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大力推进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培养大批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职业技能鉴定是一项基于职业技能水平的考核活动。所有学生在毕业前均须取得至少一个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要求与所学专业相对应,符合培养目标规定。
第三条 为保证学生的职业资格鉴定的合格率,各教学部门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情况下,可组织教学计划之外的技能培训。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南通科技职业学院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是经国家劳动保障管理部门批准设置的我校唯一的具有合法资格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第五条 校内各类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于“南通科技职业学院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集中管理,负责职业技能鉴定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学校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由主管教学的副校长任职业技能鉴定所长,成员为教务处及二级学院负责人。
第六条 学校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在学校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的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二级学院可以向学校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申请成立职业技能鉴定站,负责本学院的职业技能鉴定具体工作。
(1)有与职业技能鉴定要求相适应的考评员、教师和管理人员。
(2)有与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学校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办公室有职责
(1)代表学校对外联系有关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2)组织安排校内各类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审核二级学院职业技能鉴定站的任务计划;组织对社会人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3)鉴定的报名与收费及鉴定资职的审定报批;
(4)负责证书的登记与发放;
(5)负责对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进行年检和评估;
(6)积极组织职业技能鉴定研究与交流,不断开发新职业(工种),为二级学院(部)提供鉴定信息与服务;
(7)负责职业技能鉴定所各项工作的档案收集与管理。
第九条 二级学院职业技能鉴定站职责
(1)积极对外进行产学研结合的横向联系,争取行业主管部门的支持,拓宽职业技能鉴定和培训的工种;
(2)制定满足教学要求的培训计划和经费预算,上报技能鉴定所办公室;
(3)组织实施技能鉴定,保证鉴定质量;
(4)及时向学校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报送有关资料、档案,同时负责本部门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档案收集与管理。
第四章 检查监督
第十条 属于培养计划内安排的技能鉴定,应严格按学校的有关管理规定进行教学,在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情况下,学校鼓励面向社会开展技能鉴定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 要加强各类技能鉴定的管理,保证质量,维护学校声誉。
第十二条 学校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按相应的评估标准进行检查与审核,并有对二级学院职业技能鉴定站进行调整的权力。
第五章 费用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标准对学生和社会人员收费,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收费。
第十四条 职业技能鉴定所各种费用按照学校相关财务制度要求执行。
第十五条 所有费用均由学校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核支。
第六章 其 它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归学校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其他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时,按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