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党风廉政建设重要情况报告的规定
为了切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我院《关于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意见》,对党风廉政建设重要情况的报告作如下规定:
一、各部门应每年对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一次总结,形成书面材料于每年末报院党委,同时抄报院纪委。
二、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定期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情况,发现苗头性问题要及时做好工作,采取防范措施,同时向分管领导报告。
三、一般违纪违法事件,各部门负责人要及时向分管领导和纪委、纪监处报告。重大违纪违法事件应及时向党委主要负责人和纪委报告。涉及到领导本人和纪委、纪监处负责人的,可直接向党委负责人报告。
四、对违纪违法行为包庇、纵容、隐瞒不报的,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各部门应每年对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一次总结,形成书面材料于每年末报院党委,同时抄报院纪委。
二、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定期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情况,发现苗头性问题要及时做好工作,采取防范措施,同时向分管领导报告。
三、一般违纪违法事件,各部门负责人要及时向分管领导和纪委、纪监处报告。重大违纪违法事件应及时向党委主要负责人和纪委报告。涉及到领导本人和纪委、纪监处负责人的,可直接向党委负责人报告。
四、对违纪违法行为包庇、纵容、隐瞒不报的,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