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格言

· 行动是成功的阶梯,行动越多,登得越高。
· 出门走好路,出口说好话,出手做好事。
· 伸出的是手,得到的是钱,透支的是人格,失去的是人心。
· 廉者知足心常惬,无欲无求品自高。
· 心在人民,原无论大事小事;利归天下,何必争多得少得。

举报指南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首页  规章制度

南通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监察工作暂行办法

为切实加强我院招生监察工作,维护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的权威性、严肃性,确保学院各类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教育部教监[2000]1号《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监察工作的暂行规定》、教育部教监[2005]4号《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的暂行办法》、省教育厅苏教监[2001]9号《江苏省贯彻〈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监察工作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招生管理工作的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学院招生监察遵循“参与中监督,监督中服务”及有利于“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和“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原则,积极配合学院招生管理部门开展工作,共同维护学院的良好形象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  学院成立由党政主管院领导、纪委、监察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监察办公室,负责学院各类招生的监察工作,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与审计处。
第三条  招生监察人员必须熟悉招生和监察业务,作风正派,清正廉政,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当年有直系亲属报考本院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四条  学院各类招生录取期间,招生监察办公室派员参加工作履行职责。
第五条  招生监察办公室的职责:
1、协助学院有关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制定各类招生政策和办法,出席或列席学院研究安排招生工作的各种重要会议。遇有重大问题或疑难问题,招生监察办公室应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请示。
2、配合学院有关部门对招生工作人员进行法纪教育。
3、负责对招生部门和招生工作人员实施监察,检查其贯彻执行国家、学院招生政策、制度、纪律情况;支持招生工作人员正确履行职责;配合招生管理部门开展工作,保证招生任务完成。
4、受理对招生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与纪律问题的投诉和举报。
5、调查处理招生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校纪校规,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者的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  招生监察办公室有权要求被监察对象就招生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提供有关材料;有权责令被监察对象停止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建议相关部门暂停和取消有严重违纪行为嫌疑的人员参加招生录取工作。
第七条  对招生工作的全过程实施监察,重点检查新生录取的审批;新生入学资格的审查及遗留问题的处理;收费项目的规范和公示。
第八条  对招生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符合规定的做法,应及时提出监察意见,督促其整改。对重要事项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监察意见,被监察对象应及时书面答复。
第九条  招生监察办公室应建立完备的工作档案,主要内容:当年招生文件,计划;录取工作材料;新生名册(电子文档);新生入学资格复查材料;会议记录;监察意见及回复;信访材料;违规违纪的调查、处理情况材料。
第十条  纪律责任:
1、招生部门和招生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纪检监察部门责令改正,对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①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证据的;
②故意拖延或者拒绝提供与招生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材料和其他必要情况的;
③拒绝就招生监察部门所提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的;
④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意见的。
2、对举报人员和监察人员进行报复陷害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监察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院纪检监察与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