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科技职业学院
因公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部)、部门:
《南通科技职业学院关于加强各类人员因公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已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南通科技职业学院
关于加强各类人员因公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校教职员工因参加学术会议、访问交流、合作研究、短期讲学等持因公证照短期出国(境)的管理,促进我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的顺利开展,力求出国(境)立项与审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项规定。
一、总则
(一)宗旨:促进我校国际合作与交流,规范出国(境)管理工作,保证教职员工短期因公出国(境)工作正常进行。
(二)归口部门:对外合作处是全校因公短期出国(境)管理的归口部门。
(三)适用范围:
1.教职工持因公护照、赴港澳通行证短期出国(境)参加学术会议、访问交流、合作研究、短期讲学及参加竞赛等。
2.教职工因公赴台湾参加学术会议、访问交流、合作研究及讲学等。
3.教职工出国(境)进行3个月以上的合作研究、讲学、进修,按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应持因私证照办理出国(境)手续。但办理因私护照前需先提交个人申请材料到对外合作处,对外合作处上交至南通市外办及政府办进行申请,待市外办上报省外办获得批准出国批件后方可办理个人因私护照。个人因私护照办理后需到对外合作处进行备案。
二、因公短期出国(境)的管理原则和要求
(一)学校组团(或参加双跨团组)派出的人员出国(境)交流、访问立项时,严格遵照上级主管部门规定执行。因公出国(境)组团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内容,团组总人数不得超过6人(培训团组除外),在外天数符合任务性质规定。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方案执行,不得绕道,不得擅自改变或增加出访国家、地区,不得自行延长在外停留时间,不得改变身份。严禁携带家属同行。
(二)个人申请因公出国(境)的审批按条线管理的原则,应由所在院或部门负责人签字,财务处审核签字、分管院领导签字,后个人提交校领导审批,批准后交由对外合作处办理相关手续。处级及以上人员还应通过组织部审批。
(三)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党政干部出国(境)原则上两年一次。教学科研人员(含学校及其二级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专家学者)出国(境)开展学术交流合作不受此计划限制,按上级主管部门规定履行报备、审批手续。
三、短期因公出国(境)手续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或申请团组在经费落实前提下填写“南通科技职业学院因公出国(境)个人申请表”或“南通科技职业学院因公出国(境)团组申请表”,按申请表内容要求详细填写,相关领导签字,连同需提交的“出国(境)请示”、“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单位意见表”和“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备案表”等申请材料报对外合作处。
(二)对外合作处在收到上述材料后,根据管理条线,审核出访请示等材料并办理批文,报校领导批准签发后,至南通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办理审批手续。
(三)出国(境)申请经主管部门签发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双跨团组的签发出国(境)任务确认件),由对外合作处办理护照和签证(通行证)。
(四)出国(境)人员必须于返校后一周内将护照(赴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交回对外合作处统一保管并办理核销手续,提交出访总结报告及因公出国(境)团组信息反馈表。逾期不交护照(赴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的,将限制其再次出国(境)的申请,严重会影响出访人员所在单位的其他申请人员的后续出访计划。
四、附则
(一)因公短期出国(境)一般是指3个月以下(含3个月)赴国(境)外参加学术会议、交流访问、合作研究、讲学、进修以及培训等任务。
(二)短期因公出国(境)参加国际会议、交流访问、合作科研、讲学、进修以及培训等事宜,一般需提前2个月(赴美国、申根签国家等需提前3-4个月)提出申请。未在规定期限前提出申请的,原则上不予受理。
(三)若外单位组团邀请我校人员参加出访,应事先征求学校意见。
(四)本规定由对外合作处负责解释。
(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