第二十三条项目检查的主要内容有:项目计划执行情况,项目研究进展和取得的阶段性成果,经费使用,存在的问题等。

第二十四条校企合作办公室将项目的检查情况汇总后,对进展顺利并有阶段成果的,将阶段成果报学院及合作企业;对研究中遇到客观困难的,视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方案,力争项目按计划完成;对确因主观原因造成项目进展不力的,书面通知限期改进,必要时报学院及合作企业,决定是否调整项目负责人、撤销项目等。

第六章项目结题

第二十五条横向科研项目技术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项目的负责人须及时将委托方、合作方的结题验收证明和项目研究总结报告(或技术报告)提交校企合作办公室存档,填写“横向科研项目结题登记表”后,办理经费结算手续。无验收证明和项目研究总结报告(或技术报告)者均视为未完成项目,不予办理经费结算手续。

第二十六条无正当理由或未征得委托方、合作方同意,横向科研项目不得延期结题。

第二十七条为支撑专业建设,学院鼓励横向项目结题后申请鉴定和报奖,并给予一定资助。需鉴定、报奖的横向科研项目,经项目的负责人申请,并提供技术资料、研究总结报告、验收证明、效益证明等材料,校企合作办公室与学院科技处、合作企业上报并协调组织鉴定,争取有关奖项。如有必要,经项目的负责人申请,校企合作办公室将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取得的科技成果进行校内价值评估,对一些重点项目及重大项目可通过资产评估机构对其进行价值评估。

第二十八条横向科研项目的有关技术资料以及验收证明、研究总结报告或技术报告(含有关图片)、鉴定证书、获奖证书、价值评估报告等,全部交校企合作办公室备份存档,以便查阅、宣传、推广和转化。

第二十九条横向科研项目研究所取得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依照技术合同的有关条款分割。

第三十条共同申报立项的科研项目在按计划完成后,在项目主管部门规定时间内,认真撰写教科研项目结题报告,编制经费决算,将材料报送校企合作办公室,按照项目下达部门的要求进行结题验收。

第三十一条共同申报立项的科研项目验收的组织工作,由项目下达部门或委托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组织。项目验收以批准的项目可行性报告、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约定内容为考核目标,由专家组对项目所取得的教科研成果水平、效益和对经济社会的影响以及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如未通过验收,按项目下达部门的意见处理。

第三十二条有技术突破或创新的,应及时申请专利或发表学术论文、进行成果鉴定。成果鉴定,需由项目完成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完整的鉴定材料,经校企合作办公室审核确认,办理鉴定事宜。

第三十三条凡校企合作项目在合作过程中获得的产、学、研成果(包括发表论文、专著),应按贡献大小分割产权并署合作双方名称,系双方共同所有,并纳入学院管理范围。科研项目奖励按照学院及合作企业相关政策进行。

第七章其他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的规定有不一致之处,则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校企合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