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生如何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利益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6-10-20   动态浏览次数:5856

    国家规定,原为教龄在一年以上的民办教师,考取高等学校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后仍从事教师工作的,可不实行见习期;原为工龄在一年以上的全民或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正式职工(不含未转正的学徒工、练习生、试用人员以及临时工、合同工等),考取高等学校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后可不实行见习期;取得博士、硕士学位的毕业研究生到企事业单位工作,不实行见习期。其他毕业生参加工作后都要有一年的见习期。为什么实行见习期制度呢?

    首先,见习期是对毕业生培养教育的继续,有利于毕业生全面成长。在见习期,毕业生可以通过生产和工作实践了解所在单位的情况,熟悉和适应工作的需要;可以有针对性地学习与业务有关的新知识,扩大知识面,以便更好地开展工作。同时,见习期为毕业生提供了广泛接触工农并向他们学习的机会,在与他们接触的过程中,可以建立感情,增进理解,得到他们的支持和帮助;可以熟悉环境,全面了解单位情况。所有这些,对提高毕业生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树立实践观念、劳动观念和群众观念,把毕业生锻炼成“四有”人才,是非常有益的。

    其次,见习期对用人单位来说,可以更好地考察了解毕业生,以便对其进行合理的安排使用。通过一年的见习,毕业生的政治觉悟、工作态度、业务能力和性格特征都比较充分地表现出来,用人单位可以进一步掌握毕业生情况,作出公正的评价,并根据每个人的实际情况合理的使用。
    因此,毕业生一定要充分认识到见习期的重要意义,充分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接受用人单位的考核,为今后的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