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教材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7-11-04浏览次数:203

南通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教材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为加强我院的教材管理工作,适应高职教育和教学改革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教材建设

一、教材建设工作的组织管理

第一条  院教材建设委员会是全院教材建设的领导机构,其职能是负责全院的教材建设,其中包括教材的选用、编审、修订、出版推荐、开展教材研究和优秀教材评奖等工作。院教材建设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若干名委员组成,主任由分管教学的副院长担任,副主任由教务处长担任,委员由各系、部负责教学工作的主任或教学专家担任。院教材建设委员会处理日常事务的工作机构设在教务处。

第二条  各系、部教材编审小组负责本部门的教材建设工作。教材编审小组的组长由本部门负责教学工作的主任担任,组员由2―4名具有丰富编审教材经验的专家担任。教研室主任在本系、部教材编审小组的领导下,重点抓好本教研室教材的选用、教材的编写质量和编写进度的督查工作。

二、教材建设的基本要求

第三条  教材建设是一项长期的具有战略性的任务,必须根据教学计划、课程设置和高职教学改革的需要,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学院、各系和教研室均应制定教材建设五年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第四条  教材建设规划的制订,既要全面考虑,又要确定重点。要将教学改革力度较大、有创新精神、有特色的教材,以及教学急需,尚无正式出版的教材选题优先列入规划。

第五条  教材建设范围,包括必修课、选修课的文字教材,也包括习题课、实践教学指导书等配套教材和教学参考书,以及电化教材和计算机辅助教学软件。

第六条  教材建设应遵循的原则

(1)教材建设的重点要放在本校师资力量比较强,教学和科研水平比较高的教学部门;放在本校具有优势和特色的专业,尤其是试点、特色专业;放在各专业的主干课程和各类专业的基础课程。

(2)编写教材必须以教学计划为依据,以课程建设、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的需要为前提,注意解决现有教材的不足之处,考虑本校专业的特殊要求和填补有关空白等。

(3)新教材的编写必须在收集整理有关资料、掌握专业前沿信息,并对教材内容和体系等方面有一定研究的基础上进行。

(4)新教材一般应经过讲义阶段进行试用修改后,才能交出版社正式出版。对被评为校级优秀讲义的,应积极推荐出版。

(5)凡属国家、省统考的课程一般不宜自编正式教材。

第七条  凡自编内部印刷的统一使用的校本教材或讲义均应通过审稿程序,须由同行专家审稿、各有关教学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以确保质量。

第八条  开设的课程应选用高质量的、特色明显的教材,应注意克服编写教材中出现的片面性和盲目性,对于不具备自己编写高质量教材条件的课程,应积极选用外校编写的质量较高的教材。


三、教材的选用

第九条  教材的选用由开课教研室负责。在每门课开课前,由任课教师申请,经教研室和所在系审核,教务处批准后方可选用。在选用教材的过程中,教研室主任应认真听取任课教师和有关专业教研室对使用教材版本的建议,然后组织本室有关专家讨论,最后确定所选用的教材。

第十条  教材选用的基本原则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选用的教材应运用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阐述本学科的基本规律。

(2) 选用的教材必须具有与本专业发展相适应的科学和技术水平,遵循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正确地阐述有关科学理论和概念。

(3)所选教材的基本内容应该符合本门课程在教学计划中的地位和作用,要求恰当,取材合适,富有启发性,能够使学生掌握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有利于学生的心智能力、专业能力的培养。

(4)选用的教材应该是文字准确、流畅,文字和符号必须符合规范化要求,插图正确、清晰,文图配合恰当。

(5)教材的选用:公共课(数学、物理、外语)的教材必须选用国家统编教材;体育课及两课的教材必须选用国家或省统编教材;专业基础课的教材原则上选用国家统编教材,特殊情况要改用其它教材须由院、系、教研室三级审定;其余课程的教材必须选用新华书店春、秋两季教材征订目录上的教材和学院教材编写计划内的自编教材。

6)应尽量选用近三年出版的高职高专教材。

四、教材编审的基本原则

第十一条  编审教材的基本要求

(1)凡本院自编教材(校本教材)应依据本门课程在专业教学计划中的地位和作用来编写,内容要符合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符合教学规律,注意教材的思想性、科学性、应用性、先进性和适用性。

(2)编写教材必须贯彻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原则,以利于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3)编写教材必须贯彻少而精的原则,要认真精选内容,做到主次分明,详略得当。要适当压缩内容,删减比较陈旧的部分。教材字数应与教学时数相匹配,每学时应限制在3000―4000字以内。

(4)编写教材必须注意总结教学经验,体现循序渐进的原则,要注意由浅入深、由易到难、由简到繁,对于教材中的关键、难点、重点,尤其要阐述透彻。

(5)教材内容的安排必须注意与有关课程教学的有机整合,避免互相脱节和不必要的重复。

(6)凡接受学院有关主管部门或系教材编审小组聘请的教材审稿人,应按要求及时认真对书稿进行审阅,写出公正的审稿评语。

第十二条  编审实践课程教材的基本要求

(1)实践课程教材应该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具有相应的科学和技术水平,注意反映现代实验技术。

(2)实践课程教材取材应强调应用性。选编的实验项目、类型应该比较齐全,以适应不同的教学要求。既要有基本实验,更要有一定数量要求较高的综合性实验。

(3)实践课程的每个实验都应该规定实验目的、仪器设备、方法步骤和对实验结果的要求,详略得当,富于启发性,以利于培养学生的独立工作能力。

第十三条  编审习题集的基本要求

(1)习题的安排必须根据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与教材密切配合,相辅相成。既可以单独编写习题集,也可以编在教材内。

(2)习题集应该具有相应的科学水平。选编的习题,必须是经过验算的,要做到条件充分、数据准确。在选题和编排上,应该由易到难,步步深入,层次分明。

(3)习题集应该具有比较广泛的适应性。习题的类型应该比较齐全,在同一类型的题目中,既要有充分数量的基本题,也要安排一定数量的综合题。

五、教材编审人员的确定

第十四条  教材编审人员应由系和教研室选派学术水平高、教学经验丰富、文字表达能力较强、长期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来担任。

第十五条  编写教材要实行主编负责制。由主编负责全书的编写方案和统稿工作,主编有权确定参编人员,参编人员不宜过多,一般不超过三人。

第十六条  对于字数在15万字以上的教材应确定主审人,主审人的学术水平和教学经验一般应高于主编,或者与其相当。

第十七条  系和教研室应统筹安排教材编审人员的工作,为其提供和创造必要的编审条件,保证教材的编审质量和完成日期。

六、教材编审工作的程序

第十八条  各系教材编审小组应于每年第四季度讨论制定下一年度自编教材编的年度计划,在1215日前交教务处汇总。

第十九条  院教材建设委员会在各系上报的基础上,于下一年115日前研究确定全院自编教材编写的年度计划,并将计划表下发到各系及教研室。

第二十条  编者按年度计划表中规定的时间认真填写教材编写进程表,自存一份,交教研室和教务处各一份,并按规定的交稿时间,保质保量地完成编写任务。

第二十一条  在教材初稿完成后,先由主编自审,然后将书稿交给审稿人,审稿人认真审阅后,写出公平评语和修改意见,编者再根据审稿人的意见认真修改,经审定,将书稿交教务处办理印刷手续。

七、教材的修订

第二十二条  自编教材在试用两届后,应进行修订。在修订前,教材编者应认真听取使用该教材的任课教师的意见,了解在使用中发现的错误及不足之处,然后认真加以修订。

第二十三条  编者在修订教材的过程中,应及时补充有关新内容、新工艺、新技术,以提高教材的时效性和应用性。

八、关于院级与国家级、省()级重点教材及精品教材

第二十四条  为了使我院的自编教材出精品、上档次,提高我院教材建设的整体水平,在制定教材建设规划的同时,要确定一批高质量的教材作为院级重点教材、精品教材。

第二十五条  院级重点教材、精品教材的入选基本条件

(1)该教材是列入教学计划内必修的专业课或基础课教材。

(2)该教材内容必须符合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符合教学规律,有较强的思性、科学性、启发性、先进性。

(3)该教材在校内试用两届以上,且使用效果好,深受使用该教材的师生欢迎。

(4)该教材必须有两名学术造诣深且有一定影响的同行专家的推荐意见。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获院级优秀教材奖的自编教材可优先考虑入选。

第二十六条  在已入选的院级重点教材、精品教材中,按照教育部及省教育厅的有关文件要求,应选拔出一部分优秀的教材推荐为国家级、省()级重点教材、精品教材。

第二十七条  国家级、省()级、院级重点教材、精品教材及校本教材可享受学院拔给的一定数额的出版补贴。

九、教材研究与评价工作

第二十八条  教材研究既是教学改革的需要,又是专业发展的需要,同时也是教材科学管理的需要,学院和各系均应制定教材研究规划,有计划地开展这项工作。

第二十九条  教材编审人员在编审教材的同时,应积极开展对教材内容、体系和结构以及同类教材比较等方面的研究,在教材和教材研究方面同结硕果。教材管理人员应积极开展对教材管理工作的研究。

第三十条  学院应为开展教材研究工作提供园地,广开教材研究论文的发表渠道。对于发表的教材研究论文应给予与其它论文同等的奖励。

第三十一条  为了切实了解自编教材编写的质量情况,学院每年要聘请一部分专家对自编教材(校本教材)进行评价。

十、有关教材建设费用使用的说明

第三十二条  学院投入一定的教材建设经费以保证教材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三十三条  有关教材建设费用的使用范围

(1)支付列入计划的院内自编教材编、审劳务费。

(2)支付国家级、省()级和院级重点教材一定数额的出版补贴。

(3)支付专家评价自编教材的评审费。

(4)支付院级优秀教材奖的奖金。

第三十四条  教材出版后稿酬的规定:凡学院资助出版的教材(1500册以下),由于出版成本高,因此不付给稿酬;如果书稿的文字录入、编排,插图的制作等工作由作者完成的,将酌情付给一定的劳务费。出版的教材印数较多(2000册以上),无须资助并能收回成本的,将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付给稿酬,稿酬的具体分配方案由主编确定。

第二章 教材供应

一、教材的预订和采购

第三十五条  每年一般在310日至410日预订秋季所用教材,1010日至1110日预订第二年春季所用教材。

第三十六条  各开课教研室根据教务处提供的全国统一发行的高等学校教材选订目录认真选订教研室所开课程使用的教材。

第三十七条  预订的教材必须是教学计划规定课程需用的教材。

第三十八条  预订教材要认真填写教材预订单,预订单一式三份,须经教研室主任和系教学主任审批签字后生效。教研室和系里各存一份,报教务处一份,以便汇总预订。

第三十九条  各教研室须对所选订的教材负责。教材预订单一经报出,不再变更,过时不予改订和追订。如有漏订、错订,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要求承担经济损失。

第四十条  必修课教材的购进主要采用预订方式,选修课教材的购进则以临时采购为主。

第四十一条  必修课教材的订购数量要依据学生的在籍人数和该教材下次出版时间而定,一般只订一届,若出版周期较长,可酌情订二届或三届。

第四十二条  选修课从选课人数确定之日起三日内,由开课教研室主任将本教研室所开全部选修课所使用的教材名称、编者姓名、出版社及开课人数上报教务处,教务处则依据各教研室上报情况确定采购数量,并与有关书店或出版社联系采购,以保证教材课前到位。

第四十三条  凡订购的教材未使用完时,一般不再订购新的教材,如果任课教师坚持不用已订购的教材,必须由开课教研室和系、部提出该教材报废的原因,经教务处长批准后方可更改。

第四十四条  未经同意而自行订购(包括与外校合编)的教材,造成损失,责任自负。

第四十五条  为防止教材积压,购买教材时对公开出版的自编(参编)教材不垫款,而按照国家的教材定价标准进行代卖。

二、自编教材的排版与印刷

第四十六条  院内自编教材(校本教材)采用激光排版,教材中的文字、公式、图、表、体例等均应符合公开出版的标准,对于排版达不到要求的教材,不予印刷。

第四十七条  对于秋季使用的教材,一般应在630日前交稿(排好版的),对于春季使用的教材,一般应在1130日前交稿。不按期交稿而影响教学,责任自负。

第四十八条  教材的印数应根据学生人数和教材质量而定,一般只印两届,若每届使用人数较少,可酌情印三届。教材的印数最少不得少于50册。

三、教材的发放

第四十九条  教务处负责供应全院学生所用的教材。

第五十条  学生使用的教材,一律自费,由财务处在学生代办费中统一扣除,多退少补。对于必修课教材,每学期开学前应以班级为单位指派专人统一到教材库领取;对于选修课教材,在开学后的第一周至第三周(双休日除外)学生凭财务处收费收据到教材库领取。

第五十一条  教材一般不对外出售,若外单位急需,可根据库存情况,适当出售,另加收一定的管理费。

第五十二条  在教材数量有余的情况下,外单位进修人员可凭进修证到教材库购买指定进修课程的教材。

第五十三条  教务处根据自编教材编审、印刷成本提出自编教材结算价格,经财务处同意后实施。

第五十四条  任课教师、实践教学指导教师可凭教学任务书到教材库领取教材,在教材领取后未改版本之前,必须使用三届以上方可发给同一版本的教材。

第五十五条  自编教材印出后,教材主编和参编可领取自己编写的教材一份。

第五十六条  教材一经售出,除因缺页、倒页等质量原因外,一般不予退换。

第五十七条  教学院长、教务处长、督导室负责人可领取全院所开课程教材一份,供教学检查、教学研究、教学督导用。

四、教材维护

第五十八条  教材管理人员必须认真负责,严格执行教材库有关管理制度,教材的进出须有专人管理。购入教材后,通过验收核查,按规定填写教材入库单,分门别类,编码入库,同时将数据输入计算机;教材出库须填写教材出库单,加强教材数字化管理,确保教材信息的时效性和教材管理决策的正确性。

第五十九条  每学期初集中发书后清库一次,每年底盘库一次;定时清仓查库,要求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并及时更新教材库存情况表

五、其它

第六十条  各开课教研室主任在安排下一学期教学任务的同时,要填报下一学期的教材使用计划。

第六十一条  各系资料室可存阅本系开课教材各一份,由系秘书领取保管。

第六十二条  自编教材(校本教材)印出后送教学档案室一份存档。

第六十三条  自编教材(校本教材)如需对外交流,要在付印前提出报告,经教务处长批准给予加印,印出后领出自行交流。

第六十四条  过时的教材,经过教学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报废处理。

 

(二○○七年五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