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科技职业学院 教学工作量计算与超课时津贴发放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调动教师工作积极性,充分体现按劳分配,注重实绩的原则,在学校有关文件规定的基础上,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 教学工作量是指为完成教学任务而直接面向学生所做的各项工作的劳动付出量,由课堂教学工作量、实践教学工作量和其它教学工作量构成。 (一)课堂教学工作量 1、课堂教学工作包括备课、授课、听课、作业批改、课后辅导答疑、拟卷、阅卷、成绩登录、试卷建档等教学环节。 2、课堂教学工作量=实际完成计划学时数×人数系数(K1)×混合式教学改革课程系数(K2)×重复课系数(K3)。 3、系数说明:K1指人数系数, K2 教学改革立项课程系数,K3指重复课系数。 (1)人数系数K1: 学生人数(n)≤40,人数系数(K1)=1,每增加1人,则K1增加0.005的系数。人数系数K1最高不超过1.5。 (2)教学改革立项课程系数K2: 由教师个人申报,所在学院(部)审核,教务处认定立项的混合式、理实一体教学改革课程或为留学生开设的专业双语教学课程的系数K2为2(课程有平台、平台有资源、线上线下有活动、理实一体、过程有评估等)。 (3) 班课系数K3: 第一个班为1,第二班开始的 班课系数K3为0.9。 (二)实践教学工作量 1、实践教学工作包括指导实训(实习),批改实训(实习)报告、考核,指导学生毕业论文(设计)等工作。 2、实践教学工作量=校外实习指导工作量+毕业论文(设计)指导与答辩工作量+校内集中实训指导工作量。 3、计算办法 项目 | 校外实习指导与管理 | 毕业设计(作品、论文)指导与答辩 | 校内集中实训指导 | 计算办法 | R×0.5 | R×2.5 | T×3 | 备注:1、R为学生人数。 2、T为实际完成的实训天数。 |
(三)其它教学工作量 1、其它教学工作量指由监(巡)考工作,指导学生技能大赛,联系外聘教师、体能测试、制定与修定课程标准等的工作量。 2、监(巡)考工作量: 监考工作量:教务处安排的期末、补考考试每场监(巡)考计2。专任教师每学年完成监考任务原则上不低于10次,各学院(部)对不能完成监考任务的教师可以酌情扣减工作量,每次扣1。 3、指导学生或教师本人参加技能大赛(含教师信息化教学大赛)工作量:包括国赛、省赛、行业协会赛项等技能大赛,团体赛,各学院(部)可根据教师本人表现给予相应工作量。最高标准为:国赛团体赛项(含省赛)每项120,个人赛每生计60。省赛团体赛项每项60,个人赛每生计30。指导经学校批准参加的行业协会技能大赛团体赛每项计20,个人赛每生计10,以上个人赛以正式参赛学生计。 4、联系外聘教师工作量:每学期联系一名外聘教师计5,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收齐教学文件,并确保教学文件规范、完整。 5、体能测试工作量:学生体能测试每班计3,学生体能测试数据后期处理每班计1。利用上课时间完成的体能测试不计测试或教学工作量。 6、制定与修订课程标准:制定课程标准计8,修订计2。 二、超课时津贴 (一)教师年度基本教学工作量 1、专任教师(各学历、各职称)年度基本教学工作量为320课时。专任教师不能完成年度基本教学工作量的,由人事处按比例扣除基础绩效和奖励性绩效。 2、专任教师因学校安排参加专业实践、挂职锻炼、业务进修期间,视同完成相应期间的该学院平均超课时。专任教师因个人申请,批准后参加专业实践、业务进修期间,视同完成相应期间的基本教学工作量。 3、规定退休年龄前3年的专任教师(57周岁以上)其每年基本教学工作量减1/3。 4、专职从事实践教学与管理人员教学工作量:由各学院(部)根据教学任务核定满工作量的基本标准,并报教务处审定学院实践教学与管理人员缺编系数,根据审定后的缺编系数核算该学院(部)年终超课时总量,再由学院(部)在总量范围内分配至个人。 (二)计算公式 1、专任教师超工作量津贴=(年度教学工作量-年度基本教学工作量)×相应职称超工作量津贴标准(超过上限部分按规定打折)。 2、行政兼课人员超工作量津贴=年度教学工作量×相应职称超超工作量津贴标准(超过上限部分按规定打折)。 3、专职从事学院(部)实践教学与管理人员超工作量总量=缺编系数×该学院(部)全体任课教师的平均超工作量。 (三)教学工作量的上限 1、专任教师年度教学工作量的上限为750。在750至900的部分按80%发放超课时津贴,超过900的以上部分按60%发放。 2、校内兼课教师年度教学工作量的上限为250,250以下的按实计发;在250至300的部分按80%计发,超过300课时的以上部分按60%计发。校内兼课教师周课时(以学期初下达的教学任务书为准)原则上不得超过6课时/周。 3、如确因教学工作量较大,外聘教师聘请困难,需要任课教师超限上课,在学期开课前必须由所在院(部)申请、教务处审核、分管领导审批、人事处备案,年终统计时以申请表为依据。 4、半年有教学任务的任课教师其上限标准折半计算。 5、专职从事学院(部)实践教学与管理人员兼课视同校内兼课教师。 (四)课时费标准 1、校内教师超课时费标准 职称 | 教授 | 副教授 | 讲师 | 助教 | | | 超工作量津贴标准 (元/节) | 45 | 40 | 35 | 30 | |
说明:以上为最高标准,学校将视年度绩效总量而有所调整。 2、外聘兼职(课)教师课酬标准 职称 | 教师系列职称(元/节) | 在读研究生 | 正高 | 副高 | 中级 | 初级 | 博士 | 硕士 | 课酬标准 | 100 | 80 | 60 | 40 | 50 | 35 | 备注: 1、由二级学院提供职称等证明材料,报教务处核准后执行相应的课酬标准。 2、行(企)业专家、技能大师、特别紧缺人才兼课,报学校审批后课酬标准可以适当提高。 |
三、工作量核算及发放程序 1、教师工作量由二级学院(部)统计、初步审核、教师确认、公布,经教务处审核后,报学校领导审批。 2、外聘教师讲课金按学期发放,校内教师讲课金按年发放。 3、视教学质量考核结果、教学事故等级依规核减教学工作量津贴。 四、其他 1、现有规定与本办法不符者,以本办法为准。 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3、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