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设置管理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7-10-29浏览次数:242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实现我院专业设置的规范化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设置和调整要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以人才市场需求变化为导向,遵循高职教育自身规律,正确处理规模与质量、当前与长远的关系,确保质量,稳步发展。

第三条  专业设置和调整应贯彻执行上级部门关于高职专业设置的规定,符合学院总体发展规划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

第二章  专业设置的条件

第四条  新设置专业必须具备的条件

1、有经过充分论证了的较为稳定的人才需求;

2、已制订出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专业教学计划及其它必需的教学文件;

3、具备基本的师资条件,一般应至少有本专业高级职称、双师素质的专任教师各2人;

4、拥有该专业教学必需的实验实训条件和图书资料。

第五条  由老专业改造设置的专业,应符合新专业设置所需的条件。

第三章  专业设置的申请

第六条  专业设置申请上报每年一次,申请上报时间截止于上一年的11月上旬。

第七条  由系提出专业设置申请,并将申请报告及有关资料报教务处。

第八条  专业设置申请应报送的材料

1、专业设置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可行性论证报告应包含专业设置的背景分析,包括社会背景、行业背景、教育背景等;专业设置的必要性、迫切性,对行业发展及人才需求进行不少于五年的预测;专业设置的可行性,包括相近专业办学的经历和基础,开办此专业的师资条件和实训等教学条件,可利用的行业等社会教学资源,设置专业方向的必要性、可操作性及各专业方向间的关系;拟定的专业招生规模等。

论证报告应尽量采用数据分析,论证的依据应有佐证材料。

2、社会调查材料

社会调查材料包括调查问卷、专家论证、调查研究报告、专业建设委员会的意见等。

3、专业培养方案

4、其他补充说明材料

5、审批表


第四章  专业设置的审批

第九条  由教务处汇总各系专业设置申请报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审议。

第十条  专业设置申请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后由院长室批准。

第十一条 教务处、学工处根据上级要求和院长室的批示及时上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十二条 老专业作重大改革与调整,专业名称不变的,须经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审核、主管院长批准;专业名称改变的,按新专业申报程序办理。

第五章    

第十三条  教务处负责专业设置和调整的常规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57月起实施。

 

 

(二○○七年五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