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7-10-29浏览次数:1389

南通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教师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全面提高教师的整体素质和水平,根据高职高专教育特点和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的教师包括专任教师、双肩挑教师、兼职教师、客座教授。第四条至第三十五条专指专任教师。

第三条  教师是学校教育教学及其管理的中坚力量,在学校建设和发展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是体现学校综合实力的主要群体。

一、教师的引进

第四条  根据专业建设与教、科、产的需要,由学校人事处会同教务处研究制定师资队伍建设规划。

第五条  引进教师的专业应与实际需要相吻合,应是研究生(特殊专业可以引进少量的优秀本科生)或是社会上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高、中级专业技术人才,从社会上引进的人才年龄一般应不超过40周岁。

第六条  引进的教师应符合教师基本素质要求,即思想素质好,仪态仪表正常,无残疾,身心健康,普通话标准,吐词清晰,声音响亮,板书工整,字体较美观。

第七条  引进教师的主渠道是人才市场,也可直接到有关院校等直接挑选人才,还可利用宣传广告招聘人才。

第八条  引进教师由系(部)提出,教务处根据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实际需要,确定引进教师专业、数量和要求,报人事处。

第九条  综合招聘教师以学校人事部门为主、教务部门协助进行,专题招聘活动系(部)也应参与。

第十条  应聘材料由学校人事部门整理汇总,送相关系(部)及学校领导审阅。面试一般在招聘工作开始后的2周内进行,面试由学校领导、人事部门、教务处及相关系(部)负责人参加;面试后确定试讲人员,试讲人员确定后的1周内由教务处组织相关系部组织试讲(教务处、督导室必须有负责人参加),参听试讲的系部、教研室负责人及有关教师一般在6人以上。

第十一条  面试和试讲均应由参加人员给应聘人员评分,对试讲人员应有书面评价。以面试评分结果为依据,按需聘教师人数1.5倍(至少增加1名)确定试讲人员名单;试讲评分结果和书面评价由教务处负责会同相关系(部)汇总后交学校人事部门。

第十二条  学校人事部门组织教务与有关系(部)负责人,根据试讲评分结果和书面评价研究确定候选名单(试讲评分结果不合格的不得作为候选名单),交由学校最后确定应聘人员。

第十三条  教授及教授级专业技术人员、博士研究生等高级人才和副高级以上学校专业建设和教学急需人才的招聘可超越以上程序,并实行更优惠的政策。

二、教师的培养

第十四条  新教师须参加教师岗前培训和教学基本知识与基本技能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授课。

第十五条  教师应积极争取参加学历和非学历进修、高新技术培训、社会实践等活动。

第十六条  学校鼓励教师申报科研成果和发表论文。

第十七条  学校积极鼓励教师进修提高。学校人事部门和教务部门应组织开展教师上岗培训和教学基本知识与基本技能培训;学校积极推荐教师参加学历进修、社会实践和各种学术活动,并合理安排好进修教师的工作,保证教师对进修的时间需要,同时学校积极创造条件,尽可能满足进修教师研究的需要。

第十八条  教师进修、参加社会实践一般由个人申请、系部推荐。

第十九条  教师参加学历进修(包括硕士及博士研究生)取得学历、学位证书,经考核达到进修要求,学校给予一定奖励;教师除了在进修期间应承担约定的义务外,学成后至少为学校在职服务一定年限(本科5年、研究生7年)。

第二十条  教师参加中期社会实践(脱产时间从一学期至四学期,包括参与科研院所的科研)经学校考核合格后按约定需要的住宿费、交通费及试验指导费由学校承担,教师参加中期社会实践结束后至少为学校在职服务3年。

第二十一条  教师(包括实习教师)参加中级以上等级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考核,获得资格证书的,学校报支其培训费和考核费,教师在获得资格证书后,一般须为学校从事相应岗位的相关工作至少两年。

第二十二条  学校积极实施青蓝工程,为教师开展科研、教研及参加社会实践和学术活动提供条件。

三、教师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  教师在校工作期间必须根据安排承担教育、教学和专业生产任务,应积极争取参与教研、科研与生产服务等工作。新教师进校三年内要上好一门主要课程,五年内要能上两门主要课程。具有五年以上教龄的教师除承担至少两门主要课程教学任务外,还应能开2-3门自选课。

第二十四条  承担公共文化课、专业主干课和限选课教学任务的教师必须有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经试讲考核合格方能授课。承担新兴学科课程和自选课的教学任务的教师可由教务部门和系部根据需要选择安排。

第二十五条  校内非教师系列人员首次授课前,须通过教务处组织的试讲后方能授课。

第二十六条  专业教师每五年参加专业实践累计应不少于半年(每次至少连续一个月)。学校在保证教学工作需要的同时,定期安排专业教师参加专业实践,专业教师应利用假期和其它没有教学任务的时间参加专业实践。教师参加专业实践一般应由教师本人申请、系部核准,也可由系部直接安排。在专业实践过程中和结束时,系部应通过实践所在单位对教师的专业实践进行考核。

第二十七条  教师都应参与社会科学研究(包括教育研究、教学研究)、自然科学研究和科学技术应用开发研究,三年内(新教师从第3年起)至少参与一项,具有中级及以上职务的六年内至少主持一项。教师要积极申报和参与课题研究项目。学校为教师申报和实施课题研究提供帮助。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设立科学研究基金。科学研究基金用于立项的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科技应用开发研究项目。

第二十九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审核确定校内立项课题及课题经费,推荐上级立项课题。

第三十条  教师应结合专业特点和社会需求积极开展科技咨询、生产指导、科技转化及产业化工作,努力实现教育教学效果与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统一。


四、考 

第三十一条  学校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教师工作的考核。考核要涉及工作量、教学质量、教科研、教育管理、论文、工作态度等方面。综合考核由有关部门在加强平时考核的基础上于年底进行。

第三十二条  教师工作量包括课时和非教学工作量,课时具体计算办法由教务处负责制定。

第三十三条  教学质量以系部考核为主,考核办法另行公布。

第三十四条  教科研考核由教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办法另行公布。

第三十五条  学校人事处负责教师考核工作的总体安排、协调。

第三十六条  兼职教师及客座教授的管理办法另行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院长室负责解释。

 

 

(二○○七年五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