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办法

发布者:冯少婉发布时间:2019-12-24浏览次数:4152

南通科技职业学院

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办法


 一、为加强我校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严防发生火灾、爆炸、中毒事故,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保证教学、科研、生产等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我校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由教学主管校长统一领导。各二级学院主管实验室工作的院长负责,院保卫处、教务处指导督促检查。各级领导必须履行下列基本职责。

1、建立和健全我校化学危险品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对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

2、经常向师生员工进行安全教育,组织必要的安全管理技术培训,提高全体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水平。

3、组织有关部门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或根据公安、劳动、卫生、环保等监督机关的通知,有计划有步骤地采取防范措施,迅速消除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4、一旦由于危险物品处理不当而发生火灾、爆炸、跑料、中毒、伤亡等事故,要及时组织力量扑救处理,并认真做好善后工作。同时,根据事故性质,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总结经验教训,防止事故发生。

 三、化学危险物品的保管员,必须由政治上可靠,工作负责,业务熟悉的人员担任,保管员必须明确岗位职责,实行岗位责任制,保管员要相对稳定,不得任意调换。

 四、本办法中所指的化学危险物品包括下列十类:1、爆炸物品,2、氧化剂,3、压缩气体,液化气体和溶解气体,4、自燃物品,5、遇水燃烧物品,6、易燃液体,7、易燃固体,8、毒害物品,9、腐蚀物品,10、放射性物品。

 五、化学危险物品的保管必须要求

1、对存放易爆、易燃、剧毒的仓库要严格安全管理制度,不得同时存放性质相抵触的物品。除爆炸物品外,如果包装坚固、封口严密、数量极少,可允许同室分堆或同柜分格储存。仓库内温度要控制在30℃以下,通风良好。

2、对爆炸物品,剧毒物品应严格遵守“五双制度”即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使用、双人运输、双把锁)。

3、压缩气体(剧毒、易燃、腐蚀、助燃)钢瓶管理:(1)要存放在安全地方(铁柜和单独房间内)。(2)不可靠近热源,可燃、助燃气瓶使用时与明火距离不得小于10米。(3)性质相抵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瓶要分开存放。(4)不得使用过期未经检验的气瓶。各种气瓶必须按期进行技术检验: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盛装腐蚀性介质的气瓶,每二年检验一次;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每五年检验一次。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腐蚀和损伤时,应提前进行检验。(5)气瓶内气体不能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氧气不少于2kg/立方米)。(6)气瓶的瓶帽要保存好,充气时要戴上,避免在运输装卸过程中撞坏阀门,造成事故。

4、放射性物品:(1)必须存放在专用仓库或铅罐内,双人双锁。(2)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部门,需要有南通市卫生防疫站和南通市公安局发给的许可证。(3)使用后的放射性废物要保管好(放在同位素仓库)集中送往市指定单位,不得自行处理,以免造成环境污染。(4)做到双人保管和使用放射性物品,使用时一定要做好记录,以备查考。(5)使用人员一定要有防护装备,每年体检一次。

 六、化学危险物品的申请使用及报废品的处理

  1. 申购剧毒、爆炸物品须先填写“申请批准单”,并详细写明品种、数量、用途。

  2. 采购下列化学危险品需持有《化学危险品采购证》:(1)爆炸物品,(2)一级氧化剂,(3)压

缩气体、液化气体和溶解气体,(4)一级自燃品,(5)一级遇水燃烧物品,(6)一级易燃液体,(7)一级易燃固体,(8)剧毒品中的剧毒物品,(9)一级酸性腐蚀物品。

3、使用爆炸品、剧毒品、同位素必须双从领用,不用时存放在保险铁柜内双人保管。

4、使用化学危险物品过程中的废气、废液、废渣、粉尘应回收综合利用。必须排放的,应经过净化处理,其有害物质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环保部门规定的排放标准。剧毒物品销毁处理必须经过院、系领导批准,由院保卫处、教务处等组成废物处理小组,送交市指定单位处理销毁。

 七、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运输和装卸

1、装运时应轻装轻卸,堆置稳妥,防止撞击、重压、倾倒和磨擦,发现容器不牢固,破损或渗漏时,必须重装或采取其他措施后,方可启运。

2、不得同时运输性质相抵触的能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但数量少,包装好的化学试剂除外(50克和500毫升以下)。

3、夏天(620日-910日)气温在30℃以上,从上午10时到下午4时,一律停止装运易燃易爆品气氢气、液氮、乙炔等气体瓶。

4、不得携带化学危险物品乘坐公共交通车辆。

 八、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