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我院专业设置的规范化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设置和调整要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以人才市场需求变化为导向,遵循高职教育自身规律,正确处理规模与质量、当前与长远的关系,确保质量,稳步发展。
第三条 专业设置和调整应贯彻执行上级部门关于高职专业设置的规定,符合学院总体发展规划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
第二章 专业设置的条件
第四条 新设置专业必须具备的条件
1、有经过充分论证了的较为稳定的人才需求;
2、已制订出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专业教学计划及其它必需的教学文件;
3、具备基本的师资条件,一般应至少有本专业高级职称、双师素质的专任教师各2人;
4、拥有该专业教学必需的实验实训条件和图书资料。
第五条 由老专业改造设置的专业,应符合新专业设置所需的条件。
第三章 专业设置的申请
第六条 专业设置申请上报每年一次,申请上报时间截止于上一年的11月上旬。
第七条 由系提出专业设置申请,并将申请报告及有关资料报教务处。
第八条 专业设置申请应报送的材料
1、专业设置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可行性论证报告应包含①专业设置的背景分析,包括社会背景、行业背景、教育背景等;②专业设置的必要性、迫切性,对行业发展及人才需求进行不少于五年的预测;③专业设置的可行性,包括相近专业办学的经历和基础,开办此专业的师资条件和实训等教学条件,可利用的行业等社会教学资源,设置专业方向的必要性、可操作性及各专业方向间的关系;④拟定的专业招生规模等。
论证报告应尽量采用数据分析,论证的依据应有佐证材料。
2、社会调查材料
社会调查材料包括调查问卷、专家论证、调查研究报告、专业建设委员会的意见等。
3、专业培养方案
4、其他补充说明材料
5、审批表
第四章 专业设置的审批
第九条 由教务处汇总各系专业设置申请报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审议。
第十条 专业设置申请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后由院长室批准。
第十一条 教务处、学工处根据上级要求和院长室的批示及时上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十二条 老专业作重大改革与调整,专业名称不变的,须经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审核、主管院长批准;专业名称改变的,按新专业申报程序办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教务处负责专业设置和调整的常规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5年7月起实施。
(二○○七年五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