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6-10-18   动态浏览次数:4770
  第一条 为了加快师资队伍建设,实施人才强校战略,为学校的建设发展和人才培养水平的提高提供人才保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管理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科学发展观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大力培养和选拔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建立和完善有利于人才培养和人才作用发挥的激励机制,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和有利于多出成果、快出成果的校园氛围,促进师资队伍建设,促进学院科学、快速发展。
  第三条 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的范围为各类专业技术人才,选拔重点为教师。  
  第四条 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坚持好中选优、优中拔尖、确保质量、宁缺勿滥的原则。
  第五条 专业技术拔尖人才人选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爱国,爱校,爱岗,敬业;
  (二)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事业心强,专业技术成果突出;  
  (四)自主创新,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五)奉献社会,在同行业中有较高的威望和影响;  
  (六)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年龄在55周岁以下。  
  第六条 符合前款基本条件,近3年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荐为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人选:  
  (一)获得过省(部)三等或市(厅)二等以上科技进步奖(科学技术奖)和哲学社会科学奖的主要完成人;  
  (二)获得过国家发明专利或三项(含三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的主要完成人,其成果转化取得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在引进、消化、开发、推广国内外先进科学技术中,解决了关键技术问题,其技术处于省内领先水平,并取得显著效益;  
  (四)被列为市级以上重点工程、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的主要负责人或学术骨干,研究成果处于省内领先地位;  
  (五)在教书育人方面成绩显著,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发挥了较大作用,在全省教育系统中有较高知名度,所创建的教育教学方法取得良好效果且在同行中产生较大的影响,并获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等部门荣誉称号的人员;  
  (六)在管理工作中有重大改革和创造,达到全省领先水平,并获得省级以上荣誉称号的人员;  
  (七)在其他专业技术领域作出重大贡献,在全省同行中有较高知名度,并获得省级以上奖励的人员。 
  已被评为省级以上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和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人员不再作为市拔尖人才推荐人选。  
  第七条 院专业技术拔尖人才推荐人选可优先从作出显著成绩的专业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和优秀青年骨干教师中产生。受聘我院连续工作2年以上的校外实习指导教师和特聘教学人员符合条件的,也可推荐。  
  第八条 学院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的选拔,在学院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人事处会同组织部、科技处、教务处具体组织实施。选拔程序为:  
  (一)公布推荐条件、办法和程序,下发通知。
  (二)逐级推荐。人选的产生,一般首先由个人向所在部门申请(自荐);所在部门核实材料,征求部门人员意见;经部门领导集体研究确定推荐人选后,在本部门显著位置公示3天;如无异议,由推荐部门和被推荐对象填写《南通农业职业技术学院专业技术拔尖人才人选呈报表》,连同被推荐者的成果证书复印件、实绩材料等,由部门报人事处。  
  (三)资格审核。人事处会同组织部、科技处、教务处等,对上报的推荐对象进行资格审核。  
  (四)评审。由学院学术委员会对参评人选进行评审,评审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评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人选获得评审专家三分之二以上的赞成票方为通过。  
  (五)公示。评审后入围的初选对象名单经院分管领导审定后进行公示。对公示中反映的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  
  (六)组织审批。经公示后的人选名单,由学院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批准。  
  (八)命名表彰。院拔尖人才由学院命名表彰,并颁发《南通农业职业技术学院专业技术拔尖人才证书》。  
  第九条 专业技术拔尖人才享有下列待遇  
  (一)优先参与专业建设、学术活动和人才培养。
  (二)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优先推荐拔尖人才申报科研项目;对其科研成果的开发应用,在政策、经费等方面予以优惠和支持。  
  (三)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优先为其配备工作助手,提供必备的工作条件。  
  (四)拔尖人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时,可不受指标限制,破格参加评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五)拔尖人才在管理期内,每人一次性发给技术津贴3000元,并优先安排一次进修。  
  (六)拔尖人才在管理期内, 由单位每月补贴50元电话费和每月30元宽带上网费。  
  (七)对拔尖人才实行短期进修制度。每年安排2到3周的学习考察时间。  
  第十条 每届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管理期为3年,其主要管理措施为:  
  (一)协调服务。人事处会同组织部、科技处、教务处等对拔尖人才进行综合管理服务,包括提出拟订和修改有关政策性的建议,落实有关待遇,组织推荐、选拔、考核、报批等工作。  
  (二)目标管理。组织拔尖人才从学院建设和发展需要出发,结合所从事专业和部门、个人实际,制定个人3年工作目标及实现目标的措施。  
  (三)跟踪考核。人事处对拔尖人才进行日常跟踪考察,了解掌握其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和工作目标完成等情况,学院每年对拔尖人才进行一次工作目标考核,管理期满时,对拔尖人才进行全面考核。  
  (四)沟通联系。建立学院领导联系拔尖人才的制度,在政策规定的范围内积极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五)宣传表彰。对作出突出贡献的拔尖人才,采取多种形式及时表彰奖励,宣传他们的事迹,提高他们的社会政治地位。  
  (六)动态管理。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管理期满后,保留荣誉称号,但不再享受有关待遇。对取得新的科研成果,做出突出贡献,符合再次选拔条件的,可以继续作为下届人选。在管理期内,年度考核不合格或不宜继续作为拔尖人才管理的,经学院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后,取消其称号和待遇。管理期内调离本校的不再享受有关待遇。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院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