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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科技职业学院 校园一卡通管理办法 (修订稿)
发布人:杨明胜  发布时间:2023-05-31   浏览次数:1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校园一卡通的管理,确保校园一卡通的正常、稳定、安全运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园一卡通系统是学院实现高效管理的一项基础工程,各部门及个人应自觉爱护相关设施,按照要求加强管理和保养,积极推进校园一卡通在工作与校园生活中的应用,提升学校管理与服务的信息化水平。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三条 学校网络与信息安全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监督和协调校园一卡通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对校园一卡通系统建设运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第四条 校园一卡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卡务中心”)设在后勤保卫处,是校园卡的日常管理与服务部门。卡务中心负责一卡通系统商户管理、财务结算以及校园卡实体卡卡务管理等。

第五条 图文信息中心负责校园一卡通专网及其数据中心的运行监控和技术支持、校园一卡通系统及其数据库的日常维护、校园一卡通的应用与推广以及校园一卡通相关设备与通讯线路的运维管理。

第六条 校园一卡通各子系统的具体应用由使用部门负责,实行部门主要领导负责制,由部门指派信息管理员负责相关工作。

  

第三章 设备管理

第七条 校园一卡通网络是校园网中的独立专网,为保障校园一卡通网络和数据的安全,未经图文信息中心许可,任何其他设备与系统不得私自接入。

第八条 为保证系统的安全,校园一卡通系统的设备只可用于一卡通业务的管理和使用,不得与其它应用系统共享,接入设备严禁运行与本系统无关的任何程序和文件,要采取切实措施防止病毒的侵害。如违反规定,依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九条 接入一卡通系统专网的应用服务器、网络交换设备和通讯线路由图文信息中心指派专人负责管理。自助服务系统、消费系统、电控系统、门禁系统、会议管理系统、访客管理系统、道闸控制系统等和其所属终端设备(如消费机、读卡器、会议签到机、通道机、门禁、考勤机、访客机等设备和机具)由各用户单位负责管理和使用。

第十条 用户单位发现一卡通系统及相关设备不能正常工作,可先按检修规范进行自检,如不能解决,应及时联系图文信息中心,由图文信息中心协调厂家处理。

  

第四章 校园卡使用规定

第十一条 校园卡在形式上分为实体卡与虚拟卡,系统建设初期实行双卡并行应用策略,并在实际应用中不断完善与重点推广虚拟卡的相关应用,最终实现虚拟卡的全面应用。

第十二条 校园卡实体卡由卡务中心负责统一发行和管理,校园卡虚拟卡的发放、使用、监督、回收等管理由图文信息中心负责管理和维护。

第十三条 校园卡(含虚拟卡)可在校内所有安装校园卡终端的场所使用,所有合法持有南通科技职业学院校园卡(含虚拟卡)的用户都被视为自愿承认、遵守《南通科技职业学院校园一卡通管理办法》,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校园卡(含虚拟卡)校内身份功能可替代工作证、学生证、图书证等相关有效证件,其使用应遵守学校的相关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 校园卡(含虚拟卡)在应用上分为教师卡、学生卡、来宾卡、校友卡等四类,均为实名制卡。不同类型的校园卡(含虚拟卡)适用于不同的人群,具有不同的操作权限,由图文信息中心统一进行授权和管理。

第十五条 教师卡(含虚拟卡)适用于本校在职在岗教职员工(含人事代理)和离退休人员。新教师入职后首先由人事处统一编制工号且录入人事系统,然后由人事处统一提交申请,由图文信息中心设置办理,最后由教师本人登录学校微信公众号平台自行绑定。原则上只办理虚拟卡,若需实体卡,可到一卡通自助大厅相关设备上自行打印。教工在校期间如果变更人脸信息,须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通过后方可生效。

第十六条 学生卡(含虚拟卡)适用于具有本校正式学籍的在籍学生和留学生。新生采取批量办理,由教务系统按要求提供新生相关信息,由图文信息中心设置办理,最后由学生本人登录学校微信公众号平台自行绑定。原则上只办理虚拟卡,若需实体卡,可到一卡通自助大厅相关设备上自行打印。学生在校期间如果变更人脸信息,须由所在班级班主任审核通过后方可生效。学生卡有效期默认为在校学习期间,待学生毕业离校后自动转为校友卡。

第十七条 来宾卡(含虚拟卡)适用于中高职衔接教育班(即预科班)学生、外聘教师、进校服务人员、校企合作单位人员以及其他来校学习或交流人员。来宾卡由校内扎口单位提交申请,由图文信息中心设置办理,最后由其本人登录学校微信公众号平台中自行绑定。原则上只办理虚拟卡,若需实体卡,可到一卡通自助大厅相关设备上自行打印。若来宾人员有变动,校内扎口单位应及时将离职人员信息报给图文信息中心一卡通系统管理人员,以便图文信息中心一卡通系统管理人员及时将离职人员来宾卡转为校友卡或直接注销。对来宾卡每年审核两次,一般情况下上半年安排在115日、下半年安排在815日,同时各扎口部门需要重新确认所有来宾人员相关信息,否则系统将自动将来宾卡转为校友卡。

第十八条 校友卡(含虚拟卡)适用于已毕业学生以及辞职、离职等其他人员。校友卡原则上只保留原卡中经费余额以及校内消费功能。

第十九条 校园卡(含虚拟卡)的解释权归学校所有,学校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和回收。

第二十条 校园卡(含虚拟卡)办卡费用

1.所有校园卡虚拟卡的办理免费;

2.全体师生校园卡实体卡第一次办理免费,再次补卡/换卡需收取工本费;

3.来宾卡实体卡的办理需收取工本费;

第二十一条 校园卡(含虚拟卡)的转换

1.对于调离、辞职、自动离职、除名等与学校解除人事关系的教职工,人事处应在人事管理系统中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并通知图文信息中心一卡通系统管理人员,便于一卡通系统进行数据同步,相关校园卡(含虚拟卡)将转为校友卡。

2.对于办理了毕业离校、退学、休学等手续的各类学生,教务处(或继续教育学院或国际教育学院)须在该学生离校后将其变动信息及时通知图文信息中心一卡通系统管理人员,便于一卡通系统进行数据同步,相关校园卡(含虚拟卡)将转为校友卡。

第二十二条 校园卡实体卡的挂失、解挂与注销

1.校园卡实体卡丢失后,可在自助服务终端进行挂失,也可以通过学校微信公众号平台进行挂失。校园卡挂失前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自行负责。

2.已挂失校园卡实体卡找回后,由持卡人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前往图文信息中心进行解挂,不接受无证解挂、网站解挂、自助终端解挂,若挂失后已补办新卡,挂失卡自动作废,将不再解挂。

第二十三条教职工离退休、辞职、调离、除名时以及毕业生办理离校手续时可选择清退卡内余额,但上述人员每人只允许清退一次并且必须一次性清退完卡内所有余额。办理余额清退后,离退休教职工校园卡(含虚拟卡)仍保留,其它人员校园卡(含虚拟卡)将转为校友卡。

第二十四条 校园卡(含虚拟卡)具有查询密码和消费密码,初始密码由一卡通系统提供。持卡人在办理校园卡(含虚拟卡)后务必通过学校微信公众号平台及时修改自己的初始密码。持卡人必须妥善保管自己的密码,如果密码遗忘,持卡人应凭有效身份证件到图文信息中心办理密码重置手续,校园卡(含虚拟卡)可继续使用。因密码泄密造成的经济损失,持卡人自行负责。

第二十五条 为保障持卡人校园卡(含虚拟卡)资金安全,防止校园卡实体卡遗失后可能引起的卡内资金损失,校园卡(含虚拟卡)默认单笔消费限额为50元,默认单日累计消费限额为100元,超过限额的消费,则需要输入消费密码。持卡人可以通过学校微信公众号平台自行设定单笔消费限额与单日累计消费限额。

第二十六条校园卡(含虚拟卡)校园电子钱包内的资金不计利息。

第二十七条 校园卡(含虚拟卡)不提供透支功能。因特殊原因出现校园卡(含虚拟卡)电子钱包透支现象,卡务中心有权冻结校园卡(含虚拟卡)的使用,并向持卡人追索透支款项,待透支款项清偿后,校园卡(含虚拟卡)方可正常使用。

第二十八条 校园卡(含虚拟卡)系统产生的消费流水记录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第二十九条 持卡人在消费时被多扣款,经后勤保卫处查证确认后,可以退回多扣部分金额。

第三十条 卡务中心可接受校内有关业务单位要求并根据有关规定,在事先通知的情况下,在校园卡(含虚拟卡)电子钱包或电子账户上进行代发或代扣业务。

第三十一条 卡务中心工作人员负有为持卡人、商户的用卡信息保密的义务,除国家机关依法定程序及学校管理单位为管理、监督工作进行的查询外,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持卡人、商户的信息。

第三十二条 持卡人与商户在使用校园卡系统设备过程中负有爱护义务。发现设备异常情况,应及时与卡务中心联系。故意损坏校园卡设备将按学校有关管理条例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五章 应用子系统及商户管理

第三十三条 校园卡(含虚拟卡)应用子系统管理部门指的是以一卡通系统为依托,进行业务管理、数据收集和信息管理的学校职能部门和有关单位。各应用子系统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单位的职责和业务对校园卡系统提出明确的管理要求和权限界定,卡务中心将严格依据用户单位的要求做好系统的初始化和相应的参数设定。

第三十四条 利用一卡通系统从事具有消费行为活动的单位或个人与卡务中心签订有关协议书后才能成为校园卡的经营商户。经营商户根据约定进行对帐和财务结算,同时受校园卡经营商户管理有关规定的约束。

第三十五条 商户不得拒绝师生正常的刷卡消费,并有责任和义务及时、主动、妥善地解决持卡人在消费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纠纷。

第三十六条 商户接受卡务中心的业务指导和维修服务,按规定使用并保养系统专用设备,违规使用造成的损失由商户自行负责。

第三十七条 一卡通各应用子系统管理部门及商户应自觉遵守校园卡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各类人员管理部门应履行向持卡人的告知义务,规范人员管理流程,配合学校做好持卡人的有效身份注册(注销)等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学校网络与信息安全领导小组有权检查和监督经营商户的交易活动。发现违反有关规定或其他非正常的行为,可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控制。对违规情节严重者可中止其业务,追究其责任并取消经营商户资格。

  

第六章 警示性条款

第三十九条 正式卡仅限于真实持卡人本人使用,因出租、转让、抵押或转借校园卡所产生的后果由真实持卡人承担。

第四十条 严禁破解、仿冒、伪造校园卡(含虚拟卡)。此类行为一经查实,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和电子金融系统的行为交学校有关职能部门严肃处理。若触犯法律的,则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一条 拾获他人校园卡实体卡应及时与卡务中心联系。拾获他人校园卡实体卡不上交,反而恶意用卡,造成真实持卡人经济损失或引发身份管理问题的,一经查实,移交学校有关部门严肃处理,若触犯法律的,则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二条 一卡通系统及设备为学校财产,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自觉爱护,按照要求加强管理和保养。凡故意破坏一卡通系统和设备,影响一卡通系统正常运行的行为,一经查实,移交学校有关部门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管理规定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重新修订。

第四十四条 本管理规定由学校网络与信息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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