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格言

· 行动是成功的阶梯,行动越多,登得越高。
· 出门走好路,出口说好话,出手做好事。
· 伸出的是手,得到的是钱,透支的是人格,失去的是人心。
· 廉者知足心常惬,无欲无求品自高。
· 心在人民,原无论大事小事;利归天下,何必争多得少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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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工作,促进工程项目管理,提高教育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04年第17号令)、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教育系统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苏教审[2002]4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是指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立项或学院立项的以国有资产投资或融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学院及院内各部门的各种资金用于修缮及其他工程投资的项目。
第三条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内容
(一)项目竣工决算及说明是否真实、全面、合法;
(二)工程量是否真实,套项及价格是否合理,计取各项费用及执行文件、选用定额版本是否准确、合规;
(三)竣工决算的编制依据是否符合规定,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各项清理工作是否全面、彻底;
(四)图纸变更、增加投资等手续是否完备;
(五)成本核算是否正确、合规,各项支出列支依据是否充分,手续是否完备,内容是否真实,有无虚列投资等问题;
(六)项目资金结余情况,是否真实、准确;库存物资存量是否真实,有无积压、隐瞒、转移、挪用等问题;往来款项是否真实、合法,有无转移、挪用建设资金和债权债务清理不及时等问题;
(七)尾工工程的未完工程量与所需投资计算是否正确、合规;
(八)项目投资包干指标完成情况如何,包干结余分配是否合规。
第四条  进行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时,项目主管部门应报送下列资料:
(一)工程立项批复、工程概算批复,开工前报建审批文件;
(二)工程招、投标文件或议标资料(如中标通知书、工程联系单等);
(三)工程施工合同(含补弃合同协议)及有关会议纪要,施工单位资质证书、施工取费证书;
(四)设计施工图纸、变更修改图纸和竣工图纸(土建、水电、设备安装等);
(五)图纸会审纪要、技术核定单、设计变更通知书、施工变更签证(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追加工程记录、点工签证记录等);
(六)预、结算书及工程量计算书、钢筋用量配料单等;
(七)甲供材料清单(包括设备、材料采购品种、规格、数量、单价、金额、入库、出库资料等,材料实领数签认);
(八)分包工程资料;
(九)工程施工日记;
(十)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单及质量等级评定表);
(十一)项目管理部门初审意见;
(十二)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送审资料要分类汇总、编号。
第五条  审计方法及程序:
(一)凡列入学院基建、修缮工程年度计划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应在年初将项目计划及有关文件送院(纪检监察与)审计处备案;
(二)(纪检监察与)审计处根据基建、修缮工程项目计划制订审计计划。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工程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自行决算审核,决算结果报(纪检监察与)审计处备案;5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初审后,由(纪检监察与)审计处组织有关人员复审。需要委托社会审计的工程项目,经学院分管领导批准后,由(纪检监察与)审计处负责送审;
(三)(纪检监察与)审计处参与招投标、监理和考察施工队伍、合同签约等有关环节,工程项目生效合同送财务处、(纪检监察与)审计处备案;
(四)竣工项目经初步验收后,项目主管部门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竣工决算资料报送(纪检监察与)审计处,同时填报《基建工程竣工决算项目基本情况登记表》和《工程项目送审材料清单》;
(五)(纪检监察与)审计处组织、委托审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任务,工程审核完毕及时通知项目主管部门和施工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和施工单位收到审核结论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就是否认可审计结论作出书面答复。在规定时间内不作出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审计结论;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的,(纪检监察与)审计处组织人员进行复审;
(六)审计处出具《基建工程决算审计结论表》和基建工程审计报告,报请主管院长审签后执行。
第六条  项目主管部门根据(纪检监察与)审计处送达的工程审计报告通知施工单位办理工程款结算,凡规定送审的项目,未经审计,财务处不予办理工程决算手续。
第七条  在工程项目竣工决算终审前,有关部门应本着谨慎安全的原则办理项目预付款或阶段性结算事宜。
(一)根据工程进度按工程项目预算的一定比例预付工程款;
(二)实行招标(经市招标办办理手续)的工程项目,在竣工决算审计前,预付工程款(含甲供材,下同)不得超过工程预算总造价的80%;
(三)实行议标的工程项目,在竣工决算审计前,预付工程款不得超过工程预算总造价的70%;
(四)非招标的工程项目,在竣工决算审计前,预付工程款不得超过工程预算总造价的60%;
(五)若预付款不按规定控制,且数额超过审计后的工程结算款时,其超过部分由当事人在学院规定的期限内负责追回,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八条  审计费用的支付:
(一)单项工程核减率在15%(含15%)以上的,其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并由我院(甲方)从施工单位工程款中扣交;
(二)核减率在10%(含10%)~14%的,其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80%(由甲方从施工单位工程款中扣交),学院承担20%;
(三)核减率在5%(含5%)~9%的,其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20%(由甲方从施工单位工程款中扣交),学院承担80%;
(四)核减率在5%以下的,其审计费用由学院承担。
(五)本条1―4款应作为工程施工合同的必要条款。因实际情况双方就此另有约定的,按双方约定执行。   
(六)建设单位承担的审计费用列入工程成本。
第九条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工作量大、专业性强、涉及面广,需要相关部门的配合与支持,为保证审计工作顺利完成,项目主管部门和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后要及时报送审计资料,保证资料真实、完整。
第十条  (纪检监察与)审计处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时,应当按照《教育系统内部审计规范》和《内部审计准则》组织实施,认真履行审计职责,严格规范审计行为,遵守审计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深入现场,调查研究,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做好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院纪检监察与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