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格言

· 行动是成功的阶梯,行动越多,登得越高。
· 出门走好路,出口说好话,出手做好事。
· 伸出的是手,得到的是钱,透支的是人格,失去的是人心。
· 廉者知足心常惬,无欲无求品自高。
· 心在人民,原无论大事小事;利归天下,何必争多得少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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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领导干部收受礼金礼品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党风廉政建设,保持各级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上交收受礼金、礼品的登记和管理,根据中央、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院全体中层及以上干部。
第三条  严禁各级领导干部接受其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主管范围内的部门和个人的现金、代币购物券、礼仪储蓄单、债券、股票及其他有价证券、消费卡、购物卡、电话充值卡、商品提货单等各种支付凭证(以下简称“礼金”)和高档耐用物品、工艺品、金银制品等贵重物品(以下简称“礼品”)。
第四条  严禁各级领导干部接受与其主管的业务有关的单位、私营企业主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单位和个人的礼金、礼品。
第五条  严禁各级领导干部利用逢年过节、婚丧喜庆、工作调动、子女上学等机会收受礼金、礼品(不含亲友之间的交往和上级单位、本单位组织的慰问)。
第六条  各级领导干部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金、礼品,每次价值按本地市场价折合人民币在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均需登记,200元以上的,必须上交。收受的礼金、有价证券一律登记上交。
  第七条  按规定须登记、上交的礼金、礼品,自收受之日(在外地接受的,自回校之日)起一个月内到院纪检监察与审计处办理登记、上交手续。
第八条  上交礼金、礼品时,纪检监察与审计处应当予以登记,并填写《礼金礼品上交登记表》。登记表一式二份,礼金、礼品上交人与纪检监察与审计处各执一份。
第九条  对上交的礼金、礼品按以下办法进行处理:
1、高档耐用品和工艺品等按规定由学院统一组织拍卖,或由院长办公室收藏、陈列。
2、适宜办公用的物品,如工作需要,登记入账后,经分管领导批准可留本部门使用。
3、一般的日用品等可用作奖品、慰问品、也可折价处理给本部门、本单位职工。
4、所有的礼品的处理,由院纪检监察与审计处提出处理方案和折价标准,报主管领导批准实施。负责礼品处理的工作人员不得将礼品折价给自己及亲友,或故意压低价格送人情。
5、上交的礼金和礼品折价款,由纪检监察与审计处统一上缴学院专项账户。
第十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收受礼金、礼品不登记不上交,情节较轻的,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非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根据情节轻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给予诫勉谈话、调离原岗位、免职、降职、解聘等组织处理。
第十二条  各部门要认真抓好本规定的贯彻执行。纪监处、组宣部等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督检查,把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考核内容,定期进行检查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对干部业绩评定、选拔任用和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院纪检监察与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